日本 引入商标Consent制度
2024年 3月 1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日本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在该法案中,商标法引入了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的实施日期为202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过渡措施 ・Consent制度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以后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在2024年3月31日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审查是在2024年4月1日以后的,也不能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在2024年4月1日之后以该申请作为原申请提交分案申请,则由于申请日具有追溯力(10条②),此类分案申请不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等在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根据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前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指定日本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提出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如果被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日(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68条之9①)的日期是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关于Consent制度的具体内容,敬请参阅以下内容。 1.何为“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2.引入“Consent制度”的理由 以前,由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存在有造成来源混淆的风险,未引入Consent制度。因此,作为”Consent制度”的替代办法,需要签订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将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给在先商标权利人,在商标取得注册后再将商标权转让回来。但是此项返还操作需要同商标权人协商交涉,过程繁琐,并且还会造成时间和费用上的负担。 此外,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¹,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引入了Consent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与此同时也引入了“保留型Consent制度”,根据该制度,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 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在审查方面,如确认有来源混淆风险,在商标已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混同防止表示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之2)。 此外,根据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在2024年4月1日的时间点并存的注册商标,自2024年4月1日起适用于混同防止请求及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规定。 *¹ 引入Consent制度的国家 美国(留保型)、欧盟(不进行相对的驳回理由审查)、中国(留保型)、台湾(留保型)、新加坡(留保型)、新西兰(完全型)。 留保型Consent制度:仅在有商标权利人同意及没有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予以注册。 完全型Consent制度: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时,如有该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则予以注册,无需进行更进一步审查。 3.Consent制度简介 (1)审查阶段 即使商标属于第4条1项11号的适用范围,如有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并且,在先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商标(以下称为“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将不适用于4条①11的规定(商标法第4条4项) ① 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审查员在认为申请人A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权人B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向申请人A发出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② 当事人双方合意 申请人A与在先商标权利人B之间就Consent达成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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