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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2024年 1月 1日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概览

2024年 1月22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本文整理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改法案》中于2024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相关内容。 特许法等  线上提交巴黎优先权证明书方面规定的完善 外观设计法 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 商标法   通过Madrid e-Filing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的修改    1. 特许法等  线上提交巴黎优先权证明书方面规定的完善(特许法第43条②、实用新型法第10条⑧、外观设计法第10条之2③、商标法第10条③等)   在根据《巴黎公约》提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等”)对于提出优先权要求所依据的申请的知识产权局(第一局)所发行的优先权证书、①原则上将原件提交给特许厅(特许法第43条②),②*如果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等进行了电子交换,则视为已向特许厅提交了优先权证书(特许法第43条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这是一项在参加 DAS 的知识产权局之间能够以电子方式交换优先权证书并无需提交证书文件的服务。(在无法进行电子交换的情况下,如第一局未参加 DAS 或商标注册申请不在 DAS 的覆盖范围内,根据该原则,优先权要求证明必须仅以书面形式提交原件。)  但是,在2024年 1月 1日之前,法律上并不承认申请人等以电子方式提交第一局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证明书(副本),以及提交第一局以电子方式出具的证明书。   因此,为顺应快速发展的数字社会,进一步提高行政手续的便利性,对与专利等有关的要求优先权的手续文件的电子提交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还允许提交以书面形式发行的优先权证明书的复印件,以及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优先权相关证明文件的书面打印版本(在线提交优先权证书)。   此外,也可以接受以第一国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优先权文件。 特许法第43条 2 依前款之规定要求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提交的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已最初提交的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提出的申请的有巴黎公约同盟国认证的记载了申请提交年月日的文件,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实用新型注册要求的范围及图纸或与其相当的内容的滕本或由该同盟国政府发行的具有同样内容的公报或证明书(包括以电子方法(指电子方法、磁性方法以及其他人类感官无法识别的方法。第5项及第44条第4项与其相同)提交的文件)或其副本(以下简称 “优先权证明文件等”),在下列各号所列日期中最早的日期起一年零四个月内在提交申请时向特许厅提交。 ① ~③ (略) 3~4 (略) 5 在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等中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电磁方式与巴黎公约同盟国的政府或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组织间交换的情况下,根据第1项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人在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作为记载着根据经济产业省令规定事项的文件的记载了申请号及其他为了交换所规定的必须事项的文件的情况下,视为已提交了适用前两款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等。 2. 外观设计法 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外观设计法第4条③ 但书)   在申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规定时,很难管理和把握与所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所有已公布事实,而且申请人要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提交与所有已公布外观设计有关的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证明书,这对申请人来说负担很重。   此外,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证明书中所描述的已公布外观设计并不足以满足要求时,也会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申请。   因此,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有所放宽,在公布日之后公布的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也可以适用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条件是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包括所有权继承人)的行为而公布的外观设计只需向特许厅提交一份证明,证明 “最近公布日的任何公布行为”。   不再需要管理把握与所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所有公布事实,只需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就最早公布日期的已公布的外观设计提交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的适用证明即可,由于”最早公布日期的任何已公布行为”的要求,如果同一天有两个或多个已公布行为,只需就当天的任何一个行为提交证明即可(即使是同一天但时间较晚的行为)。   例如,如果全国各地在同一天同时发生了公布行为,则无需了解同一天的最早的公布行为时间。   由于这些立法修改,大幅地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适用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外观设计 ① 外观设计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第4条②)   此外,与过去一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于因在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有关的公报上发表而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 ②为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书所证明的外观设计的同天及该外观设计公布日之后公布的外观设计。 ③为与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书所证明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外观设计与证明书中描述的外观设计不同,则可能因不满足创作非容易性的条件而被驳回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单独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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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JA・KEM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1月19日)

2024年 1月19日 英国 JA・KEM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Mr Christopher O’Beirne, Patent Attorney、    

我所专利代理师原亮太于Lawyer Monthly Legal Awards 2023评选中荣膺 “Trademark Lawyer of the Year”称号

  浅村专利事务所商标外观设计部门的原亮太专利代理师于Lawyer Monthly 杂志举行的2023年度Legal Awards评选中荣膺“Trademark Lawyer of the Year”称号。   Lawyer Monthly每年对杰出律师事务所及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表彰。   该奖项的评选根据企业的反馈、对企业方面的业绩、以往的获奖经历、候选人的背景经历及律师事务所的反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在2023年,来自日本商标部门的被提名人中仅有原亮太专利代理师1名获得该奖项。   能够获得此项荣誉称号是海外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事务所及企业对原亮太专利代理师于世界各国商标业务方面的高度评价与肯定。   Finance Monthly – Legal Awards 2023 (finance-monthly.com)    请参阅P54-55 Asia Japan

新年期间我所放假安排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浅村的支持与厚爱。   在日本新年期间,我所假期安排如下。   【新年期间放假日期】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3日   在假期间的咨询或电子邮件,将于1月4日(周四)后统一回复。   若因此给您带来任何不变,还望谅解。   在中国的元旦及日本的新年到来之际,感谢您一如既往的支持与信赖,浅村专利事务所全体员工向您致以节日的问候,预祝您元旦快乐,万事如意!

《The 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 Annual 2024》刊载了我所商标外观设计部大冢一贵部长的文章

2023年12月25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在已发行的杂志《The 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 Annual》2024年版中刊载了浅村专利事务所商标外观设计部部长大冢一贵专利代理师的文章。文章中对将于2024年4月1日在日本施行的商标Consent制度进行了介绍。   详细内容请参阅P49~P50。    trademarklawyermagazine.com/wp-content/uploads/2023/12/TML6_interactive.pdf   摘录部分敬请参考如下内容。

印度 K&S Partners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3年12月 8日)

2023年12月 8日 印度 K&S Partners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田中专利代理师、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我所所长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Mr. Naveen Suriya、Mr. Amrish Tiwari、我所 井上专利代理师、大西 立人 様

日本 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官费调整

2023年12月 6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日本特许厅(JPO)对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官费再次进行了调整,2024年1月1日起将对部分费用进行上调。  此次上调主要受近期日元持续走弱影响。 费用种类 条 件 金 额 2023年12月31日以前 2024年1月1日以后 上调额 JPO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国际申请受理日有效的费用) 国际专利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A) 214,200日元 217,700日元 3,500日元 超过30页的每页(B)        2,400日元        2,500日元     100日元 线上申请的减缴额(A和B合计金额的减缴额)   ▲48,300日元   ▲49,100日元   ▲800日元 JPO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缴费日有效的手续费) 手续费      32,200日元     32,700日元         500日元 参考资料 PO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日语的国际专利申请时的计算示例 2022年1月1日 ~3月31日 2022年4月1日  ~ 6月30日 2022年7月1日  ~ 10月31日 2022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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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 L.S. Davar & Co.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3年12月 4日)

2023年12月 4日 印度 L.S. Davar & Co.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大塚专利代理师、Dr. Joshita Davar Khemani、Mr. Sonal Mishra、Mr. Antriksh Mishra

日本 《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施行日期已决定

2023年11月27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日本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   该法案的施行日如下。   2023年7月3日施行   特许法等   裁定程序提交的文件中记载商业秘密时的查阅限制        送达制度的调整   2024年1月1日施行   外观设计法 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   特许法等  书面手续数字化等审查的完善   商标法   通过e-Filing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的修改   2024年4月1日施行   特许法等  费用减免制度的修改   商标法   引入Consent制度( 详情请查阅此处 )         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   不正竞争防止法 防止数字空间仿冒行为           加强对商业秘密和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           加强和扩充对外国公务员行贿的处罚规则           明确国际侵犯商业机密案件中的诉讼管辖权           为整理是否有法人两罚规定的罚则规定、及明确符合罚则构成条件行为的发生时间而进行的修改   该法案主要针对   1. 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等的保护   2. 完善应对新冠疫情和数字化的知识产权手续等   3. 完善国际业务发展的相关制度   对不正竞争防止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特许法(即: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法及工业产权相关手续等的特例相关法律(工业产权特例法)等的一部分进行了修改。   1. 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等的保护   针对通过利用数字技术,特别是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业务活动的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以及数据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1)引入Consent制度(并存合意制度)(商标法)(2024年4月1日施行)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出于防止来源混淆的观点,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商标法第4条1项11号)。   虽然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但日本尚未引入该制度,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因此,此次的法案中导入了该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但是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作为保留型Consent制度,在审查是否存在来源混淆的同时,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可以进行混淆防止表示的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商标法第52条之2)。   即使商标属于第4条1项11号的适用范围,该商标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的同号他人的同意并且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同号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专用使用权人、或通常使用权人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混淆的风险的,则不适用于同号规定(商标法第4条4项)。   此外,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考虑到,关于上述注册商标,如果是不以不正目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则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不正经正防止法第19条1项3号),获得周知著名性的商标权利人也不可根据不正竞争防止法向另一方商标权利人提出停止使用的请求。   另外,如因近似商标的并存所造成的营业上的利益损害,或有损害的风险,商标权利人可向对方提出混淆防止请求(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9条2项2号)。   具体详情可参阅相关文章《日本 商标Consent制度》详情请查阅此处。   (2)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商标法)(2024年4月1日施行)   出于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的观点,在商标构成中包含他人姓名等的商标,只有取得他人的同意的才能予以注册(旧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但是,由于   ①有学术界专家认为该规定过分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   ②名称商标等需求对品牌战略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时尚产业   ③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欧洲、中国和韩国,已引入了相关制度,要求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需要符合知名度的条件。   因此根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区分领域,放宽了在需要者之间被广泛认知的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注册要求(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此外,对“他人的姓名”要求一定的知名度,关于该要求的具体内容由政令规定(商标法4条1项8号)。   “他人的姓名”的要求   ① 是否存在姓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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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来访我所(2023年11月24日)

2023年11月24日 中国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张立岩 先生、我所所长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柯瑞京先生 、 我所水本专利代理师、澤田 雪重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