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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施行日期已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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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26日

本文整理了在《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中将于2024年 4月 1日实施的相关内容。

2024年 4月 1日实施

特许法等  费用减免制度的修改【特许法195条之2等】

商标法   引入Consent制度【商標法4条4項】

      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商標法4条1項8号】

      不正竞争防止法 防止数字空间仿冒行为【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1项3号】

      加强对商业秘密和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

      损害赔偿计算规定的扩充【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

      使用等的推定规定的扩充【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之2】

      明确国际侵犯商业机密案件中的诉讼管辖权【不正竞争防止法19条之2】

      加强和扩充对外国公务员行贿的处罚规则【不正竞争防止法21条】

      为整理是否有法人两罚规定的罚则规定、及明确符合罚则构成条件行为的发生时间而进行的修改


特许法

1.费用减免制度的修改【特许法195条之2但书、195条之2之2但书】

 尽管中小企业专利费减免制度于2019年开始实施,但中小企业的减免申请数量多于大公司的平均申请审查数量。

 这种减免申请不符合该制度的宗旨,即鼓励财力有限者的发明创造及产业发展,而且通过不正当地减免费用来从该制度中获益也有失公平。

 因此,除被认为有特别经济困难的对象之外,对实审请求费用申请减免的件数进行了一定限制。

 此外,对于初创企业、小规模企业、福岛特别措施法认证的中小企业、以及与企业性质不同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等,预计将不对其设定上限(特许法195条之2之2但书)。


商標法

1.引入Consent制度 【商标法第4条④】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出于防止来源混淆的观点,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商标法第4条1项11号)。

 虽然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但日本尚未引入该制度,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因此,此次的法案中导入了该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但是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作为保留型Consent制度,在审查是否存在来源混淆的同时,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可以进行混淆防止表示的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商标法第52条之2)。

 此外,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考虑到,关于上述注册商标,如果是不以不正目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则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不正经正防止法第19条1项3号),获得周知著名性的商标权利人也不可根据不正竞争防止法向另一方商标权利人提出停止使用的请求。

 另外,如因近似商标的并存所造成的营业上的利益损害,或有损害的风险,商标权利人可向对方提出混淆防止请求(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9条2项2号)。

 具体详情可参阅相关文章《日本 商标Consent制度》 详情请查阅此处


2.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商标法第4条①8】

 出于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的观点,在商标构成中包含他人姓名等的商标,只有取得他人的同意的才能予以注册(旧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但是,由于

 ①有学术界专家认为该规定过分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

 ②名称商标等需求对品牌战略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时尚产业

 ③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欧洲、中国和韩国,已引入了相关制度,要求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需要符合知名度的条件。

  因此根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区分领域,放宽了在需要者之间被广泛认知的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注册要求(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第4条 下列商标,虽有前条规定,不得注册为商标:

含有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内消费者广泛认可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雅号、笔名、艺名、或其著名的略称的商标(经他人同意的除外),或含有他人的姓名且不符合政令规定的条件的商标。

 之所以规定“考虑申请人情况的要求(“政令要求”)”是考虑到如果将含有 “他人姓名 “且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申请一律排除在商标法第4条①8号的适用范围之外,可能会被与申请商标所含姓名无关的人滥用。

 如满足该两项条件,则不适用于4商标法第4条①8号的规定(即使没有他人的同意,如满足其他注册条件则可以予以注册为商标)。

 “他人姓名”是指在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中广为人知的他人的姓名,很可能因商标注册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①要求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存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名同姓的其他人)如未存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名同姓的其他人,则不需要他人同意。

 ②政令要求(是否满足考虑申请人情况的要求)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商标中包含的他人姓名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之间存在“相当的关系性”。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不存在“不正的目的”。


修订后的4条1项8号的审查流程

  根据特许厅第33条商标审查工作组资料1引用及编辑

 此外,修订后的商标法第8条1项8号的规定适用于生效日2024年 4月 1日以后递交的申请。


不正竞争防止法

1.防止数字空间仿冒行为【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①3 19条①6】

 旧法

 在修改前,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1項3号中所谓的“防止高度抄袭”的规定是以防止仿冒有体物的商品形态为前提的。

 问题点

 然而,近年来数字空间(如元宇宙和社交网站等)中的商品形态的经济交易变得更加活跃,出现了更多精巧的数字空间上的形态模仿行为。

 修订内容

 因此,考虑到此种现状,为保护数字空间的商品,将在数字空间上仿冒商品形态的行为规定为不正竞争行为,并使其能够行使要求禁令等的权利。

 具体而言,“通过电信线路提供”模仿他人产品形态的产品的行为也被视为“不正当竞争”,并被添加至不正竞争防止法第2条1项3号的规定中。

【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①3】

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转让、出租、以转让或出租为目的展示、出口、进口、或通过电信线路提供模仿他人商品形态的商品(保证商品功能所必需的形式除外)的行为。

 出处・编辑: 2023年 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 不正竞争防止法修订相关逐条解说等修订方针(草案)

※图像出处:chloma  chloma – official web store chloma 2021年秋冬コレクション- FASHIONSNAP  Fashion Tech News (zozo.com)
バーチャルファッションの先駆者chlomaが導く、VRコミュニティとファッション | Fashion Tech News (zozo.com)

 ①在现实空间中模仿并提供现实商品形态的行为 除此之外,以下行为现在也属于高度抄袭。

 ②在数字空间中模仿并提供现实商品形态的行为

 ③在现实空间中模仿并提供现实商品形态的行为

 ④在数字空间中模仿并提供现实商品形态的行为

2. 加强对商业秘密和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⑦】

 旧法

 在将大数据共享给其他公司的服务中,以前认为与其他公司共享的大数据不属于被进行秘密管理的数据,所以仅将未被进行秘密管理的大数据作为保护对象。

 修订内容

 然而近年来,出于业务方面的需求企业自身进行秘密管理的大数据也会提供给他人,所以已将保护范围扩大至 “有限提供数据”,其中包含了进行着秘密管理的数据。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现在也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等民事措施。

【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7项】

“有限提供数据”是指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提供的、通过电磁手段大量存储和管理的技术或商业信息(商业秘密除外)


3.导入使用许可费等值金额的增额损害赔偿请求

(1)对损害赔偿计算规定的扩充【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①】

 旧法

 由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不明确,商业秘密等的损害金额(可得利益)难以证明。因此,在修订之前,举证责任被减轻,原则上以 “销售的侵权商品数量 x 被侵权人(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单位利益 “来推算损害赔偿金额。

 问题点

 但是超出被侵权者生产或销售能力部分的损害赔偿额无法要求赔偿。

 修改内容

 因此,为确保妥当收回损害赔偿,根据特许法等法律的修正案增加了相关规定,即超出部分视为已许可侵权人使用,损害赔偿额可增加到与许可费相当的数额。

 这使得即使是生产能力有限的中小型企业作为被侵权方,也可以在损害赔偿诉讼中就超出其生产能力的损害要求增加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

 此外,考虑到数字化带来的商业多样化,该法的适用范围从以前仅限于“物品转让”的情况扩大到“提供数据或服务”的情况。

 当被侵权人就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向侵权人提出赔偿要求时,侵权人对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包括电磁记录)进行转让(包括转让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物品)时,或提供因该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服务时,可将下列金额的总和作为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金额。

(2)对损害赔偿计算规定的扩充2 【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④】

 旧法

 因不正当竞争而商业利益受到侵害的人可以就产品的“使用”向侵权人索赔相当于许可费的赔偿金。

 问题点

 然而,

 ① 侵权人未经被侵权人同意而使用商业秘密等,被侵权人失去决定同意与否的机会。

 ② 通常,在签订许可协议时,被许可人会受到各种限制,例如许可费的支付条件。

  但侵权人不受任何限制第实施了侵权行为。

 修订内容

 因此,为了将这些情况作为增加相当于许可费的金额的一个因素加以考虑,根据《特许法》第102条4项增加了一项规定,即法院在裁定许可费数额时,可以考虑在存在不公平竞争的基础上进行谈判时所确定的数额。


4.对使用等的推定规定的扩充【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之②③】

 旧法

 原告(商业秘密持有人)很难证明被告(侵权人)是否确实使用了从原告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生产方法等)。

 因此,如果被告“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且正在生产如果利用该商业秘密则可以生产的产品,则可以适用于推定被告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的规定(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之2①)。

 问题点

 然而,适用于推定规定的被告仅限于商业间谍等恶意程度较高的个人。

 修改内容

 因此,考虑到开放式创新和就业的流动性,该推定的适用范围已由「被告不正当获取 “商业秘密 “」的情况,扩大至如原本有获取权限的人(离职员工)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商业秘密,但随后意识到这些情况的人同样被视为具有高度恶意程度的个人(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之2②③)。


5.明确国际侵犯商业机密案件中的诉讼管辖权【不正竞争防止法19条之2、19条之3】

 旧法

 如果在国内开展业务的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则即使是在海外的侵权行为也可能会受到刑事犯罪(监禁和罚款)的处罚(对海外犯罪的惩罚)。

 问题点

 另一方面,在民事案件(禁令和损害赔偿)中,是否可以根据日本法律(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在日本裁判所审理案件尚未明确。

 也就是说,国际管辖权是《民事诉讼法》,管辖法律(案件适用的法律)是法院根据通则法来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根据法院的判断,国际管辖权和管辖法律可能不是日本或日本法律。

 修订内容

 新设了明确可以根据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向日本的裁判所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正经正防止法19条之2)

 但是,如果商业秘密仅用于日本境外的商业目的,则裁判所将仍以《民事诉讼法》和《通则法》来作出判决(不正经正防止法19条之3但书)。


6.加强和扩充对外国公务员行贿的处罚规则【不正竞争防止法18条①、21条④⑩⑪、22条①1】

 为了在更高水平上准确实施OECD防止外国公务员行贿公约,在提高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定刑的同时,日本企业的外国员工在海外的单独行贿行为也将成为处罚对象(根据两罚规定,法人的处罚对象也将扩大)。

(1)提高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定刑【不正竞争防止法21条④、22条①1】 

   自然人: 3000万日元以下罚款,10年以下刑役

   法人: 增至10亿以下罚款。

   此外,上诉的时效由5年改至7年。

   此次,由于刑期由5年以下增至10年以下,刑事诉讼法的适用条款也由250条②5变更为250条②4,因此上诉时效也发生了变化。

(2)日本企业的外国员工在海外的单独行贿行为也将成为处罚对象【不正竞争防止法21条⑪】

   以往只适用于员工为日本人的情况,但现在在海外的外国籍员工的行贿行为也将成为处罚对象。

根据2023年11月经济产业省知识产权政策室 关于外国公务员行贿工作组的审议进展引用及编辑


7. 对整理是否有法人两罚规定的罚则规定,及明确符合罚则构成条件行为的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的修订

 对不正竞争防止法中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目的是整理是否有法人两罚规定的罚则规定,及明确符合罚则构成条件行为的发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