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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村荣幸被Global Law Experts评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 in Japan – 2024”

  2024年 3月15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浅村专利事务所今年再次荣幸被Global Law Experts评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 in Japan – 2024”。   此项荣誉称号是根据客户评估、处理的案件内容、法律排名、整体声誉、出版记录、我所及我所专利代理师的表现等进行审查评选而出。   这是我所自2020年以来连续第五年获奖。   我所商标外观设计部向国内外提供的高品质商标注册服务,继续在国际上获得了高度认可。

德国 Wenzel Nemetzade Warthmüller Patentanwälte Part mbB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3月13日)

2024年 3月13日 德国 Wenzel Nemetzade Warthmüller Patentanwälte Part mbB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Mr. Amir Nemetzade、Dr. Gernot Krobath、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

美国 Snyder, Clark, Lesch & Chung, LL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3月12日)

2024年 3月12日 美国 Snyder, Clark, Lesch & Chung, LL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前川 有希子 先生、我所 会长 金井专利代理师      

浅村荣获“健康管理优良法人2024(中小企业部门)”认定

 2024年3月12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浅村专利事务所今年再次被认定为由经济产业省及日本健康会*共同实施的“健康管理优良法人2024(中小企业部门)”。   这是自2021年以来连续第四定。   健康管理优良法人认定制度是为了表彰那些在解决地区健康问题和日本健康会所倡导的健康促进活动方面所做出努力的大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实行优良健康管理的企业。   浅村专利事务通过实行“健康管理” *,从管理的角度考虑和实践所员的健康管理。   我们相信,对所员的健康投资将促进事务所活力,增强所员身体素质及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品质。   浅村专利事务所将继续致力于推进健康管理措施,提高所员的健康水平。 *“健康管理”是振兴策略和未来投资策略中有关延长国民健康寿命的举措之一。 *日本健康会是在日本高龄少子化问题日趋严重的环境下,为延长每个国民的健康寿命及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而由民间组织合作组成的活动机构。其中包括经济团体、医疗团体、保险机构及自治团体等,它们共同合作,致力于在职场环境及地方地区采取具体措施,在行政的全面支持下开展有效活动。

日本 引入商标Consent制度

2024年 3月 1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日本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在该法案中,商标法引入了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的实施日期为202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过渡措施   ・Consent制度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以后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在2024年3月31日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审查是在2024年4月1日以后的,也不能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在2024年4月1日之后以该申请作为原申请提交分案申请,则由于申请日具有追溯力(10条②),此类分案申请不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等在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根据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前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指定日本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提出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如果被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日(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68条之9①)的日期是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关于Consent制度的具体内容,敬请参阅以下内容。   1.何为“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2.引入“Consent制度”的理由   以前,由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存在有造成来源混淆的风险,未引入Consent制度。因此,作为”Consent制度”的替代办法,需要签订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将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给在先商标权利人,在商标取得注册后再将商标权转让回来。但是此项返还操作需要同商标权人协商交涉,过程繁琐,并且还会造成时间和费用上的负担。   此外,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¹,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引入了Consent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与此同时也引入了“保留型Consent制度”,根据该制度,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   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在审查方面,如确认有来源混淆风险,在商标已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混同防止表示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之2)。 此外,根据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在2024年4月1日的时间点并存的注册商标,自2024年4月1日起适用于混同防止请求及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规定。   *¹ 引入Consent制度的国家   美国(留保型)、欧盟(不进行相对的驳回理由审查)、中国(留保型)、台湾(留保型)、新加坡(留保型)、新西兰(完全型)。   留保型Consent制度:仅在有商标权利人同意及没有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予以注册。   完全型Consent制度: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时,如有该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则予以注册,无需进行更进一步审查。   3.Consent制度简介   (1)审查阶段   即使商标属于第4条1项11号的适用范围,如有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并且,在先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商标(以下称为“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将不适用于4条①11的规定(商标法第4条4项) ① 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审查员在认为申请人A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权人B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向申请人A发出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② 当事人双方合意  申请人A与在先商标权利人B之间就Consent达成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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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北京知帆远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2024年 2月29日)

2024年 2月29日 中国 北京知帆远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楊 生平 先生、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張 沢洲 先生、我所 趙职员

中国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2024年 2月27日)

2024年 2月27日 中国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我所 大塚专利代理师、冯浩雨 先生、李佳 先生 、我所 鄭律师、我所 趙职员

韩国 Asiana IP & Law Office 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2月20日)

2024年 2月20日 韩国 Asiana IP & Law Office 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田続专利代理师、Mr. E-Nam HWANG、Mr. HA-Kyun HWANG、我所 井上专利代理师    

美国 Azami Global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2月 5日)

2024年 2月 5日 美国 Azami Global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CEO Mr. Daniel Tjoernelund、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      

英国 cleveland scott york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1月29日)

2024年 1月29日 英国 cleveland scott york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Mr Michael Williams, Patent Attorney、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