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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官费调整

2023年 8月 2日    日本特许厅(JPO)对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官费再次进行了调整,2023年9月1日起将对部分费用进行上调。  此次上调主要受近期日元持续走弱影响。 费用种类 条 件 金 额 2022年12月31日以前 2023年9月1日以后 上调额 JPO作为受理局受理的国际专利申请 国际专利申请费用(国际申请受理日有效的费用) 国际专利申请文件不超过30页(A) 195,000日元 214,200日元 19,200日元 超过30页的每页(B)        2,200日元        2,400日元     200日元 线上申请的减缴额(A和B合计金额的减缴额)   ▲44,000日元   ▲48,300日元   ▲4,300日元 JPO作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缴费日有效的手续费) 手续费      29,300日元     32,200日元         2,900日元 PO作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时日语的国际专利申请时的计算示例 2022年1月1日 ~3月31日 2022年4月1日  ~ 6月30日 2022年7月1日  ~ 10月31日 2022年11月1日 ~ 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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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村荣幸被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Magazine评为Global Excellence Awards “Best Full-Serv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2023-Japan”

2023年7月27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浅村专利事务所荣幸被英国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Magazine评为“Best Full-Servic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irm 2023 – Japan”。     获奖内容已在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Magazine的2023年Global Excellence Award中刊载。   Expert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ince 1891 – 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 The voice of modern business – est. 2010 (acquisition-international.com)   Global Excellence Awards – Acquisition International (acquisition-international.com)   Global Excellence Awards 2023 (acquisition-international.com)   Asamura IP P.C. (2023 Win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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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萬國専利商標事務所 来访我所(2023年 7月21日)

2023年 7月21日 台湾 萬國専利商標事務所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我所 田続专利代理师、我所 井上专利代理师、荘 謹 律师、鍾 亦琳 律师、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我所 亀岡专利代理师

日本 公布《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

2023年7月13日       日本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   该法案的实施日主要为“在法案公布之日起1年以内由政令规定具体日期”,部分法律将于2023日7月3日起实施。   该法案主要针对   1. 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等的保护   2. 完善应对新冠疫情和数字化的知识产权手续等   3. 完善国际业务发展的相关制度 对不正竞争防止法(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特许法(即: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法及工业产权相关手续等的特例相关法律(工业产权特例法)等的一部分进行了修改。   1. 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等的保护   针对通过利用数字技术,特别是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业务活动的多样化,加强品牌和设计,以及数据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1)引入Consent制度(并存合意制度)(商标法)(实施日期为在2023年6月14日起1年之内的范围内由政令决定的日期)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出于防止来源混淆的观点,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商标法第4条1项11号)。   虽然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但日本尚未引入该制度,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因此,此次的法案中导入了该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但是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作为保留型Consent制度,在审查是否存在来源混淆的同时,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可以进行混淆防止表示的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商标法第52条之2)。   即使商标属于第4条1项11号的适用范围,该商标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的同号他人的同意并且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同号他人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专用使用权人、或通常使用权人的业务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混淆的风险的,则不适用于同号规定(商标法第4条4项)。   此外,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考虑到,关于上述注册商标,如果是不以不正目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则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不正经正防止法第19条1项3号),获得周知著名性的商标权利人也不可根据不正竞争防止法向另一方商标权利人提出停止使用的请求。   另外,如因近似商标的并存所造成的营业上的利益损害,或有损害的风险,商标权利人可向对方提出混淆防止请求(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9条2项2号)。   (2)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商标法)(实施日期为在2023年6月14日起1年之内的范围内由政令决定的日期)   出于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的观点,在商标构成中包含他人姓名等的商标,只有取得他人的同意的才能予以注册(旧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但是,由于   ①有学术界专家认为该规定过分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   ②名称商标等需求对品牌战略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时尚产业   ③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欧洲、中国和韩国,已引入了相关制度,要求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需要符合知名度的条件。 因此根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区分领域,放宽了在需要者之间被广泛认知的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注册要求(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此外,对“他人的姓名”要求一定的知名度,关于该要求的具体内容由政令规定(商标法4条1项8号)。   “他人的姓名”的要求   ① 是否存在姓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其他人   如不存在姓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其他人的,则无需征得同意。   ②是否符合考虑申请人情况的要求   例如,如果商标构成中的姓名是申请人自己的姓名,并且申请人在取得商标注册方面没有不正当的目的的,则可以认为符合要求。   ③不存在①中的其他人,符合②的条件的,商标可予以注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   如包含他人肖像或他人姓名(仅限于在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领域的需要者间被广泛认知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雅号、艺名或笔名或著名的略称的商标(已取得他人同意的除外。)或为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且不符合政令规定要求的,商标不能予以注册(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3)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法)(实施日期为在2023年6月14日起9月之内的范围内由政令决定的日期)   在申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的适用时,管理和掌握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关的所有已公布事实变得越来越困难,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准备一份关于所有关于已公开的外观设计的例外适用证明书,负担沉重。此外,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在例外适用证明书中记录的公开外观设计不足以获得丧失新颖性救济的,则会按照缺乏新颖性被驳回注册申请。   因此,对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要求有所放宽,对于因为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等的行为而多次公开的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将仅根据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提交最早的公开证明书来判断是否适用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   要求最早公开是基于以下考虑:公开的时间可以客观确定;最早公开的时间便于申请人掌握;指明最早公开的时间便于确定救济规定适用于哪些已公开的外观设计。   具体为如果外观设计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明书,即使是在此之后因为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等的行为而公开的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可以适用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   ①为因为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等的行为而公开的外观设计(因在公报上刊登而公开的,不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救济。)   ②为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书被证明过的外观设计的公开时间之后公开的外观设计   ③为与已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明书被证明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关于与证明书中记载的外观设计非近似的外观设计,由于可能会成为因不满足创作非容易性的要求而被驳回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将需要单独的证明。)   运用   ①不需要特别的证明或宣誓来证明证明书中所记载的外观设计是最早公开的外观设计   ②也可以提交最早公开以外的证明书,重复提交不会造成任何特别的不利。   ③即使是在审查审判的过程中以公开者不明的外观设计作为驳回依据的情况,如果是因为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等的行为而公开的外观设计,可以就满足适用于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的要求来主张或证明,进行反驳。   ④在证明书中记载的外观设计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根据提交的证明书不适用于例外的规定   ⑤相同或近似的多个外观设计公开的情况,在证明书中记载其中一个即可   但是,如果有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的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导致了属于第3条1项1、2号范围内的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只需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中最早发生的一个行为提交证明即可(外观设计专利法第4条3项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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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Procopio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3年 7月12日)

2023年 7月12日 美国Procopio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田中专利代理师、Mr. Ernest Huang、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      

中国 Zhifan IP Attorneys 来访我所(2023年 7月10日)

2023年 7月10日 中国 Zhifan IP Attorneys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我所 趙职员、我所水本专利代理师、Mr. Shengping Yang、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Ms. Zhilian Su、Mr. Zezhou Zhang

日本 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

2023年6月29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2023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日本特许(即:发明专利)法生效,本文总结了关于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的相关内容。   1.概要   关于权力恢复的要求,修订后的特许法将其由原来的“有正当理由”放宽至“非故意标准”。   此外,需留意此种情况需要缴纳相应的手续费(5.参考)。 【 过渡措施 】   在2023年4月1日之后超过程序期限的将为此次放宽权力恢复要求的适用对象,即程序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情况。在2023年3月31日前超过程序期限的,相应的救济条件则为修订前的“有正当理由”。   因此,即使期限的届满日在2023年3月31日,但届满日的次日在2023年4月1日的情况,其救济条件则为此次的“非故意标准”。 2. 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的理由   ① 在其他国家,恢复权利申请的受理率超过90%,而日本的受理率明显偏低,约为10-20%。因此,如果要在多个国家获得权力,则有可能出现只有在日本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② 在手续方面,日本在要求提交书面证据这一点也比其它国家更为严格。 因此,为提高对权力恢复的受理率、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权力恢复的可预见性,放宽了对对权力恢复的要求。 3. 涉及的权利恢复程序   (1) 外语文件申请的翻译文件提交(特许法)   关于外语文件申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外语书面、外语摘要书面的翻译文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翻译文(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六项)。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所规定的翻译文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四项所规定期限一年后的,则为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四项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2)用外语提交的PCT申请的翻译文提交(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关于用外语提交的PCT申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书的翻译文、附图及摘要的翻译文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翻译文。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四第三项(实用新型法第四十八条之四第四项)所规定的翻译文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国内书面提出期限(或翻译文提出特例期限)一年后的,则为国内书面提出期限(或翻译文提出特例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3)要求国内优先权、巴黎优先权(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专利法)   关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未能提交专利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2个月)内要求国内优先权、巴黎优先权(特许法第四十一条一项一号、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实用新型法第八条一项一号、第十一条一项比照适用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十五条一项比照适用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   (4)专利审查请求(特许法)   关于专利审查请求,在期限内未提出请求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该请求(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五项)。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的审查请求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期限一年后的,则为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5)通过补缴专利费恢复专利权(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   关于专利费的补缴,未能在期限内补缴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缴(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实用新型法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之二第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缴纳(补缴)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至六项所规定的专利费及附加专利费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做规定的补缴专利费期限1年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1年之内。   (6)放宽对商标权等权力恢复的要求(商标法)   ① 商标权的恢复   未能在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之日期间对商标权保护期进行续展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商标权保护期续展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三项所规定的商标保护期申请续展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② 通过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的商标权恢复   未能在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5年过后的6个月内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三第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五项)及附加注册费的(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五项规定的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补缴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③ 防御性商标注册续展申请   未能在防御性商标的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日期间进行续展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续展申请(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三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防御性商标的续展申请之日(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一项)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二项规定的续展申请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④ 改写注册申请(日语:書換登録の申請)   未能在改写注册申请期限内进行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写注册申请(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三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改写注册申请之日(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一项)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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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村荣膺由The 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发布的“The Top 10 Trademark Firms and IP Practices in JAPAN”称号

2023年 7月 5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浅村专利事务所荣幸连续第三年被The 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认定为Award Winning Law Firm 2023、获得“The Top 10 Trademark Firms and IP Practices in JAPAN”称号。  获奖详情刊登于The 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のLaw Firm Rankings 2023(Asia Pasific2023 Japan)   ASAMURA IP P.C. – Trademark Lawyer Magazine    浅村专利事务所商标外观设计部向国内外提供的高品质商标注册代理服务,本年度继续获得了国际上的高度认可。

中国 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来访我所(2023年 6月30日)

2023年 6月30日 中国 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何玉婷 商标代理人、王萌 所长 资深商标代理人、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我所大塚专利代理师  

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律师事务所已迁至大手町

2023年6月22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专利代理师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律师事务所现已完成搬迁,并于6月22日重新开启事务所业务,特此通知。   地址:〒100-0004 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大手町1-5-1      大手町 1st Square West Tower 17F   浅村专利事务所 总机电话:+81-3-6840-1536   浅村律师事务所 总机电话:+81-3-6840-1535   我们将以此次搬迁为一个新的起点,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律师事务所全体员工将竭诚为客户提供更加满意的服务与合作,并再次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与的支持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