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 知识产权法的修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
2018年2月1日 越南公布了工业产权有关条例“Circular No. 01/2007/TT-BKHCN”的部分修改条令“Circular No. 16/2016/TT-BKHCN”,并将于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其中部分修正内容将对越南的知识产权实务(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产生重大影响。 修改要点 1 整体 1.1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1)在形式审查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1个月→2个月 (2)在实质审查阶段,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限:2个月→3个月 (3)注册费及初回年金的缴纳时限:1个月→3个月 上述1.1 (1)~(3)的时限还可以再延长一次,其延长时长与官方文件规定的时长相同。 1.2 申请时补充文件的时限 (1)委托书原件(Power of Attorney):申请日起1个月(但是PCT国际专利申请则为优先权日起34个月) (2)优先权文件:申请日起3个月 上述1.2 (1)~(2)的时限不可延期。 1.3 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的救济措施 对救济措施的对象(“不可抗力事件”,“客观障碍”等)进行了定义。 符合条件的,根据所提交的请求及支持证据,则在期限届满后提交仍可被视为有效。但是,这只是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措施,有关实际的处理情况尚未明确。因此建议在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时,尽量避免以该救济措施为前提。 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如自然灾害、被敌人破坏等)、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客观障碍:客观环境引起的阻碍,使得当事人不能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权利或义务,如疾病、出差、在偏远地区学习等。 1.4 裁定 收到实质审查的驳回裁定后,申请人可通过提交审查阶段审查员未考虑到的新信息供审查员重新审查,审查员可能考虑采纳新信息而撤回驳回裁定。如此,申请人则无需提出上诉申请。 发明专利 2.1 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越南国家阶段 在以前只要支付逾期费用,则在“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起37个月”可进入国家阶段。经过此次修订,该条款已被废除。因此,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为“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起31个月”。 2.2 审查请求期限 已停止延长审查请求期限。因此,发明专利的审查请求期限为“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42个月”,实用新型则为“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36个月”。 2.3 有关发明的主题为功能或用途 迄今为止,越南专利局是拒绝授予用途发明专利的。但到基于该解释已经提出了许多异议。通过本次修改,已经阐明了本发明的“功能”和“用途”的特征不能是主题的技术特征,而只能体现在该主题事项的目的或获得的结果。因此,用途权项的之前的修改方式,如“compound for use……”将不再被接受。 2.4 有关越南人的发明或在越南创造的发明 申请人是越南人或在越南创造的发明的,必须首先在越南申请专利。但是,在共同申请人中包含外国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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