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Sargent & Krahn代表来访浅村(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10日,智利Sargent & Krahn代表来访浅村。 ・ Mr. Pablo Cariola
2017年11月10日,智利Sargent & Krahn代表来访浅村。 ・ Mr. Pablo Cariola
2017年11月9日,阿根廷Marval, O’Farrell & Mairal代表来访浅村。 ・Mr. Juan M. López Mañán (合伙人) ・Mr. Martín G. Chajchir (合伙人) (从左起)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8月29日,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rtal宣布开始提供ASEAN PATENTSCOPE服务(i)。同时宣布自8月30日起,WIPO可以通过PATENTSCOPE从ASEAN了解各国知识产权相关信息(ii)。 ◇ ASEAN PATENTSCOPE ◆URL: http://ipsearch.aseanip.org/ (注:2017年10月目前、网页仍处于很难打开的状态) ◆覆盖范围 ・ASEAN成员国专利逾50万件 ・专利家族数据 ◆功能 ・搜索书目数据 ・显示已发布的专利文献信息 ・搜索结果报告输出功能(可定制) ・翻译成各国语言 ・ASEAN内专利家族的搜索 ◇WIPO公告文件(2017年4月26日) http://repository.umy.ac.id/bitstream/handle/123456789/13854/ASEAN%20PATENTSCOPE. pdf 注: (i) 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rtal https://www.aseanip.org/News-Events/Latest-News-Events/ctl/Details/mid/1956/aid/52 (ii) WIPO August 30, 2017 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en/news/pctdb/2017/news_0006.html
2017年9月30日 2017年9月2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将AFCP 2.0和QPIDS试点计划的申请期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i)。 迄今为止,AFCP 2.0和QPIDS试点计划已经延期两次,该项目可能会应大众期望改为永久实施。 ◇什么是AFCP 2.0? (ii) AFCP 2.0(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是申请人收到终审意见(Final Office Action)通知时,根据履行所规定的手续(提交AFCP Response Form (PTO-2323)),并非请求继续审查,而可以接受再次调查及审查的项目。 ◇什么是QPIDS? (iii) 例如,如果有必要披露(IDS)在美国完成审查并缴纳专利发行费(Issue Fee)之后在其他国家审查的之前未发现的现有技术文件,需要撤回专利发行同时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或者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手续。在继续审查中,如该现有技术文件对专利性没有影响,则再次发行专利许可通知,浪费了申请人RCE等手续的费用。 而QPIDS (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则在缴纳专利发行费(Issue Fee)后在其他国家审查的之前未发现的现有技术文件时,不需要提出继续审查请求,而是由审查员审查该现有技术文件的公开内容,认定对专利性是否有影响。如果认定对专利性没有影响,即无需再次审查时,将由审查员发出Notice of Allowability。 注: (i) USPTO Subscription Center 2017/9/28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1ba0087 (ii)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 —USPTO https://www.uspto.gov/patent/initiatives/after-final-consideration-pilot-20 (iii) Qu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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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9日 自2017年10月1日起,韩国对专利驳回(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延长申请制度将发生变化。 ◇现行制度及其问题 在现行制度下,外国人(韩国以外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将答复期限延长60天。但与此同时,韩国国内的申请人一次申请仅能将应答期限延长30天,这造成了公平性的问题。 ◇修改后的制度 在修改后,外国人可以一次申请延期30天,最多可申请两次。虽然外国人可以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仍为60天,但首次申请的官方费用(Official Fee)为20,000 韩元,第二次申请的费用则为30,000韩元。 对象 现行制度 修改后制度 延长天数 Official Fee 延长天数 Official Fee 韩国国内 30天 20,000 30天 20,000 韩国国外 60天 20,000 30天(首次申请) 20,000 30天(第二次申请) 30,000
2017年8月30日 2017年7月7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No. 17-010 (i)号通知,并公布了《商标细则2017》,并于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修改要点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续展申请人有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提交日起1年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Declaration of Actual Use : DAU)》的义务。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可作为“实际使用证据(Evidence of Actual Use : EAU)”的内容定义。 此外,追加了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使用声明书》及使用证据的义务。 同时,在商标注册后第5年或续展注册后第5年的同日期起1年内,商标权人有义务提交该期间的使用声明书或有正当理由的说明书。 ◇修改后标细则的适用条件 续展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菲律宾直接申请案件及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案件。 ◇细则修改内容(节选・本所翻译) 细则204.(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的提交期限)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并没有要求在提交申请书时提交商业使用证明。所有申请人或注册人在记录相关证据并缴纳指定费用后,应在下一个期间内提出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DAU)。 (a)商标注册申请日起3年内 (b)注册日5年后的1年内 (c)商标注册续展日起1年内 (d)第5年、10年、15年的各续展日起1年内 如未提交DAU,则续展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或者该注册商标会被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从注册薄中撤销。 细则210.(实际使用的证据) 以下内容可作为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a)使用商标时的商标标签; (b)从网站下载的能够明确表明商品已在菲律宾销售或进行了服务交易的页面; (c)实用商标被印在商品上,或被印记,或被标记在商品容器上,或提供服务的设施的照片(包括用普通纸印刷的数码照片); (d)在菲律宾销售的商品或能够表示服务商标实际使用的宣传册或其他广告文件; (e)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据或发票等同类型使用证据,即能够表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或在菲律宾使用的证据; (f)显示该商标使用的服务合同副本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可随时发布可用证据清单及该局不接受的证据。 注: (i) IPOPHL Memorandum Circular No. 17-010 http://www.ipophil.gov.ph/images/2017Uploads/IPOPHL-Memorandum-Circular-No.-17-010-Rules-and-Regulations-on-Trademarks-Service-Marks-Trade-Names-and-Marked-or-Stamped-Containers-of-2017. pdf
2017年8月29日 美国最高法院决定对2011年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AIA)时设立的IPR(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的合宪性进行审理。该案件为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LLC v. Greene’s Energy Group, LLC, No. 16-712(i) (ii) 。 ◇ 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LLC的诉讼内容(iii) 双方复审程序IPR作为USPTO用来判断现有专利有效性的手续,由于未经陪审团审判,而由不属于美国宪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仲裁机构(即USPTO)撤销了私有财产权,因此违反了宪法。 ◇ 为何这场诉讼备受关注? 自IPR程序于2012年9月16日启动至2017年6月30日,已经有6,577件请求,占AIA时设立的制度整体(IPR、PGR;Post Grant Review及CBM;Covered Business Method)的92%以上(iv)。IPR原则上可以从开始审理起1年内发出最终决定,因此缩短了审理周期,也降低了费用成本,而且可以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法官(PTAB)审理,此外,部分或全部权利要求的无效率很高,因此可视为是对请求人来说有着诸多有利点的一项程序。 如果本判决认定IPR违宪,则USPTO及法院将被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应对。 即使美国最高法院认定IPR违宪,已经由IPR撤销的专利权也无法被恢复。但是,待审诉讼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则不得不考虑是否继续维持诉讼,因此该案件的结果将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注: (i) JDSUPRA (R) June 13, 2017 http://www.jdsupra.com/legalnews/supreme-court-to-hear-constitutional-27889/ (ii) SUPREME COURT OF UNITED STATES https://www.supremecourt.gov/Search.aspx?FileName=/docketfiles/16-712.htm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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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9日 2017年3月15日,台湾专利局宣布了《台湾专利法》的修正案,并于5月1日起生效(ii)。 本次修订主要将发明及实用新案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宽限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本次修订条例发布在以下URL(繁体字PDF)。 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72211472770. pdf 修改要点及目的 1.延长宽限期 宽限期由原来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不再仅限于申请人的公开行为。为促进技术的公开和普及,无论申请人有意或无意公开的发明或实用新案,宽限期都将适用。 2.专利公布公告不适用于宽限期 专利公布公告是以避免技术研发上的重复研究及重复投资,公开已授权权利要求的正确范围为目的而发行的。另一方面,宽限期是为了在判断发明的新颖性及创造性时,确保不考虑在申请前例外的公开而设定的。由于在专利公布公告上公开技术与申请人的有意公开行为明显不同,因此如该技术已在专利公布公告上公开,将不适用于涉及宽限期的相关规定。 3.删除了有关专利申请前申请人公开行为的要求 为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删除了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提出适用宽限期的相关条款。 注: (i) 台湾专利局 2017年3月15日(英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8069&ctNode=6687&mp=2 (ii) 台湾专利局 2017年5月4日(英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2335&ctNode=6687&mp=2
2017年6月30日 加拿大计划将大幅修订商标法,根据加拿大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为“CIPO”)最新消息,修改后的商标法将计划最晚于2019年初生效。此外,加拿大外观设计法也将同样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外观设计法也将有望于2019年初生效。 新商标法及外观设计法已经全部完成(i),但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尚未完成(ii) 。CIPO于2017年6月19日公布了第一版实施细则(iii) 。 (商标法的修改要点为加拿大可能加入尼斯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此外,有关外观设计的修改要点为可能加入有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海牙协定。) CIPO正在就各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2017年7月14日为止,商标法实施细则:2017年7月21日为止),在参考公众意见后将进行再次修改。 如有最新消息,将另行通知。 注: 本文摘抄翻译自当地代理人信息。 (i) SMART & BIGGAR FETHERSTONHAUGH website (英语) Canada’s New Draft Trademark and Industrial Design Regulations (June 19, 2017) http://www.smart-biggar.ca/en/articles_detail.cfm?news_id=1276&utm_source=iContact&utm_medium=email&utm_campaign=IP%20Update&utm_content=IP+Update+-+Canada%3A+TM+%26+ID+Regs (ii) SMART & BIGGAR FETHERSTONHAUGH website (英语) [修改商标法] Canadian Government introduces extensive amendments to Trademarks Act in Economic Action Plan, 2014 (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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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0日 2017年3月23日,以色列专利局公布了No. 034/2016及No. 035/2016两个修正案。新的审查意见,将适用于2017年3月27日后已发出最初实质性审查意见的所有专利申请(1) 。 1.专利审查 虽然一项专利申请可能包括不止一项发明,但规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仅限于一项发明。如专利申请中的多项发明缺乏统一性,则审查员在原则上对权利要求范围描述中显示的第一项发明进行审查,但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可向审查员申请选择接受审查的发明。 不允许审查员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将已经在接受审查的发明替换为另一项发明。 此外,尚未选择进行审查的发明,仅能通过分割申请来进行审查。 2.用途发明 根据本次修改将不再允许使用物质X在制备治疗疾病Z的药物中的应用等描述方法的瑞士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制造方法本身是发明除外。 3.延长期限 目前专利审查中每个中间环节的答复可延长的期限为4个月,经过本次修改,审查整体的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此项不包括对初步审查意见书的答复最大可延长的6个月。(*编者注:可能指在实质审查前的有关其他事项的审查意见) 注: (1)根据当地代理人提供信息,有关新的审查意见,由于已经发行的两个审查意见存在分歧,以色列专利局已补充修改,新的审查意见生效日为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