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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村荣获“健康管理优良法人2024(中小企业部门)”认定

 2024年3月12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浅村专利事务所今年再次被认定为由经济产业省及日本健康会*共同实施的“健康管理优良法人2024(中小企业部门)”。   这是自2021年以来连续第四定。   健康管理优良法人认定制度是为了表彰那些在解决地区健康问题和日本健康会所倡导的健康促进活动方面所做出努力的大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实行优良健康管理的企业。   浅村专利事务通过实行“健康管理” *,从管理的角度考虑和实践所员的健康管理。   我们相信,对所员的健康投资将促进事务所活力,增强所员身体素质及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品质。   浅村专利事务所将继续致力于推进健康管理措施,提高所员的健康水平。 *“健康管理”是振兴策略和未来投资策略中有关延长国民健康寿命的举措之一。 *日本健康会是在日本高龄少子化问题日趋严重的环境下,为延长每个国民的健康寿命及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而由民间组织合作组成的活动机构。其中包括经济团体、医疗团体、保险机构及自治团体等,它们共同合作,致力于在职场环境及地方地区采取具体措施,在行政的全面支持下开展有效活动。

日本 引入商标Consent制度

2024年 3月 1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日本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在该法案中,商标法引入了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的实施日期为202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过渡措施   ・Consent制度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以后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在2024年3月31日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审查是在2024年4月1日以后的,也不能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在2024年4月1日之后以该申请作为原申请提交分案申请,则由于申请日具有追溯力(10条②),此类分案申请不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等在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根据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前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指定日本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提出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如果被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日(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68条之9①)的日期是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关于Consent制度的具体内容,敬请参阅以下内容。   1.何为“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2.引入“Consent制度”的理由   以前,由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存在有造成来源混淆的风险,未引入Consent制度。因此,作为”Consent制度”的替代办法,需要签订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将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给在先商标权利人,在商标取得注册后再将商标权转让回来。但是此项返还操作需要同商标权人协商交涉,过程繁琐,并且还会造成时间和费用上的负担。   此外,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¹,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引入了Consent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与此同时也引入了“保留型Consent制度”,根据该制度,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   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在审查方面,如确认有来源混淆风险,在商标已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混同防止表示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之2)。 此外,根据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在2024年4月1日的时间点并存的注册商标,自2024年4月1日起适用于混同防止请求及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规定。   *¹ 引入Consent制度的国家   美国(留保型)、欧盟(不进行相对的驳回理由审查)、中国(留保型)、台湾(留保型)、新加坡(留保型)、新西兰(完全型)。   留保型Consent制度:仅在有商标权利人同意及没有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予以注册。   完全型Consent制度: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时,如有该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则予以注册,无需进行更进一步审查。   3.Consent制度简介   (1)审查阶段   即使商标属于第4条1项11号的适用范围,如有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并且,在先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商标(以下称为“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将不适用于4条①11的规定(商标法第4条4项) ① 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审查员在认为申请人A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权人B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向申请人A发出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② 当事人双方合意  申请人A与在先商标权利人B之间就Consent达成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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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北京知帆远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2024年 2月29日)

2024年 2月29日 中国 北京知帆远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楊 生平 先生、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張 沢洲 先生、我所 趙职员

中国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2024年 2月27日)

2024年 2月27日 中国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我所 大塚专利代理师、冯浩雨 先生、李佳 先生 、我所 鄭律师、我所 趙职员

韩国 Asiana IP & Law Office 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2月20日)

2024年 2月20日 韩国 Asiana IP & Law Office 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田続专利代理师、Mr. E-Nam HWANG、Mr. HA-Kyun HWANG、我所 井上专利代理师    

美国 Azami Global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2月 5日)

2024年 2月 5日 美国 Azami Global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CEO Mr. Daniel Tjoernelund、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      

英国 cleveland scott york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1月29日)

2024年 1月29日 英国 cleveland scott york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Mr Michael Williams, Patent Attorney、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    

日本 2024年 1月 1日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概览

2024年 1月22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本文整理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改法案》中于2024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相关内容。 特许法等  线上提交巴黎优先权证明书方面规定的完善 外观设计法 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 商标法   通过Madrid e-Filing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的修改    1. 特许法等  线上提交巴黎优先权证明书方面规定的完善(特许法第43条②、实用新型法第10条⑧、外观设计法第10条之2③、商标法第10条③等)   在根据《巴黎公约》提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等”)对于提出优先权要求所依据的申请的知识产权局(第一局)所发行的优先权证书、①原则上将原件提交给特许厅(特许法第43条②),②*如果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等进行了电子交换,则视为已向特许厅提交了优先权证书(特许法第43条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这是一项在参加 DAS 的知识产权局之间能够以电子方式交换优先权证书并无需提交证书文件的服务。(在无法进行电子交换的情况下,如第一局未参加 DAS 或商标注册申请不在 DAS 的覆盖范围内,根据该原则,优先权要求证明必须仅以书面形式提交原件。)  但是,在2024年 1月 1日之前,法律上并不承认申请人等以电子方式提交第一局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证明书(副本),以及提交第一局以电子方式出具的证明书。   因此,为顺应快速发展的数字社会,进一步提高行政手续的便利性,对与专利等有关的要求优先权的手续文件的电子提交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还允许提交以书面形式发行的优先权证明书的复印件,以及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优先权相关证明文件的书面打印版本(在线提交优先权证书)。   此外,也可以接受以第一国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优先权文件。 特许法第43条 2 依前款之规定要求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提交的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已最初提交的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提出的申请的有巴黎公约同盟国认证的记载了申请提交年月日的文件,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实用新型注册要求的范围及图纸或与其相当的内容的滕本或由该同盟国政府发行的具有同样内容的公报或证明书(包括以电子方法(指电子方法、磁性方法以及其他人类感官无法识别的方法。第5项及第44条第4项与其相同)提交的文件)或其副本(以下简称 “优先权证明文件等”),在下列各号所列日期中最早的日期起一年零四个月内在提交申请时向特许厅提交。 ① ~③ (略) 3~4 (略) 5 在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等中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电磁方式与巴黎公约同盟国的政府或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组织间交换的情况下,根据第1项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人在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作为记载着根据经济产业省令规定事项的文件的记载了申请号及其他为了交换所规定的必须事项的文件的情况下,视为已提交了适用前两款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等。 2. 外观设计法 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外观设计法第4条③ 但书)   在申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规定时,很难管理和把握与所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所有已公布事实,而且申请人要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提交与所有已公布外观设计有关的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证明书,这对申请人来说负担很重。   此外,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证明书中所描述的已公布外观设计并不足以满足要求时,也会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申请。   因此,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有所放宽,在公布日之后公布的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也可以适用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条件是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包括所有权继承人)的行为而公布的外观设计只需向特许厅提交一份证明,证明 “最近公布日的任何公布行为”。   不再需要管理把握与所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所有公布事实,只需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就最早公布日期的已公布的外观设计提交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的适用证明即可,由于”最早公布日期的任何已公布行为”的要求,如果同一天有两个或多个已公布行为,只需就当天的任何一个行为提交证明即可(即使是同一天但时间较晚的行为)。   例如,如果全国各地在同一天同时发生了公布行为,则无需了解同一天的最早的公布行为时间。   由于这些立法修改,大幅地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适用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外观设计 ① 外观设计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第4条②)   此外,与过去一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于因在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有关的公报上发表而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 ②为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书所证明的外观设计的同天及该外观设计公布日之后公布的外观设计。 ③为与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书所证明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外观设计与证明书中描述的外观设计不同,则可能因不满足创作非容易性的条件而被驳回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单独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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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JA・KEM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1月19日)

2024年 1月19日 英国 JA・KEM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Mr Christopher O’Beirne, Patent Attorney、    

我所专利代理师原亮太于Lawyer Monthly Legal Awards 2023评选中荣膺 “Trademark Lawyer of the Year”称号

  浅村专利事务所商标外观设计部门的原亮太专利代理师于Lawyer Monthly 杂志举行的2023年度Legal Awards评选中荣膺“Trademark Lawyer of the Year”称号。   Lawyer Monthly每年对杰出律师事务所及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表彰。   该奖项的评选根据企业的反馈、对企业方面的业绩、以往的获奖经历、候选人的背景经历及律师事务所的反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在2023年,来自日本商标部门的被提名人中仅有原亮太专利代理师1名获得该奖项。   能够获得此项荣誉称号是海外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事务所及企业对原亮太专利代理师于世界各国商标业务方面的高度评价与肯定。   Finance Monthly – Legal Awards 2023 (finance-monthly.com)    请参阅P54-55 Asia Jap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