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
2023年6月29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2023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日本特许(即:发明专利)法生效,本文总结了关于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的相关内容。 1.概要 关于权力恢复的要求,修订后的特许法将其由原来的“有正当理由”放宽至“非故意标准”。 此外,需留意此种情况需要缴纳相应的手续费(5.参考)。 【 过渡措施 】 在2023年4月1日之后超过程序期限的将为此次放宽权力恢复要求的适用对象,即程序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情况。在2023年3月31日前超过程序期限的,相应的救济条件则为修订前的“有正当理由”。 因此,即使期限的届满日在2023年3月31日,但届满日的次日在2023年4月1日的情况,其救济条件则为此次的“非故意标准”。 2. 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的理由 ① 在其他国家,恢复权利申请的受理率超过90%,而日本的受理率明显偏低,约为10-20%。因此,如果要在多个国家获得权力,则有可能出现只有在日本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② 在手续方面,日本在要求提交书面证据这一点也比其它国家更为严格。 因此,为提高对权力恢复的受理率、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权力恢复的可预见性,放宽了对对权力恢复的要求。 3. 涉及的权利恢复程序 (1) 外语文件申请的翻译文件提交(特许法) 关于外语文件申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外语书面、外语摘要书面的翻译文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翻译文(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六项)。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所规定的翻译文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四项所规定期限一年后的,则为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四项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2)用外语提交的PCT申请的翻译文提交(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关于用外语提交的PCT申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书的翻译文、附图及摘要的翻译文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翻译文。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四第三项(实用新型法第四十八条之四第四项)所规定的翻译文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国内书面提出期限(或翻译文提出特例期限)一年后的,则为国内书面提出期限(或翻译文提出特例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3)要求国内优先权、巴黎优先权(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专利法) 关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未能提交专利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2个月)内要求国内优先权、巴黎优先权(特许法第四十一条一项一号、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实用新型法第八条一项一号、第十一条一项比照适用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十五条一项比照适用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 (4)专利审查请求(特许法) 关于专利审查请求,在期限内未提出请求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该请求(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五项)。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的审查请求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期限一年后的,则为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5)通过补缴专利费恢复专利权(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 关于专利费的补缴,未能在期限内补缴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缴(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实用新型法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之二第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缴纳(补缴)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至六项所规定的专利费及附加专利费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做规定的补缴专利费期限1年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1年之内。 (6)放宽对商标权等权力恢复的要求(商标法) ① 商标权的恢复 未能在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之日期间对商标权保护期进行续展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商标权保护期续展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三项所规定的商标保护期申请续展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② 通过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的商标权恢复 未能在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5年过后的6个月内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三第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五项)及附加注册费的(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五项规定的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补缴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③ 防御性商标注册续展申请 未能在防御性商标的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日期间进行续展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续展申请(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三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防御性商标的续展申请之日(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一项)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二项规定的续展申请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④ 改写注册申请(日语:書換登録の申請) 未能在改写注册申请期限内进行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写注册申请(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三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改写注册申请之日(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一项)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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