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新加坡 ADASTRA I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4年 4月 1日)
2024年 4月 1日 马来西亚、新加坡 ADASTRA I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Mr. Prithipal Singh 様(新加坡)、 Ms. Suriyia Sadanathan 様(马来西亚)、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我所 田中专利代理师
2024年 4月 1日 马来西亚、新加坡 ADASTRA I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Mr. Prithipal Singh 様(新加坡)、 Ms. Suriyia Sadanathan 様(马来西亚)、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我所 田中专利代理师
2024年 3月29日 英国 Bonum I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大塚专利代理师、Ms Jennifer Good
2024年 3月26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本文整理了在《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中将于2024年 4月 1日实施的相关内容。 2024年 4月 1日实施 特许法等 费用减免制度的修改【特许法195条之2等】 商标法 引入Consent制度【商標法4条4項】 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商標法4条1項8号】 不正竞争防止法 防止数字空间仿冒行为【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1项3号】 加强对商业秘密和限定提供数据的保护【不正竞争防止法2条】 损害赔偿计算规定的扩充【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 使用等的推定规定的扩充【不正竞争防止法5条之2】 明确国际侵犯商业机密案件中的诉讼管辖权【不正竞争防止法19条之2】 加强和扩充对外国公务员行贿的处罚规则【不正竞争防止法21条】 为整理是否有法人两罚规定的罚则规定、及明确符合罚则构成条件行为的发生时间而进行的修改 特许法 1.费用减免制度的修改【特许法195条之2但书、195条之2之2但书】 尽管中小企业专利费减免制度于2019年开始实施,但中小企业的减免申请数量多于大公司的平均申请审查数量。 这种减免申请不符合该制度的宗旨,即鼓励财力有限者的发明创造及产业发展,而且通过不正当地减免费用来从该制度中获益也有失公平。 因此,除被认为有特别经济困难的对象之外,对实审请求费用申请减免的件数进行了一定限制。 此外,对于初创企业、小规模企业、福岛特别措施法认证的中小企业、以及与企业性质不同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等,预计将不对其设定上限(特许法195条之2之2但书)。 商標法 1.引入Consent制度 【商标法第4条④】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出于防止来源混淆的观点,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不能注册(商标法第4条1项11号)。 虽然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但日本尚未引入该制度,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因此,此次的法案中导入了该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但是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作为保留型Consent制度,在审查是否存在来源混淆的同时,对于已经获得注册的可以进行混淆防止表示的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商标法第52条之2)。 此外,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考虑到,关于上述注册商标,如果是不以不正目的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则不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不正经正防止法第19条1项3号),获得周知著名性的商标权利人也不可根据不正竞争防止法向另一方商标权利人提出停止使用的请求。 另外,如因近似商标的并存所造成的营业上的利益损害,或有损害的风险,商标权利人可向对方提出混淆防止请求(不正竞争防止法第19条2项2号)。 具体详情可参阅相关文章《日本 商标Consent制度》 详情请查阅此处。 2.放宽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注册要求【商标法第4条①8】 出于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的观点,在商标构成中包含他人姓名等的商标,只有取得他人的同意的才能予以注册(旧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但是,由于 ①有学术界专家认为该规定过分保护他人的人格利益 ②名称商标等需求对品牌战略至关重要,尤其是在时尚产业 ③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欧洲、中国和韩国,已引入了相关制度,要求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需要符合知名度的条件。 因此根据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区分领域,放宽了在需要者之间被广泛认知的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的注册要求(商标法第4条1项8号)。 第4条 下列商标,虽有前条规定,不得注册为商标: 含有他人的肖像、或他人的姓名(仅限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领域内消费者广泛认可的姓名)、或名称、或著名的雅号、笔名、艺名、或其著名的略称的商标(经他人同意的除外),或含有他人的姓名且不符合政令规定的条件的商标。 之所以规定“考虑申请人情况的要求(“政令要求”)”是考虑到如果将含有 “他人姓名 “且不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申请一律排除在商标法第4条①8号的适用范围之外,可能会被与申请商标所含姓名无关的人滥用。 如满足该两项条件,则不适用于4商标法第4条①8号的规定(即使没有他人的同意,如满足其他注册条件则可以予以注册为商标)。 “他人姓名”是指在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领域的消费者中广为人知的他人的姓名,很可能因商标注册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①要求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存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名同姓的其他人)如未存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同名同姓的其他人,则不需要他人同意。 ②政令要求(是否满足考虑申请人情况的要求)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商标中包含的他人姓名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之间存在“相当的关系性”。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不存在“不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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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15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浅村专利事务所今年再次荣幸被Global Law Experts评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 in Japan – 2024”。 此项荣誉称号是根据客户评估、处理的案件内容、法律排名、整体声誉、出版记录、我所及我所专利代理师的表现等进行审查评选而出。 这是我所自2020年以来连续第五年获奖。 我所商标外观设计部向国内外提供的高品质商标注册服务,继续在国际上获得了高度认可。
2024年 3月13日 德国 Wenzel Nemetzade Warthmüller Patentanwälte Part mbB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Mr. Amir Nemetzade、Dr. Gernot Krobath、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
2024年 3月12日 美国 Snyder, Clark, Lesch & Chung, LL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前川 有希子 先生、我所 会长 金井专利代理师
2024年3月12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浅村专利事务所今年再次被认定为由经济产业省及日本健康会*共同实施的“健康管理优良法人2024(中小企业部门)”。 这是自2021年以来连续第四定。 健康管理优良法人认定制度是为了表彰那些在解决地区健康问题和日本健康会所倡导的健康促进活动方面所做出努力的大企业、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实行优良健康管理的企业。 浅村专利事务通过实行“健康管理” *,从管理的角度考虑和实践所员的健康管理。 我们相信,对所员的健康投资将促进事务所活力,增强所员身体素质及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对客户的服务品质。 浅村专利事务所将继续致力于推进健康管理措施,提高所员的健康水平。 *“健康管理”是振兴策略和未来投资策略中有关延长国民健康寿命的举措之一。 *日本健康会是在日本高龄少子化问题日趋严重的环境下,为延长每个国民的健康寿命及提供适当的医疗保健而由民间组织合作组成的活动机构。其中包括经济团体、医疗团体、保险机构及自治团体等,它们共同合作,致力于在职场环境及地方地区采取具体措施,在行政的全面支持下开展有效活动。
2024年 3月 1日专利代理师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 日本通过了《不正当竞争法防止法等的部分法律修正法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公布为法律第51号。在该法案中,商标法引入了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的实施日期为2024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施。 过渡措施 ・Consent制度适用于2024年4月1日以后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在2024年3月31日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审查是在2024年4月1日以后的,也不能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在2024年4月1日之后以该申请作为原申请提交分案申请,则由于申请日具有追溯力(10条②),此类分案申请不适用于Consent制度。 ・如果根据《巴黎公约》等在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根据 2024 年 3 月 31 日之前在第一国提出的申请提出优先权要求,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指定日本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提出的商标注册国际申请),如果被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日(国际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68条之9①)的日期是 2024 年 4 月 1 日之后的,则可以适用Consent制度。 关于Consent制度的具体内容,敬请参阅以下内容。 1.何为“Consent制度” Consent制度是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能注册,但当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以注册的制度。 2.引入“Consent制度”的理由 以前,由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共同存在有造成来源混淆的风险,未引入Consent制度。因此,作为”Consent制度”的替代办法,需要签订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将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转让给在先商标权利人,在商标取得注册后再将商标权转让回来。但是此项返还操作需要同商标权人协商交涉,过程繁琐,并且还会造成时间和费用上的负担。 此外,美国、欧洲、台湾、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及地区已引入Consent制度*¹,并有签订全球Consent协议,这有时会对海外用户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造成阻碍。 为解决这一问题引入了Consent制度,即使是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取得该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该商标可进行注册,两商标的注册可以并存。与此同时也引入了“保留型Consent制度”,根据该制度,即使在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如存在来源混淆则不予以注册。 为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在审查方面,如确认有来源混淆风险,在商标已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提出混同防止表示请求(商标法第24条之4第1项1号)或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请求(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2条之2)。 此外,根据相关合同(返还合同),在2024年4月1日的时间点并存的注册商标,自2024年4月1日起适用于混同防止请求及不正使用取消审判的规定。 *¹ 引入Consent制度的国家 美国(留保型)、欧盟(不进行相对的驳回理由审查)、中国(留保型)、台湾(留保型)、新加坡(留保型)、新西兰(完全型)。 留保型Consent制度:仅在有商标权利人同意及没有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予以注册。 完全型Consent制度: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类似时,如有该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则予以注册,无需进行更进一步审查。 3.Consent制度简介 (1)审查阶段 即使商标属于第4条1项11号的适用范围,如有在先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并且,在先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商标(以下称为“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来源混淆风险的情况下,将不适用于4条①11的规定(商标法第4条4项) ① 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审查员在认为申请人A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权人B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下,向申请人A发出第4条1项11号的审查意见通知。 ② 当事人双方合意 申请人A与在先商标权利人B之间就Consent达成统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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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2月29日 中国 北京知帆远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楊 生平 先生、我所 水本专利代理师、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張 沢洲 先生、我所 趙职员
2024年 2月27日 中国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 我所 大塚专利代理师、冯浩雨 先生、李佳 先生 、我所 鄭律师、我所 趙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