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 EPO专利审查指南修订①
2019年11月8日 过去的几年中,在每年的11月都会对EPO审查指南进行修订,今年修订的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将在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其中,直接与审查相关的部分为有关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Part G Chapter VI-8和VII-12,有关明确性的Part F Chapter VI-4。 本文主要就“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选择发明)”的修订内容进行简要概述(Part G Chapter VI-8 (ii))。 “从现有技术较宽的数值范围中选择较窄范围(子范围)的新颖性如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视为具有新颖性: 所选子范围与已知范围相比较窄 所选子范围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任何特定示例以及已知范围的端点相距足够远。” 改定前的审查指南(2018年版)中,该条件包括另一项“(c)子范围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此次修订已将其删除。该条件仅作为对创造性判断的考量。有关选择发明的创造性的审查指南Part G Chapter VII-12中,在审判决定(T261/15)中也描述为“表现有目的地选择的子范围是创造性的问题,对证明新颖性并非必要”。 根据新审查指南的说明,则为“仅在权利要求的子范围内发生的效果,并不意味着是其自身能够赋予该子范围新颖性。但是,如果并非已知的范围整体,在选择的子范围内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确定本发明是新颖的,不只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狭窄的”及“足够远离”的意义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选择范围内产生的新技术效果可能与更宽的已知范围内实现的效果相同,但是在更大的程度实现。”,提及条件(c)的部分已经删除。 审查指南虽然并非法律,但对EPO的实践有指导意义,与EPO现行做法一致。审查指南可以由审查员作为EPO既定做法的证据在审查程序中引用,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其引用在有关检查员该如何应用专利法的意见陈述书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