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东京市品川区东品川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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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冠疫情期间浅村专利/法律事务所业务安排的通知

2020年4月3日   现阶段,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的扩散,东京政府现要求民众减少外出活动。如政府根据《新型流感等对策特别措施法》发布紧急事态宣言,则有可能实施城市封锁。在此情况下,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以及浅村法律事务所的业务将进行如下安排。   在疫情期间,本所将照常办公。为响应政府的防疫号召,本所专利代理师,律师以及办公人员均已开始居家远程办公,本所全员将致力于确保业务不受疫情影响如期完成。   由于实行居家办公,事务所的电话可能在此期间无法使用。如有任何需要,烦请通过电子邮件同我们联系。   如果日本政府发布了紧急事态宣言   请您放心,即使在政府发布了紧急事态宣言或城市封锁的情况下,本所将如上所述全员继续居家远程办公,事务所业务仍将照常进行。在此情况下,烦请确认本所如下内容安排。  ・在此期间,请尽量避免向本所邮寄文件。此外,此期间的邮寄文件很有可能被退回,请知悉。  ・对于需要向本所邮寄的资料原件,烦请在邮寄前联系本所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和安排派送日期,以确保文件的查收。  ・对于需要通过邮寄向专利局或者法院提交的资料,提交期限将会被推迟。待紧急事态宣言或封城状态解除后,再予以提交。如有个别无法推迟提交日期的情况,我们将提前同您联系协商处理。此外,向日本专利局提交在线申请将不受影响,可照常办理。   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印度 关于日本与印度间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

2020年3月2日   日本与印度间的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PPH)的申请受理,将在2020年3月9日再度开启。   日本专利局(JPO)与印度专利局(IPO)于2019年12月5日开始试行了专利审查高速公路项目(PPH)。按照该项目规定,JPO和IPO每年接收来自对方的专利加速审查申请数量均被限制在100件以下。在PPH申请量到达100件后,曾一度暂停了该项目的申请。经JPO审核后满足该项目申请条件的申请数为56件,剩余的44件申请份额将于2020年3月9日重新开放申请。有关向印度专利局提交申请的详情,请从印度专利局官网确认。   (1)PPH的申请数量   JPO和IPO接收来自对方的专利加速审查申请数量每年上限为100件。此外,每位申请人向印度专利局提交的PPH申请数最多为10件,而“每年上限为100件”则指满足该项目申请条件被受理的件数。因此,如申请条件未满将不被计入该申请件数。   (2) 印度专利局受理PPH申请的技术领域   印度专利局受理PPH申请的技术领域为电气,电子,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物理学,土木工程,机械,纤维,汽车及冶金。具体详情请从JPO官网公布的技术领域・IPC对应表中确认。此外,JPO受理的PPH申请无技术领域限制。  

新冠疫情期间客户来访时的防疫对策

2020年2月28日   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疫对策之一,现建议来访客户佩戴口罩。与此同时,浅村的工作人员也会确保佩戴口罩接待,请您放心。此外,接待处有提供免洗消毒洗手液,请自由使用。如由此给您带来任何不便,敬请谅解。

新冠疫情期间本所的防疫对策

2020年2月26日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本所除现采取的轮班制外,为进一步确保在疫情期间业务的顺利进行,还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如出现感冒或发热症状(5度或以上),请在家休息静养,待症状改善后再返回事务所工作(如有37.5度以上的发热症状,请自行居家隔离)。如在上班期间自我感觉有发热情况,请使用事务所内(总务处)的体温计测量体温确认。如有必要,请尽早离所回家休息。   请尽量避免在高峰时段乘坐交通工具。事务所在此期间提倡的工作时间为8:30-16:30。   进入事务所时、用餐前和到家后,请立即洗手并漱口(必要时可使用相应有消毒功能的产品)。在使用大厦内洗手间时,也请认真洗手消毒(必要时请使用消毒液)。   外出时,请佩戴口罩。   在参加事务所内部或外部会议及接待客户时,请尽可能佩戴好口罩(事务所前台处也有面向客户放置关于此项的说明)。   将建议所有访客在入室前,使用酒精消毒洗手液消毒双手。   正在为能够确保事务所全员都能实行居家远程办公而做准备。   如因中小学和高中停课而无法出勤的所员,可相应申请休假或使用有薪假期。如有可能,建议采取居家远程相结合的方式办公。

中国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证书全面电子化

2020年2月18日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明确了专利权证书(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将全面实行电子化的方针。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文件明确规定:自3月3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颁发电子专利证书,除用户特别提出请求外,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请求,获取一份纸质专利证书。

浅村荣膺Global Law Experts发布的“2020年日本年度最佳商标事务所”称号

 2020年2月13日   Global Law Experts将浅村专利事务所评选为“2020年日本年度最佳商标事务所”。   本所商标外观设计部门因向国内外提供着优质的商标注册服务,而受到高度赞扬。

浅村参加2020年地区振兴事业交流会

2020年2月12日   2020年2月12日,由第一生命保险株式会社主办的“2020年地区振兴事业交流会-将东京、首都圈和地方地区相连接”在东京品川(品川GOOS1楼、TKP花园城品川)盛大举行。浅村作为参展成员,参加了此次盛会。     本次交流会旨在促进东京、首都圈及各地方地区经济振兴,为以东日本为中心的各地区企业提供活跃的交流平台。交流会除得到东京市特别区长会的鼎力协助外,还获得了山形县、福岛县、茨城县及长野县的大力支持。会上,各企业、自治体和团体积极地参与展出并展示了各自的商品和服务,并与来会访客们积极进行了商务洽谈。当日到场的嘉宾访客,亦可通过自由参观各展位,发现新的商机和合作伙伴。     此外,本次交流会的主会场显示屏还播放了在各展位上拍摄的时长大约1分钟的视频片段,到场访客也可通过观看视频来寻找自己感兴趣的业务伙伴。在本所展位的展示视频中,除介绍了本所的专利申请业务概况外(尤其是商标注册申请业务),还着重介绍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服务AIVAS。     在本次交流会上,不仅同来场访客进行了业务交流,还有机会同参展商一起深入讨论,对宣传浅村专利事务所及开拓和深化业务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于2月12日举行的2020年地区振兴事业交流会参展决定!

2020年2月6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今年也将有幸参加由第一生命主办的2020年地区振兴事业交流会的展出。     我们将在宴会厅A-54号展台敬候您的光临。   在交流会期间,除了可就国内外商标申请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进行交流咨询外,我们的专利代理师还将在现场为您解答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相关疑问。     日期:2020年2月12日(星期三)10:30-17:15   地点:TKP花园城市品川(品川GOOS 1楼)(从品川站高轮出口步行1分钟)

法国CASALONGA代表来访浅村(2020年2月5日)

2020年2月5日,法国 CASALONGA代表来访浅村。      ・Ms. Caroline Casalonga

中国 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趋势

2020年2月6日   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相关的趋势之一则是应中美贸易摩擦而修订或制定相关法律。此外,还包括针对近年来AI技术和再生医学技术的技术革新,对审查指南进行了修订。 1.外商投资法 (2020年1月1日施行)   《外商投资法》是代替迄今为止针对外资企业投资而制定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外商投资相关基本法。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如上所述,在与美国进行贸易摩擦谈判后,强调了应严格依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明确规范了禁止行政机构极其工作人员通过行政手段进行技术转让,规定了行政机构对商业机密的严格处理(另请参见下文所述的《行政许可法》的修订版)。   第四十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投资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行政许可法》的修订(2019年4月23日施行)   已添加以下知识产权相关规定。   第五条二项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三十一条二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3.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订(2019年3月18日施行)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之间的技术口进出口管理,维护技术进出口秩序而制定的法规。条例修订前,对比中国企业间的技术转让合同,对外国企业的保证责任或改进技术的处理有着更高的限制。而此次修订,基本实现了针对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在法律适用上的同等性。以下为具体的修订内容。   (1)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即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   (2)删除第二十七条,即删除了“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3)删除第二十九条,即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虽然如上所述删除了对国外企业更严格的限制,但依然需留意以下内容。   1)合法权利保障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有权转让、许可者。(第二十四条一项)   2)当第三方被起诉侵权时有合作的义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被第三方指控侵权的,受让人应当立即通知让与人;让与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协助受让人排除妨碍。(第二十四条二项)   3)保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如上所述,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的规定。但与此规定相对应的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修订后,参考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在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合同双方的约定优先,在合同中未指定非侵权保证的情况下,由让与人承担。   4)实现技术目标的义务   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根据相对应的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单独订立合同来免除此义务,但对于外国企业,即使签订其他合同,仍无法免除此义务。在这方面,仍存在内外差异。   5)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如上所述,技术进出口条例删除了“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的规定。但与该规定相对应的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因此,改进技术的归属如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则改进技术的成果归改进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若因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或独占回授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或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则有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可能。   6)禁止捆绑合同   如上所述,技术进出口条例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的规定。但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因此,有关捆绑技术转让,仍没有放松对于国外企业的限制。   7)专利到期后的授予许可   如上所述,技术进出口条例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的规定。但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8)限制技术改进及使用改进的技术   技术进出口条例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因此,仍应当理解为,禁止限制对所提供技术进行改进或对改良的技术的使用。   9)限制从竞争对手处获取竞争技术   如上所述,技术进出口条例删除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因此,仍应当理解为禁止限制从竞争对手处获取竞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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