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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 新商标法的过渡阶段

2019年11月19日   如先前发布的文章所述,根据在2019年1月30日制定的缅甸新商标法,在旧制度下进行了商标注册的现有商标权所有者,为获得新商标法下的商标保护,必须提交新申请(重新申请)。   根据缅甸新商标法,计划于2020年1月2日,以已经在缅甸旧制度下进行了商标注册的现有商标权所有者为对象,开通商标重新注册的在线手续(第1阶段)。此为缅甸知识产权局(MDIP)计划为期6个月的新电子申请制度的过渡阶段(Soft Opening阶段)。在此6个月间,缅甸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部门(ORD)仅接受已经进行过商标注册的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申请或现有商标的变更申请,则计划在知识产权局展开正式实施阶段(Grand Opening阶段)后才可提交办理。现预定为6个月后,即2020年7月2日。   预计缅甸知识产权局为迎接为期6个月的过渡阶段的启动,将逐一公开顺序、手续要求等相关内容。

英国JA Kemp代表来访浅村(2019年11月19日)

2019年11月18日,英国JA Kemp代表来访浅村。   ・ Mr. James Fish

欧洲 EPO专利审查指南修订②

2019年11月18日   在之前公布的文章中,曾对在11月修订的EPO专利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中,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选择发明)进行了相关概述。本文将对有关使用参数描述权利要求明确性的Part F Chapter VI-4.11进行介绍。   修订前的审查指南中规定,使用参数对物品的权利要求进行定义属于例外情况。例如,在修订前,规定“当发明是物品相关时,权利要求可以用各种方法,即作为根据化学公式的化学产品,作为(如果没有其他更明确定义)加工产品,或例外的根据其参数用各种方法进行定义。”,此外,还规定“只有在发明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适当定义的情况下,才允许主要通过参数来表征产品。但是,该参数必须可以通过说明书中的指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惯用的客观手段清楚并且可靠地加以确定。”(* 1)   在修订版的审查指南中,删除了该项规定。   但不论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指南中,都规定了“当物品特征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可以通过惯用的顺序清楚并可靠地确定时,可以通过有关该物品物理构造的参数进行表征。当产品通过参数间的数学关系进行表征时,各参数必须清楚且可靠地加以确定。同样适用于与用参数定义的方法相关的特征。”   通常参数测量方法需要在权利要求中进行描述,可能至少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如果因未对其进行描述而出现问题的情况,可以以该测量方法为技术常识的一部分,或该用技术领域已知的任何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得到的结果都相同来进行反驳,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欧洲 EPO专利审查指南修订①

2019年11月8日   过去的几年中,在每年的11月都会对EPO审查指南进行修订,今年修订的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将在2019年11月1日起生效。   其中,直接与审查相关的部分为有关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Part G Chapter VI-8和VII-12,有关明确性的Part F Chapter VI-4。   本文主要就“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选择发明)”的修订内容进行简要概述(Part G Chapter VI-8 (ii))。   “从现有技术较宽的数值范围中选择较窄范围(子范围)的新颖性如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视为具有新颖性:   所选子范围与已知范围相比较窄   所选子范围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任何特定示例以及已知范围的端点相距足够远。”   改定前的审查指南(2018年版)中,该条件包括另一项“(c)子范围的选择必须具有针对性”,此次修订已将其删除。该条件仅作为对创造性判断的考量。有关选择发明的创造性的审查指南Part G Chapter VII-12中,在审判决定(T261/15)中也描述为“表现有目的地选择的子范围是创造性的问题,对证明新颖性并非必要”。   根据新审查指南的说明,则为“仅在权利要求的子范围内发生的效果,并不意味着是其自身能够赋予该子范围新颖性。但是,如果并非已知的范围整体,在选择的子范围内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确定本发明是新颖的,不只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狭窄的”及“足够远离”的意义须根据具体情况而决定。选择范围内产生的新技术效果可能与更宽的已知范围内实现的效果相同,但是在更大的程度实现。”,提及条件(c)的部分已经删除。   审查指南虽然并非法律,但对EPO的实践有指导意义,与EPO现行做法一致。审查指南可以由审查员作为EPO既定做法的证据在审查程序中引用,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也可以将其引用在有关检查员该如何应用专利法的意见陈述书里。

英国JA Kemp代表来访浅村(2019年11月8日)

2019年11月8日, 英国JA Kemp代表来访浅村。 ・ Dr. Tim Duckworth ・ Dr. Andrew Clark

日本 2019年修改专利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补充)

2019年11月6日   如前文所述,日本于2019年修订的《专利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但需注意仍有一些规定将延缓施行,以下为相关概述。   1.专利法   (1)查证关系(新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至新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十款) 自公布之日起1年6个月期限内的   将在公布之日起1年6个月内的内阁令指定日期开始施行(暂定为2020年10月1日)。   ・建立由中立技术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制度(查证)。   ・如可能存在侵权的情况,将由中立技术专家进入涉嫌侵权者的工厂进行必要的侵权取证调查,调查结束后向法院提交报告。   2.外观设计法   将在公布之日起2年之内的内阁令指定日期开始施行。   (1)多个外观设计批量申请(第七条)…可在一个请求书中提交多个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   (2)外观设计产品分类的重新修改…废除产品分类表,根据经济产业省的规定设定外观设计的标准(第七条)。   (3)救济手续的规定(第六十条第十项第二款,第六十八条比照适用于专利法第五条)  

日本 专利局各种宣传册一览

2019年11月6日 日本专利局公布了以下宣传手册。   ・有关专利局,工业产权制度。   ・有关各项费用   ・有关对中小企业及个人的支持   ・有关涉外权利获取   以上宣传手册均可从下列链接查看。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sonota-info/panhu.html#isho_kaisei_jp   此外,有关外观设计法修订(2019年修订)内容的宣传手册链接如下:   日文版: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sonota-info/document/panhu/isho_kaisei_jp.pdf     英文版:https://www.jpo.go.jp/resources/report/sonota-info/document/panhu/isho_kaisei_en.pdf

美国 CAFC判定美国授予专利权后的无效宣告请求手续违宪

2019年11月6日 自2013年修订法案以来,一直都有以各种理由针对所引入的IPR专利授权后的专利无效程序(双方复审程序)而提出的违宪诉讼,这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出了违宪判决Arthrex, Inc. v. Smith & Nephew, Inc., Appeal No. 2018-2140 (Fed. Cir., October 31, 2019))。   Smith & Nephew对Arthex的缝合线固定组件专利提出专利无效的双方复审程序(IPR)申请,并在PTAB(Patent Trial and Appeals Board)阶段胜诉。Arthrex遂就此裁定起诉至CAFC,认为PTAB行政专利法官仅由商务部长任命,却行使着相当于由总统任命的“主要官员”(principal officer)的职务位阶,违反宪法规定。2019年10月31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作出裁定,认为PTAB此前对行政专利法官的任命违宪,因此撤销PTAB原裁定。   本案件以上述理由,撤销了PTAB原裁定,发还APJ(Administrative Patent Judge)重新作出裁定。由于该判决可能对全部的IPR产生潜在影响,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备受瞩目。

所内开设椅子瑜伽课程

2019年11月6日   作为健康管理运动的一部分,本所特邀请了瑜伽讲师,在所内开办可以坐在办公椅上进行练习的“椅子瑜伽”课程。课程的主要目的为放松工作期间紧张的心情和提高身体的柔韧性,内容简单易学,即使是瑜伽初学者也没有任何问题。课程学习之后,可以在日常的工作间隙放松身体,事务所成员们也为此一致给予了好评。

日本 2019年修改专利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5日   “专利法等部分修改法案”(2019年5月17日法律第3号)于2019年5月17日公布,并宣布将于公布日起1年内生效。11月1日,内阁决定施行日期为2020年4月1日(部分规定除外)。修改法案将计划实现重新审核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扩大外观设计法的保护范围,扩充关联外观设计制度,变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用期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