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春节假期的延长对法定期限的影响
目前,中国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公布了将2020年1月24日开始的法定春节假期延长三天的决定。假期结束日期由原定的1月31日延后至2月2日。如在此假期间到达法定期限的项目,期限将被延长至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0号)。如有其他特殊措施的最新信息,将另行通知。
目前,中国政府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公布了将2020年1月24日开始的法定春节假期延长三天的决定。假期结束日期由原定的1月31日延后至2月2日。如在此假期间到达法定期限的项目,期限将被延长至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0号)。如有其他特殊措施的最新信息,将另行通知。
2020年1月17日 1月1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与中国副总理刘鹤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在此协议中,还包含了中国加强对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中国允许专利申请人为保证创造性与充分公开(sufficient disclosure)提交补充数据,并约定建立专利链接、专利期间调整(PTA)及专利期间延长(PTE)制度。 ◇有关补充数据 药品的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第一条十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自2014年以来,放宽了补充数据可接受性的标准,例如在2019年有关专利有效性的纠纷中,CNIPA首次通过专利持有人提出的补充数据认可了药品专利的创造性。但是,中国有关补充数据处理的标准仍比美国严格许多。将来,可以预计CNIPA将根据协议规定放宽对补充数据的要求。 ◇ 有关专利链接 规定通知专利权人,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在专利权人请求包括临时禁令在内的救济时,为专利权人解决侵权或有效性的纠纷提供时间和机会(第1.11条)。在此协议达成前,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即以前的CFDA),在2017年公开了专利链接制度草案,但尚未有后续进展。现通过此协议的达成,可期待专利链接制度立法化的加速。 ◇ 有关专利期间调整 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第1.12条的第2段落(a))。现在,CNIPA有关专利申请审查要求后的审查期为平均约22.5个月。药品相关的申请则审查期可能更长。目前中国的专利法没有包含PTA相关内容,但可以预计专利将对此作出修改。 ◇ 有关专利期间延长 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 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第1.12条的第2段落2(b))。此项内容基本包含在于2019年初发布的中国专利法草案中,该专利法草案有望即将通过。 ◇ 有关数据保护 中美达成协议,要求保护为获审批而提交的非公开测试或其他数据(在第1章C节的序言)。NMPA(即以前的CFDA),于2018年初发布了一项有关药理测试数据保护的法规草案,该草案项规定,针对创新药品及孤儿或儿科药物的六年间测试数据予以保护,针对创新的治疗生物制剂长达12年间的测试数据予以保护,该草案有望即将通过。
2020年1月1日 2020年全年日本专利局(JPO)和浅村专利事务所的放假安排如下: 每周固定休息日: 周六和周日 除周末外的节假日休息: 2020年1月1日 2020年1月2日 2020年1月3日 2020年1月13日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4日 2020年3月20日 2020年4月29日 2020年5月4日 2020年5月5日 2020年5月6日 2020年6月23日 2020年6月24日 2020年8月10日 2020年9月21日 2020年9月22日 2020年11月3日 2020年11月23日 2020年12月29日 2020年12月30日 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26日 正如我们之前所简要公布的那样,新商标法的过渡阶段(soft opening period)预计将在2020年1月上旬正式开始。但截至目前2019年12月26日,本所仍未获得有关开始时间的官方信息。因此,现阶段仅公布目前能够确认的信息内容。 -在soft opening期间,不接受新申请,仅接受re-filing。 在当前系统中,申请请人仅能通过向权利与保证登记局(Office of Registrar of Deeds and Assurances)提交商标所有权声明(declaration of ownership),并在该所有权声明注册并取得注册编号后,在当地报刊上对已登记的商标刊登警示性公告的方式,来证明自身对商标的所有权及让公众知晓该商标的信息。 在soft opening期间的re-filing,为仅接受之前已进行过商标权宣誓的“原在先商标”的新申请。 -在现行制度中,仅在权利与保证登记局对商标所有权声明进行注册,并没有对商标的独特性或现有相似商标的存在等进行审查。新制度中,将根据《商标法》对可注册性进行审查。此为现行制度与新制度的重要区别。但有关在审查方面仅对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absolute ground)进行职权审查,还是对包含不予以注册的相对理由(relative ground)进行职权审查,目前仍未得到MDIP公布的官方消息。 如果MDIP仅对不予注册的绝对理由进行职权审查,预计当事各方将需要通过提出商标异议或其他方法来处理相似商标。 -关于确定相似商标之间优劣的标准没有正式公告。 关于此点还有消息表明,开始使用商标的日期及现在商标的使用情况等也可用作判断材料,因此,建议当地代理人收集使用证据。 综上所述,目前至少应作出如下准备。 (1) re-filing的最低要求为“已在ORD注册的商标所有权声明及委托书”。因此,需准备该所有权声明。此外,非正式续展的情况,例如每3至5年重新发布一次所有权声明,或已重复发出警示性公告,请将这些相关文件全部提供给代理人。关于是否可以提交文件副本,虽有消息表明计划所有案件将通过线上申请,但目前尚未确定。 (2) 检查确认已经注册的所有权声明及警示性公告中登记的权利人姓名及地址,当前公司名称及地址是否存在差异,以及权力是否已转让。有关公司名称及地址已变更或权力已转让的处理方法,虽无明确消息,但可能会要求提交可以证明该变更的公开证明文件(法律事务局所出具的注册证明书)。 关于使用证据,尽管根据当地代理人所提供的消息并非必须提供,但如果该商标已开始在缅甸使用,最好可以收集好(ⅰ)可证明开始使用日期的文件及(ⅱ)可证明现在该商标仍在使用的文件。 浅村将密切关注缅甸有关新商标法的实施动态,如有最新消息,将在第一时间另行通知。
2019年12月14日 感谢您在2019年给予浅村的支持与厚爱。 在新年期间,本所将作出如下假期安排。 【年末年初休息】2019年12月28日(星期六)至2020年1月5日(星期日) 在放假期间收到的询问和电子邮件,都将于1月6日(星期一)之后予以回复。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在新的一年里,事务所全体成员将更加努力,竭诚为您提供更优质的专业服务。
2019年12月5日 2019年11月29日,印度专利局公布了与日本专利局间的专利审查高速路(PPH)合作项目的加速审查申请程序。概述如下。 印度专利局将从2019年12月5日开始接受PPH申请。 PPH申请数量被限制在每年100件以下。无论是单独提交申请,还是与他人共同提交申请,每位申请人每年最多只能提交10件PPH申请(该数额预计将在2020年3月31日之后重新考虑)。 印度专利局接收PPH申请的专业领域: 电气,电子,计算机科学,信息技术,物理,土木工程,机械,纺织,汽车和冶金。 向印度专利局提交的PPH申请要求: 1.日本申请及印度申请,申请的最早日期应相同(优先权日或申请日)。 2.印度申请为属于专利家族的申请,至少最早的申请应将日本专利局作为国际局提交。或者如果是PCT申请,则需以日本专利局作为受理局提交。 关于可专利性: 1.日本专利局认定了其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的权利要求,印度专利局也将考虑为可取得专利。 2.根据《第三节:非发明》确定可专利性,符合适用于印度的国家法律。 3.如日本专利局审查员在最近的办公行动中至少认定了一个权利要求有可专利性,即使该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该权利要求仍被认定为“可取得专利”。 4.之前向印度专利局提交的全部权利要求,必须与向日本专利局提出的一个以上的可取得专利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限制: 初次审查报告(First Examination Report)已经提交的申请,不可再进行PPH申请。 所需文件: 1.所有针对日本申请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复印件,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英语翻译文档以及该英语翻译文档的认证文件; 2.对应日本申请中已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复印件,上述已获得授权的权利要求的英语翻译文档以及该英语翻译文档的认证文件; 3.日本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如果对比文件并不是英语的,那么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上述对比文件的英语翻译文档以及该英语翻译文档的认证文件) 4.权利要求对应表。 缺陷补正: 1.如过不符合PPH中加速审查要求所规定的所有条件,印度专利局将发出补正通知。 2.申请人需在30天内提交所需的文件并补正缺陷。 3.如认定提交的文件不能补正缺陷,印度专利局将不授予PPH的加速审查特殊资格,并且申请人不能为此申请重新申请PPH。 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的简称,即专利审查高速路。“专利审查高速公路,为使申请人更容易更早地在海外取得权利,并提高各专利局第1局(先行局)的现有技术检索及审查结果的可用性,减轻审查负担,提高审查质量。”(引用自专利局官方主页)。 日本和印度专利审查高速公路相关日本专利局主页 https://www.jpo.go.jp/system/patent/shinsa/soki/pph/japan_india_highway.html
2019年12月4日,韩国Y.S. CHANG & ASSOCIATES代表来访浅村。 ・ 崔珽娟 女士 (右四) ・ 朴镇佑 先生(左三) ・ 岩本明 先生(左一)
2019年11月29日,英国Marks & Clerk代表来访浅村。 Mr. Jason Chester
2019年11月27日,中国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访日团成员来访浅村。 浅村作为日中知识产权交流协会成员,热情欢迎并接待了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访日团成员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成员,并于事务所内举办了日中知识产权交流座谈会。 会上,浅村顾问律师就“日本大学教授从事什么样的研究以及他们教给学生什么”为主题发表了演讲。 在演讲中,通过列举今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吉野彰先生的发明由于未在国外取得专利,导致这项技术被当地企业使用并获得巨大成功的例子,进而阐述说明专利的独立性原则(即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每个国家都是各自独立的原则)。 此外在座谈会中,还就现如今随着AI技术的发展,正由信息时代向数据时代转变,因此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据保护在今后也将愈加重要等与AI相关的观点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访日团介绍了在中国发生的有关由AI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属问题的纠纷,日方成员也介绍了在国外的有关AI为发明人的示例(发明人栏为空)。 座谈会全程约两小时(含日中现场翻译),在加强彼此意见交流的同时,也实现了双方友谊的深化。
2019年11月27日,德国MAYR KOTSCH代表来访浅村。 ・ Mr. Claus-Michael Mayr ・ Ms. Petra Kots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