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Y.S. CHANG & ASSOCIATES代表来访浅村(2019年12月4日)
2019年12月4日,韩国Y.S. CHANG & ASSOCIATES代表来访浅村。 ・ 崔珽娟 女士 (右四) ・ 朴镇佑 先生(左三) ・ 岩本明 先生(左一)
2019年12月4日,韩国Y.S. CHANG & ASSOCIATES代表来访浅村。 ・ 崔珽娟 女士 (右四) ・ 朴镇佑 先生(左三) ・ 岩本明 先生(左一)
2019年11月29日,英国Marks & Clerk代表来访浅村。 Mr. Jason Chester
2019年11月27日,中国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访日团成员来访浅村。 浅村作为日中知识产权交流协会成员,热情欢迎并接待了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上海市专利代理师协会)访日团成员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成员,并于事务所内举办了日中知识产权交流座谈会。 会上,浅村顾问律师就“日本大学教授从事什么样的研究以及他们教给学生什么”为主题发表了演讲。 在演讲中,通过列举今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吉野彰先生的发明由于未在国外取得专利,导致这项技术被当地企业使用并获得巨大成功的例子,进而阐述说明专利的独立性原则(即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每个国家都是各自独立的原则)。 此外在座谈会中,还就现如今随着AI技术的发展,正由信息时代向数据时代转变,因此知识产权领域的数据保护在今后也将愈加重要等与AI相关的观点进行了热烈讨论。其中,访日团介绍了在中国发生的有关由AI创作的作品版权归属问题的纠纷,日方成员也介绍了在国外的有关AI为发明人的示例(发明人栏为空)。 座谈会全程约两小时(含日中现场翻译),在加强彼此意见交流的同时,也实现了双方友谊的深化。
2019年11月27日,德国MAYR KOTSCH代表来访浅村。 ・ Mr. Claus-Michael Mayr ・ Ms. Petra Kotsch
2019年11月25日 2019年6月14日,越南国会公布了于2005年公布2009年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即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法律No. 42/2019 / QH14。此举旨在将现行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与2019年1月14日施行的CPTTPP(1)中的规定相一致。 2019年《知识产权法》中条款的重要修改如下。 专利申请中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修改的《知识产权法》中,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期限从当前法律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且扩大了适用的公开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当专利申请人或直接或间接从专利申请人处获得信息的一方将发明公开时,在公开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将根据公开情况判定为不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 此外,如果工业产权局错误地公开了工业产权的申请或者注册,或由无权申请者提出申请,则该规定也同样适用。 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公开对象仅限于几种情况,但如上所述,通过此次修改已将适用范围扩大。 商标使用要求 通过此修正案,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情况也被视为是商标权所有者用于维持商标注册的商标使用。 商标许可注册 有关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情况,即使未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注册仍可反对第三方。(但是对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注册仍为反对第三方的要求条件。) 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在此修正案中,如名称或标志在“越南境内的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第80条第1款新增概念)中,被认为是通用名称的情况,将作为地理标志不受保护。 此外,在地理标志与已注册商标或先前提交过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地理标志的产品即为“可能导致混淆商业来源”的情况,此类地理标志在越南不被视为受保护对象。 取得地理标志权 除了目前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施行的注册程序以外,地理标志的权利还可通过越南为缔结国的国际条约取得。 该草案还明确了对于根据国际条约认证地理标志或保护的请求,该地理标志的公开、异议、或审查的程序遵循适用于越南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的相同步骤。 行使知识产权 在此修正案中,如果法院判定被告未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那么被告可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来支付其律师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此外,根据该修正中对“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定义,被权利滥用所侵害的个人或企业可采取行动对抗滥用方。他们可提出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 关于量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的依据,不仅为原告的销售损失或利润,还包括被告的利益(双重补偿则无),合理的版税,及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可用的法律损害赔偿方式以外,知识产权所有者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 在此修正案中,如果海关程序暂停执行,海关必须在行政措施决定日起30天内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有问题商品的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的地址及名称、产品说明、数量、原产国(如果有)。 效果 该《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将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但适用将追溯至2019年1月14日(越南CPTPP生效日期)。 经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具体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交的工业产权申请。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交申请的专利及地理标志注册的无效请求。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交申请的撤销商标注册请求。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出的侵权诉讼。 (1)CPTPP:“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的简称,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
2019年11月21日 法国通过《企业成长与转型法》(以下简称PACTE法)对跨多个司法领域进行了立法修正。其中有关专利法的主要修正内容如下。 1.修订前仅从新颖性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修订后将创造性,可专利性的主题,实用性也纳入审查范围。审查标准与EPO相同。 2.审查程序与EPO基本相同。 3.法国申请的语言不限。例如使用日语申请,则将发出方法指令,并需要翻译成法语。翻译需要在两个月内提交。 4.如果法国申请是在没有要求巴黎优先权的情况下提出,则审查将移交至EPO,并且将立即发出检索报告。可用来决定当PCT申请移至国内时是否选择法国。此规定适用于2020年5月22日之后的申请。 5.引入异议制度。目前,法国对于关于专利有效性的判断为法院作为无效诉讼的程序,但此后将引入异议制度,有望实现以较低的成本判断有效性。此外,异议的程序则是日本的异议与无效相结合的流程。似乎没有针对侨居国外者的手续拓展。自2020年3月1日起生效。 6.实用新型注册(法国没有对对象的限制)的保护期限从6年延长至10年。2020年2月1日之后提交的实用新型注册申请,自提交日起18个月内可更改为专利申请。 7.引入临时申请制度。与美国的制度相同,在仅有说明书而没有请求项的情况下仍可申请。于2020年7月1日生效。 8.明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时效,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日期起5年内。另一方面,无效诉讼的时效将被废除。
2019年11月20日 香港于2019年12月19日施行新专利制度。在新制度下,专利申请人可直接在香港提交标准专利申请,不再局限于现在“再注册”制度规定,必须先在香港以外的指定专利当局提交相应申请。 首先,根据香港现行的专利制度授予的专利为标准专利(Standard patent)和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根据现行制度,标准专利有时也称为“确认专利”。 在新制度中,除“确认专利”外,还在标准专利中新增一项称为“原授标准专利”(临时名称)(Original Grant Patent、OGP)的选项。以下是关于如上三点的简要说明。 标准专利(确认专利)(现行) 标准专利并非直接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交申请,而是经由指定专利局授权后,再在香港登记注册。指定的专利局为中国专利局,英国专利局和欧洲专利局(指定英国的专利)。由于并非在香港进行实质审查,而是根据中国专利申请、英国专利申请、指定为英国的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进行登录注册,因此又称为确认专利。 如需在香港寻求标准专利(确认专利)保护,必须先向上述专利局提出申请。 取得标准专利(确认专利)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提出的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须向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记录请求”Request to Grant)。 第二阶段:该专利申请在指定专利局完成实质审查并被授权,在授权之日起或记录请求发表后6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提交注册与批准请求(Request for Grant & Registration)。 标准专利(原授标准专利)(新制度新增) ・无需向国外指定专利局申请,可直接向香港申请。 ・形式审查后,优先权日(最早的)起月18个月内公开。 ・如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请求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3年。 ・实质审查的流程如下 ・・由香港知识产权署发出审查通知(Examination notice)。申请人对此的回应期限为4个月。可延长2个月。 ・・如驳回理由得以解决,则授予专利(Grant of patent)。 ・・如驳回理由未能解决,将发出临时驳回通知(Provosional refusal notice)。申请人可在2个月内提交再审查请求(Request to review)。可延长2个月。 ・・香港知识产权署发出在审查意见书(Review opinion)。申请人对此的回应期限为2个月。可延长2个月。 ・・如驳回理由得以解决将授予专利,否则将发出最终驳回通知(Final refusal notice)。 短期专利 短期专利可在香港知识产权署直接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每项申请只允许1项独立权利要求。不做新颖性等的实质审查。 在新专利制度下,短期专利的所有人或任何具合理理由或正当商业利益的第三方,可请求对该项短期专利进行实质审查。短期专利的所有人在专利权行使前,必须先请求对该项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当短期专利所有人发出侵权警告时,须向涉嫌侵权者提供基本的专利资料。 现行制度中每项申请只允许1项独立权利要求,新专利制度中缓和了对独立权利要求数量的限制,增至2项。
2019年11月19日 如先前发布的文章所述,根据在2019年1月30日制定的缅甸新商标法,在旧制度下进行了商标注册的现有商标权所有者,为获得新商标法下的商标保护,必须提交新申请(重新申请)。 根据缅甸新商标法,计划于2020年1月2日,以已经在缅甸旧制度下进行了商标注册的现有商标权所有者为对象,开通商标重新注册的在线手续(第1阶段)。此为缅甸知识产权局(MDIP)计划为期6个月的新电子申请制度的过渡阶段(Soft Opening阶段)。在此6个月间,缅甸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注册部门(ORD)仅接受已经进行过商标注册的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申请或现有商标的变更申请,则计划在知识产权局展开正式实施阶段(Grand Opening阶段)后才可提交办理。现预定为6个月后,即2020年7月2日。 预计缅甸知识产权局为迎接为期6个月的过渡阶段的启动,将逐一公开顺序、手续要求等相关内容。
2019年11月18日,英国JA Kemp代表来访浅村。 ・ Mr. James Fish
2019年11月18日 在之前公布的文章中,曾对在11月修订的EPO专利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中,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选择发明)进行了相关概述。本文将对有关使用参数描述权利要求明确性的Part F Chapter VI-4.11进行介绍。 修订前的审查指南中规定,使用参数对物品的权利要求进行定义属于例外情况。例如,在修订前,规定“当发明是物品相关时,权利要求可以用各种方法,即作为根据化学公式的化学产品,作为(如果没有其他更明确定义)加工产品,或例外的根据其参数用各种方法进行定义。”,此外,还规定“只有在发明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适当定义的情况下,才允许主要通过参数来表征产品。但是,该参数必须可以通过说明书中的指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惯用的客观手段清楚并且可靠地加以确定。”(* 1) 在修订版的审查指南中,删除了该项规定。 但不论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指南中,都规定了“当物品特征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可以通过惯用的顺序清楚并可靠地确定时,可以通过有关该物品物理构造的参数进行表征。当产品通过参数间的数学关系进行表征时,各参数必须清楚且可靠地加以确定。同样适用于与用参数定义的方法相关的特征。” 通常参数测量方法需要在权利要求中进行描述,可能至少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如果因未对其进行描述而出现问题的情况,可以以该测量方法为技术常识的一部分,或该用技术领域已知的任何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得到的结果都相同来进行反驳,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