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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国家工业产权局有关专利保护期限的通知

2021年6月1日   2021年5月18日,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通过工业产权杂志No. 2628公开了根据2021年5月13日巴西最高法院做出的ADI (针对违宪宣言的直接行动) No. 5529的决定所采取的程序的通知,另外还同时公开了首批受最高法院决定影响的专利清单。   根据大法官迪亚斯.托夫利(Dias Toffoli)在2021年5月13日发布的ADI5529决定,巴西《工业产权法》(IPL)第四十条Sole paragraph的规定,即主要内容为“自授权之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少于1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少于7年”的规定已被废除。当日起授权的专利将不再适用该规定。即当日起授权的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20年,当日起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申请日起15年。   此外,鉴于2021年5月14日公布的决定,其追溯效力适用于药品和工艺、以及用于卫生领域的设备及/或材料相关专利,如下所示保护期限将被调整。以调整保护期限和保护期间的最终终止为前提,考虑了所有(根据第四十条已废除的sole paragraph规定下)至2021年5月14日有效并且保护期限享有额外延长的专利。   专利的保护期限被延长的分为以下两类   1)申请日起未满20年(实用新型为15年)的专利   2)申请日起已满20年(实用新型为15年)的专利   考虑到以上两类专利,在制药领域存在以下情况。   ・药品和工艺、及用于卫生领域的设备及/或材料相关专利,保护期限(至授权之日起10年)已被延长,在2021年5月14日之时尚未处于延长期的,为调整保护期限将重新发行专利证书。   ・药品和工艺、及用于卫生领域的设备及/或材料相关专利,保护期限(至授权之日起10年)已被延长,在2021年5月14日*之时已处于延长期的,为调整保护期限将重新发行专利证书,(该期间的)专利权终止。   (*INPA的通知中为5月4日,实际应为5月14日)   为重新发行专利证书或终止专利权,巴西工业产权局(INPI)在选择药品和工艺、及用于卫生领域的设备及/或材料相关专利时采用以下标准。   1.由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提交预批的专利。   2.IPC分类为A61B、A61C、A61D、A61F、A61G、A61H、A61J、A61L、A61M、A61N、H05G(WIPO 医疗相关技术)的专利。   3.IPC分类A61K/6、C12Q/1、G01N/33、G16H的专利。   4.有公开诉讼决定的专利   5.已被授予增补专利(Certificate of Addition)的专利   关于上述专利,后续将会收到修改后的专利证书,届时我们将联系通知客户保护期限。此外,也有必要对现有权利的保护期限等所受具体影响进行单独确认。

巴西 最高法院决定保护期限统一为申请日起20年

2021年5月18日   以往,巴西的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如果自授权时起至20年权利届满日之间不足10年,则保护期将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10年,即以保护期限较长的为准。本次巴西最高法院认为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少于10年这一规定违宪,决定权利保护期一律为自申请日起20年。   本次决定的效果原则上不适用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但以下的例外情况,则尽管已获得授权,专利的保护期限仍将一律为申请日起20年,(即按授权日起10年的规定享受了额外延长的部分将被缩短)。 ・制药以及医疗领域专利 ・至2021年4月7日前被提起无效诉讼的专利   对于后者,由于已为争议对象,所以保护期限的缩短可能很难不被注意到,但对于前者,则有可能在没有任何特别程序的情况下保护期限被缩短,因此需格外注意。同时,最高法院还决定,即使缩短了保护期限,现有的权利(如已收到的许可费)也不会受到影响,但具体的影响可能还需个别确认。 更多相关信息可从此链接参考确认   我们也将对此持续关注,如有最新信息会及时更新分享。

浅村荣获2021年度健康优良企业“银牌认证”

2021年5月18日   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与全国健康保险协会东京分会合作启动了“健康企业宣言”,致力于改善所员整体健康水平,增强所员的身体素质。现于2021年4月30日再次通过健康优良企业认证,荣获“银牌认证”。   今后,浅村也将继续推进健康的工作环境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所员的健康水平及职场活性化而努力。

中国 对将于2021年6月施行著作权法的评述

  浅村专利事务所 中国律师 郑欣佳 2021年5月18日   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新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施行。   本次修法自2011年国家版权局委托学术机构起草专家建议稿起,历经2012年三稿修改草案公布、2017年相关领域定向征求意见、直至2020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共历时9年。   不同于前两次为加入WTO或对应WTO的裁决要求而进行的修法,本次著作权法的修改并没有来自外部的压力。此次修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变化、技术进步所导致的作品交易模式、传播方式的变更,及随之而来的作品各关联方对著作权制度的诉求。同时,这也是本次修法历时较长的原因之一。   本次修改涉及作品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理使用、著作权保护等方面。本文将就修改中的作品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播权、赔偿金额这四个要点进行说明。   同时与日本著作权法进行对比,希望能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的理解。 修改1:作品的定义   新法第三条在以【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概述性的描述在为作品下了定义的基础上,修改了同条第(九)款兜底条款,并把【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变更为【视听作品】,扩展了作品的定义,为司法上认定新类型作品提供了依据。      这一修改的动因是近年来涌现的各种新型创作成果。      首先是兜底条款的适用。   与此相关的是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音乐喷泉著作权案。   案件中,一审二审法院均承认音乐喷泉在音乐、灯光、色彩变化上形成了独特的表达,具有独创性。但基于现行法的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在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音乐喷泉为作品的前提下,无法直接将其认定为新型作品。   最后,法院以美术作品的形式对音乐喷泉著作权进行了保护。   而在适用新法的情况下,法院即可直接援用第(九)款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来保护音乐喷泉的著作权。   其次是网络游戏的认定问题。 ·在2014年乐动卓越与昆仑乐享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中,法院将游戏的人物形象认定为美术作品,给予了著作权法上的保护(1)。   ·在2015年耀宇文化与斗鱼DOTA2游戏直播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则认为游戏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对被告截取比赛画面进行直播的行为未从著作权的角度认定为侵权(2),最终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了有比赛直播权的原告。   ·2015年壮游公司与硕星公司《奇迹MU》游戏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游戏的整体画面、角色名称、场景有独特设计,且可以以有形形式复制,以类电影作品的形式进行了保护(3)。   ·在2018年天象互动、爱奇艺与蜗牛数字《花千骨》《太极熊猫》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法院则在认定游戏为类电影作品的同时,对游戏的玩法规则进行了保护(4)。   出现上述认定不同的原因,除诉讼请求及案件的个体差异外,现行著作权法在作品认定上的局限性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为游戏画面的构成和进程,除制作者原先的设定外,与玩家的操作也有很大关联。   这导致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通过一以贯之的镜头表现情感思想的类电影作品,也难以简单归类于其他现有作品类型,以致审判实践中各法官产生不同的理解。   近年将网络游戏认定为【类电影作品】,可以看作是保护游戏著作权的一个权宜之计。在适用新法的情况下,法院则可不拘泥于作品类型,在确认具有独创性的情况下,既可直接将其认定为新型作品,也可将其归类到【视听作品】。   本次修法,通过对作品定义的变更,使游戏作品更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2001年的判决中基本确立了游戏软件为电影作品。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其一审判决中对游戏软件的认定与终审判决的结论完全相反(5)。日本著作权法中对电影作品的解释是【以类似电影的视觉或视听觉效果来呈现,并固定在介质上的作品】。   一审的东京地方裁判所认为,通过电影作品所表现的思想和情感需要在作品中一以贯之地呈现,并将该呈现在固定某种介质上。游戏软件并未通过类似电影的视觉或视听觉效果来表现作者的思想或情感,也无法称为将该呈现固定在介质上,因此无法被认定为电影。   二审的东京高等裁判所推翻了一审对该问题的理解,认为电影作品的构成要件中并不暗含【思想和情感需要在作品中一以贯之地呈现】这一要件,只需分别满足以类似电影效果来呈现、固定在介质上、本身可以称之为作品这三个要件即可被认为是电影作品。游戏软件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影像为游戏作者创作并事先准备好的,后根据使用者的操作来选择、决定,这种双向互动性并不妨碍其可以作为作品的表现方式。   最终,最高裁判所采纳了东京高等裁判所对此的判断,奠定了游戏软件为电影作品的判断基准,并扩展到网络游戏中,一直沿用至今。 修改2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本次修法中,新法的第八条针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有了较大篇幅增加。   具体表现在,强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法人的同时,增加了其可作为当事人代替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进行调解。此外,将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收取、分配等义务在法律上予以固定,并明确了著作权主管部门对管理组织的监管责任。出现这一修改的原因可能是和近年频发的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相关的版权纠纷事件有关。      以最耳熟能详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为例。   根据2021年1月协会网站的公示,音著协的2020年年度许可收入约为4.08亿人民币,管理音乐作品达1400万首。但根据相关报道(6),音著协在维护著作权市场秩序方面所起的作用仍然有限,著作权人遇到维权问题时往往不会立即向音著协寻求帮助,而音著协则因各方面原因,对著作权人的求助似乎也有心无力。      为此,新法在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进行诉讼、仲裁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代为调解的表述,以减少管理组织为权利人维权的成本,增加其运作积极性。对使用费收取、分配不明及缺乏监管的现状,也做了相应的规范。      在日本履行类似音著协职能,且最为人所熟知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一般社团法人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JASRAC】)。JASRAC成立于1939年,目前管理着日本专业音乐人制作的95%的音乐作品。   2009年,JASRAC曾因和电视台的一揽子合约问题被公平交易委员会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由下达排除措施命令(要求有违规行为的企业立即停止违规行为,恢复市场秩序的行政命令)。随后,公平交易委员会在2012年撤销了该命令。   JASRAC的对手NexTone因不服撤销该命令的行政行为将公平交易委员会诉至法院,直至2015年JASRAC以改变其一揽子合约内容的方式结束了该争议。   日本业界对于著作权统一管理组织是否有必要存在曾有过议论。   我们认为,在现今信息量剧增,自媒体发达的时代,单YouTube的年视频上传预估量便能突破10亿个,能有一站式对著作权进行统一管理的机构无疑既方便了著作权人也方便了使用人,对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更是多有增益。而其因占有过大的市场份额可能导致的垄断问题,则需要监管机构进行切实管理来避免。   虽仍有改善空间,但JASRAC对使用费的收费计算标准及分配的方式及其公示程度仍然值得借鉴(7)。比如对于演唱会的歌曲使用费,使用人可直接从其官网上根据演唱会门票价格、场地座位数量、歌曲数量及公演时间等估算出大概的使用费金额。著作权人等权利人的分配比例计算方式也可以直接从官网上查询,大大方便了著作权人和使用人对自己收益及成本的计算。   2020年10月,音著协已经在其网站开通了以APP的形式查询使用费个人分配明细表的服务(8),可以期待各著作权统一管理组织今后能为著作权人及使用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修改3 广播权的内容      新法第十条第(十一)款,对著作权财产权中的广播权进行了修改。将【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改为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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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国会正式通过了《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

2021年5月14日   日本政府于2021年3月2日的内阁会议上决定了《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即包括专利法在内的知识产权领域7部法律的修正案。该修正案于第204回国会被提出,并于5月14日被国会正式通过。   此次修正案主要从“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扩大,在数字化手续方面的完善”; “针对数字化进程中企业行为的变化,而作出权利保护方面的修改”; “修改诉讼手续及费用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为中心,修改专利法等※。以下为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专利法*(专),实用新型法(实),外观设计法(外),商标法(商),工业产权相关手续等的特例相关法律(工),专利合作条约下的国际申请相关法律(国),专利代理师法(代) (1)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扩大,在数字化手续方面的完善   ①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口头审理的线上化(专、实、外、商)   以往的专利无效程序等,都需当事人到场进行口头审理。此次修改后,如经主审理员同意,则可通过线上会议系统进行。   ②废除专利费的印纸*预付制度、扩充缴费方式(工)   有关专利费等费用的缴纳,将废除以往的印纸预付制度,改为通过银行转账或在窗口通过信用卡等方式支付。   ③外观设计及商标国际申请程序的数字化(外、商)   关于外观设计及商标国际申请的授权通知等,将简化程序,启用通过国际机构的电子方式递送,取代以往的邮寄方式(在传染病蔓延时邮寄业务可能暂停)。   ④制定了因新冠病毒感染扩大或灾害等导致专利费逾期缴纳的,可免除一定期限的追加费用的规定。(专、实、外、商) (2)针对数字化进程中企业行为的变化,作出权利保护方面的修改   ①为应对以个人使用为目的的进口假冒产品日益增多的情况,海外企业通过邮寄等方式使假冒产品进入日本的行为将被定为侵犯商标权等。(外、商)   ②为应对由于数字技术发展而愈发复杂化的专利权许可形式,权利人在进行专利权订正等程序时,将不再需要一般被授权人(即获得许可的人)的同意。(专、实、外)   ③放宽因未按期办理手续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后权利恢复的条件。(专、实、外、商) (3)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加强   ①引入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广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并允许专利代理师在该制度中提供咨询。(专、实、代)   ②重新调整专利费等的费用结构,应对审查负担的加重及程序的数字化,确保收支平衡。(专、实、外、商、国)   ③在专利代理师制度方面,考虑增加能够以专利代理师名义开展的农林水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植物的新品种及地理标志)咨询等业务,以及变更法人名称及引入一人法人制度等措施。(代) *此处的专利法即特许法,“特许”相当于国内的发明专利。 *印纸即特许印纸,目前在日本专利局缴纳专利费等费用时,需要通过购买等额的特许印纸来缴纳。 出处:日本专利局官方介绍资料

祝贺我所顾问大日方和幸专利代理师被授予瑞宝小绶章

2021年5月6日   4月29日,日本内阁府公布了2021年度春季授勋人员名单,我所顾问大日方和幸专利代理师被授予瑞宝小绶章。本次授勋是为了表彰曾担任专利局审判部审判长的大日方专利代理师在经济产业行政事务方面的杰出贡献。

关于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我所相关业务安排

2021年4月16日   目前,东京都地区的新冠疫情仍未能得到有效控制。   在此情况下,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我所”)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业务安排,作出如下通知。   我所在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营业   我所专利代理师、律师及办公人员在安全环境下实行远程居家办公(即在宅勤务)。   另外,向日本专利局(JPO)在线提交的手续也均可通过居家远程操作办理。   以下事项需要您的理解与配合   ・有关来所访问    出于疫情防控的考虑,烦请尽量避免来所会面。   相关咨询会面及会议等,请尽可能利用线上会议(Teams、Zoom等)的形式进行。   此外,与招聘相关的会面及面试,将在我所接待室进行。   ・有关寄往我所的邮寄快递   在疫情防控期间,我所将安排在每周二及周四(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收取邮寄文件及快递。   对于有提交截止日期等需向本所邮寄的资料原件,烦请选用可指定派送日期的邮寄服务,并在邮寄前联系本所专利代理师等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快递号及派送日期,以确保文件的查收。   由此给您带来任何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愿全球疫情能够早日结束。

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 今年迎来成立130周年

2021年4月1日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厚爱。   浅村专利事务所在今年迎来了成立130周年。借此机会,我们对您多年来对我们一如既往的信任与支持表示由衷的感谢。   浅村专利事务所作为日本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先驱,于1891年成立。从知识产权启蒙活动开始,并率先于1906年开启涉外申请业务等,我们有幸较早地从事了知识产权事业并与知识产权制度共同成长与发展。   在将来,浅村专利事务所也将继续秉承前人精神,满足时代的新需求,继续为您提供从日本国内外专利商标申请到知识产权活动的开展等全面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在今后的岁月里,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您的支持与信赖。 (有关事务所发展历程详情,请点击此处链接查看)

印度尼西亚 有关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修订

2021年3月29日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印度尼西亚对部分专利法及规则进行了修订。 1. 专利的实施及实施义务   ・进口或许可也被视为专利的实施   根据《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专利权人有义务在3年内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实施专利发明。以往专利发明的实施仅限于专利产品的制造及方法的使用,通过此次修订,进口或许可也被视为专利的实施。   ・废除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程序   根据以往规则,原则上专利发明的未实施期间可以通过在专利授权后3年内提出申请而延长至5年。此外,根据以往规则,在2019年12月9日之前授权的专利,申请延长专利发明的未实施期间的期限已延长至2022年12月8日。   但是,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程序已被废除。   以往,我所会向持有印度尼西亚专利并委托我所管理年费的客户询问是否需要在授权后3年内提交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由于本次修订已废除该程序,我们也将相应地不再进行该询问。   详情   印度尼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取得授权起3年内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对制造专利产品、使用方法(专利法13/2016第20条)。但许多专利权人无法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制造产品或使用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在授权起3年内提交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该期限可宽限至5年(规则15/2018/规则30/2019)。另一方面,也被指出不承认进口是专利的实施违背了TRIPS协定,因此根据综合法11/2020第107条(2020年11月2日施行),对专利法13/2016第20条进行了修改,进口及许可也被视为专利的实施。今年发布了规则14/2021(2021年2月3日施行),删除了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规定,申请程序被取消,无法再提交该申请。另外,已经提交了的申请将按照原规则30/2019的规定处理。 2.小发明的实质审查请求   小发明(类似日本的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请求必须与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或未缴费的,视为该小发明无效或被撤回。

关于事务所恢复正常办公的通知

2021年3月19日   日本政府根据《新型流感等对策特别措施法》发布的紧急事态宣言,现已确定将于3月21日全面解除。   因此,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律师事务所将于3月22日起恢复正常办公。感谢您在紧急事态宣言期间对我所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此外,为预防感染,请来访客户在来所会面期间佩戴口罩。与此同时,浅村的工作人员也会确保佩戴口罩接待。另外,也可继续延用线上会议(Teams、Zoom等)的形式。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与厚爱,我们也将继续努力提供高品质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