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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  关于根据WIPO标准ST.26规定提出序列表

   2022年7月1日,有关PCT规则及实施及PCT实施细则的修改正式生效。  因此,2022年7月1日起,含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的国际专利申请及日本国内申请*的序列表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标准ST.26的规定进行提交。  不仅是日本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等也于2022年7月1日起,要求含有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的专利申请序列表根据WIPO标准ST.26进行提交。  此外,在2022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无需符合WIPO标准ST.26  WIPO标准ST.26与以前的规定(标准ST.25)的主要区别如下。   ・禁止包括少于4个氨基酸或10个核苷酸的序列的选项(以前的ST.25允许包括)   ・申请人项目中只能包括一个申请人(以前的ST.25可以共同申请)   ・优先权申请的项目中只能包括最早的优先权申请(以前的ST.25可以包括所有优先权申请的信息)   ・“t” 代表RNA 序列中的尿嘧啶和DNA 序列中的胸腺嘧啶(以前的ST.25为“u ”代表核苷酸序列中的尿嘧啶)   ・必须包括D 氨基酸(以前的ST.25仅要求包括L-氨基酸,D-则不作要求)   ・必须包括支链序列的线性部分及核苷酸类似物(以前的ST.25不作要求)   ・氨基酸序列用一个字母的缩写来表示(以前的ST.25为三个字母)   ・序列表必须以“XML”文件格式提交(以前的ST.25为“txt”文件格式)  更多详细内容,请从下方链接确认  链接   注*:此处日本国内申请包括分案申请、变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申请改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

浅村荣获2022年度健康优良企业“银牌认证”

2022年 5月19日  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与全国健康保险协会东京分会合作启动了“健康企业宣言”,致力于改善所员整体健康水平,增强所员的身体素质。  自2020年以来我所每年均获得了“银牌认证”,今年也荣幸于2022年4月30日获得了健康优良企业“银牌认证”。  今后,浅村也将继续推进健康的工作环境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所员的健康水平及职场活性化而努力。

新加坡 新申请系统导入及手续、费用调整

2022年 4月26日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导入新申请系统“IPOS Digital Hub”来代替传统的电子服务平台(EOS:Electronic Online System)。   随着“IPOS Digital Hub”的导入,手续及费用将进行调整。 过渡措施   在向新系统过渡期间,将实行以下过渡措施。 ESO将于2022年4月29日00:00停止使用,IPOS将于2022年5月4日00:00起正式运行。 期限届满之日落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之间的,将自动延长到下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5月9日。 发明专利 修改概要 1.废除国际申请公开的英语表格和费用   当国际申请以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交和公开时,不再需要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英语译文的公开请求的表格和费用。   如果在要求进入国家阶段时同时提交了英语译文,则将以英语进行公开,并自公开日起将被付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的临时权利。   此项修改将适用于法律修改的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以后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所有国际申请。   对于在生效日期前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必须单独支付费用。另外,在生效日期前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需要另外请求英语译文的公开以及支付费用。 2. 要约附图最多两幅   要约中的附图最多只能附两幅。 3. 取消专利审查程序中因规定情况而提交规定文件的义务   如果已经提交了在先相关申请相关的文件,在规定情况下,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在先相关申请的副本或英语译文。 4.序列表(Sequence List)格式的改变   WIPO成员国已经同意,从2022年7月1日起,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包含的所有序列表必须符合WIPO标准ST.26。因此,2022年7月1日以后的申请需要符合WIPO标准ST.2。   序列表包含专利申请中公开的核苷酸序列或氨基酸序列,构成描述性说明的一部分,并包含有关每个序列的描述性信息。 5. 实质审查中引入轻微修改的新运用-要求对申请书进行修改   如果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通过对说明书进行轻微修改申请可以获得授权的,审查员可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邀请其在两个月以内进行该修改。这类轻微修改的一个例子是仅对权利要求项从属性错误的处理。   如果进行了这种轻微修改仍不能解决有关问题的,审查员可以按照现有惯例发出初步或进一步的意见。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规定的表格并主动拒绝修改的要求,或将修改的要求置之不顾直到答复期间过后。   在这两种情况下,审查员都可以根据现有惯例发出初步或补充意见。   此项新运用的适用对象为如下申请。 a)  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时实质审查已经开始并尚未完全结束的全部发明专利申请 b)  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以后提出的全部实质审查请求。   但是,正在接受补充审查的现有申请或接受补充审查的新申请,此项新运用不适用。 6.将审查对象限定为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第一项发明的情况   在实质审查中,明确申请包含两个以上发明时,审查可能仅限于权利要求中描述的第一项发明,届时申请人也将收到相应通知。 7.申请内容只能通过IPOS Digital Hub查看   在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以后提出的申请阅览请求仅适用于持有IPOS数字中心账号的请求人。 8. 取消根据第34条请求书面授权的新加坡地址要求   新加坡居民可以在生效日期后请求在新加坡国外提交或为了在新加坡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书面授权,无需IPOS数字中心账号。IPOS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该申请人。 9. 官费(摘抄)   申请费             170  SG$ (调整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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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CPIT(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驻日本工业产权联络所)代表来访浅村(2022年 4月25日)

2022年 4月25日,中国CCPIT(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驻日本工业产权联络所)代表来访浅村。 ・ 代 表    吴 越 先生 (左二) ・ 新代表 专利代理师 何 杨 先生  (中央)

日本 2022年4月1日 修正法施行

2022年4月1日   2022年4月1日起,日本专利法(即特许法,特许即为国内的发明专利)等多项法律修正已正式施行。   相关内容,请查阅以下概要。 1.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 1.1  可在特许厅窗口使用信用卡缴费   一直以来信用卡缴费仅可在线上付款时使用,现调整为在特许厅专利申请窗口也可使用信用卡缴费。即可在特许厅窗口,使用信用卡支付相应官费。   可使用的信用卡为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 (上图根据特许厅相关网页《特许厅窗口使用信用卡支付已开启》编辑制作而成) 具体详情请参阅特許庁窓口でクレジットカード納付を開始します | 経済産業省 特許庁 (jpo.go.jp) 1.2  对放弃、订正审判、订正请求中需要通常实施权人同意的要求的调整(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 ① 发明专利权的放弃不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另外,发明专利权的放弃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此外,对于专用实施权的放弃及临时专用实施权的放弃,仍需要其设定许可的通常实施权人或临时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对于基于实用新型注册而变更的发明专利申请,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临时专用实施权的放弃则为临时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② 请求订正审判,以及在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中提出订正请求的,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另外,仍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3)实用新型法   实用新型权的放弃及订正,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但仍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4)外观设计法   外观设计权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仍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5)商标法   商标权的放弃,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上图根据特许厅相关网页产业构造审议会 专利制度小委员会:新冠及后新冠时代的专利制度情况(提案)编辑制作而成) 1.3 创设专利侵权诉讼中第三方意见征求制度(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在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的时代,专利侵权诉讼预计将变得越发复杂。   因此导入该制度,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界、学术界、行业或组织,海外组织或公司等第三方征求意见。 (1)导入该制度的相关法律领域   首先在比较有需要的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的侵权诉讼中导入了该制度。   未来必要时将扩大至其他领域(外观设计权及商标权等)和诉讼类型(如对审理决定等的申诉),但此次尚未导入。 (2)对应审级   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以及具有一审专属管辖权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及大阪地方裁判所。   有关第三方意见征求制度更多详情,请参阅如下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网站   ( https://www.ip.courts.go.jp/tetuduki/vcmsFolder_1615/vcms_1615.html ) (3)专利法也导入了补偿金请求权诉讼 (4)裁判所による第三者意見募集制度に関する弁理士の対応業務の追加   增加了专利代理人在裁判所第三方意见征求制度方面的业务   准备提交第三方意见的公司在考虑意见内容时,通过与专利代理师沟通,利用专利代理师的知识和专长,将有利于向裁判所准确第传达第三方意见。   因此追加了该项规定,当企准备提交上述意见的公司等在考虑第三方意见的内容时,可以与专利代理师进行沟通。 (上图根据特许厅相关网页产业构造审议会 第十五回知识产权分科会编辑制作而成) 1.4 专利年费等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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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被评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

2022年3月24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被东京都评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 (テレマーク・マスター企業)”。   Telemark Master Company是指为防止疫情传播和平衡经济活动,以及对人流进行有效控制而设立居家远程办公,在Telemark的设立试行期(一至三个月)内实现了“每周三次、七成以上员工”进行远程办公,被东京都产业劳动局认定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的企业。   浅村专利事务所自2021年以来一直积极推行远程办公,并在三个月的试行期内实现了每周三次且七成以上员工实行居家远程办公,此次荣幸被评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

马来西亚 在专利法中限制知识产权局(MyIPO)在线平台的使用

2022年2月23日   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Corporation of Malaysia:MyIPO)于2022年3月18日起开始实施于2021年修订的专利法。   根据此次修订的实施,发明专利将无法再使用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在线平台(IP Online)。   因此,所有的发明专利申请都必须直接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提交纸质申请文件。   同时需留意,在利用马来西亚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MSE)制度*时,必须提交在相关国家或欧洲专利公约(EPO)下的专利局审查结果的纸质文件。   *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MSE: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制度   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MSE)是根据其他国家专利局的审查结果进行的实质审查制度。   * 马来西亚的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MSE)制度   马来西亚的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制度是在马来西亚提交的专利申请如果在马来西亚专利法实施细则27A中规定的国家(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英国、美国)或欧洲专利公约(EPC)下的专利局获得授权的,可以通过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MyIPO)提交显示审查结果的文件,则该专利可以仅通过简单的附加审查来取得授权的制度(马来西亚专利法第29A条(2))。

浅村荣幸被Managing IP评为“IP Stars Ranked Firm 2022 Trade mark prosecution – domestic firms(Tier2)”

  2022年3月22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荣幸连续三年被Managing IP评为日本地区IP Stars Ranked Firm商标申请及确权领域部门(第二梯队)。   Asamura Patent Office – Japan – Firm Profile | IP STARS (Rankings 参阅)   浅村专利事务所在日本及全球范围内基于高度专业知识和百年经验积累,在专利及商标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高品质专业服务。   能够荣幸获得此次荣誉称号,是广大客户对浅村的信任与支持,更是对浅村全体成员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的褒奖与肯定。  

我所专利代理师原亮太于Lawyer Monthly Legal Awards 2021评选中荣膺 “Trademark Lawyer of the Year”称号

2022年3月22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商标外观设计部门的原亮太专利代理师于Lawyer Monthly 杂志*举行的2021年度Legal Awards评选中荣膺“Trademark Lawyer of the Year”称号。   “Lawyer Monthly Legal Awards” 是针对杰出律师事务所及法律专业人士的年度奖项。   该奖项的评选根据企业的反馈、对企业方面的业绩、以往的获奖经历、候选人的背景经历及律师事务所的反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在2021年,来自日本商标部门的被提名人中仅有原亮太专利代理师1名获得该奖项。   能够获得此项荣誉称号是海外的律师、专利代理师、律师事务所及企业对原亮太专利代理师于世界各国商标业务方面的高度评价与肯定。   Lawyer Monthly – Legal Awards 2021 (lawyer-monthly.com)  请参阅P14 ASIA Japan *Every year the Lawyer Monthly Awards identify and honour the most respected Lawyers and Law Firms who lead the way on a global stage. Our prestigious legal awards celebr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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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O 自2022年4月起调整官费

2022年3月17日  欧洲专利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宣布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对官费(Official fee)进行调整。(RCE)。  欧洲专利局一般每两年对官费进行一次调整,此次是继2020年4月1日以来的第一次调整。 1.实施与应用  目前该专利法细则修订案尚未公布具体实施日期,预计将在2根据规则第二条规定,调整后的费用将于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该调整将适用于2022年4月1日后缴纳的费用。此外,关于国际申请相关手续费,将适用于2022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 2. 特例  如果在2022年4月1日起的6个月内,即至2022年10月1日之前,按调整前的费用缴纳官费的,如果在EPO通知按调整前的费用付款后的2个月内支付调整后费用差额的,则视为有效付款。 3.EPO官费表 费用项目 至2022年3月31日调整前费用 2022年4月1日之后调整后费用 上涨差额 申请费用(Article 78, paragraph 2) l  基于字符代码格式(XML)在线提交l  在线提交文件l  通过在线提交以外的方式提交文件 95€125€260€ 100€130€270€ 5510 说明书超出35页,每页附加费(Rule 38, paragraph 2) 16€/页 16€/页 0 权利要求项附加费(加在申请费中)(Rule 45,paragraph 1, Rule 71, paragraph 4, Rule 162, paragraph 1)  (第16项至第50项)(超出 50项) 245€/项610€/项 250€/项630€/项 520 根据之前的分案申请所进行的分案申请的附加费(Rule 38, paragraph 4) (第2代)(第3代)(第4代)(第5代) 220€440€660€885€ 225€455€680€910€    5152025 检索费(欧洲检索)(Article 78, paragraph 2) (2005年7月1日以后的申请)(2005年7月1日以前的申请)(国际检索(Rule 16.1 PCT))(补充国际检索(Rule 4bis.3(a) PCT)) 1,350€   920€1,775€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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