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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等费用将于2022年4月1日进行调整 (续报)

   2021年12月22日   内阁会议决定了有关《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施行日期的政令。   为配合本法实施完善发明专利年费等数额的相关政令规定,内阁于2021年12月21日批准了《专利法等相关手续费部分修正政令》。    具体为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等费用上调。   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的国际申请相关手续费,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个别指定手续费费用有所上调。   此外,本次费用调整仅针对发明专利、商标、国际申请等,不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调整。进行调整。   影响较大的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及国际申请相关的调整金额,请参阅下方表格。                  发明专利 项 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后金额 参考:权利要求项数为5的年费(1年) 调整前 调整后(上调金额) 年费 1年~3年 每年2,100日元+权利要求项数×200日元 每年 4,3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300日元 3,100日元 5,800日元(2,700日元) 年费 4年~6年 每年 6,400日元 + 权利要求项数×500日元 每年 10,3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800日元 8,900日元 14,300日元(5,400日元) 年费 7年~9年 每年 19,300日元 + 权利要求项数×1,500日元 每年 24,8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1,900日元 26,800日元 34,300日元(7,500日元) 年费 10年~25年 每年 55,4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4,300日元 每年 59,4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4,6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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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2022年1月1日起将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2021年12月21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公告,2022年1月1日起,将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统一调整为电子商标注册证。   ・以纸件形式提交申请的商标注册   将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   此外,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过渡期,电子注册证和纸质注册两者一并发放。   ・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的商标注册   如往常一样,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可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及下载打印电子商标注册证。

日本 将不再允许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的记载

2021年12月17日   2021年12月15日,产业构造审议会知识产权分科会特许制度小委员会批准,将一律不再允许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的记载 (日语表述为:マルチマルチクレームの記載)。   因此,今后需要以与国际趋势相协调的方式来对权利要求进行描述。   此外,该变动生效的时间目前尚未公布,待正式公布时将另行通知。   “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即为,择一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权利要求1 含有 A 的组合物。   权利要求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B。   权利要求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C。   权利要求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D。   权利要求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进一步包含E。   其中,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5即为上文所述的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记载。   图示如下   权利要求1 A   权利要求2 A+B   权利要求3 A+C、A+B+C   权利要求4 A+D、A+B+D、A+C+D、A+B+C+D   权利要求5 A+E、A+B+E、A+C+E、A+B+C+E、A+D+E、A+B+D+E、A+B+C+D+E   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好处是上述权利要求4和5可以用简化的形式记载。   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   1. 根据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的记载,不以引用形式记载的权利要求数量呈指数增加。   2. 尽管99%的申请包含少于30项权利要求,但约有5%的申请包含超过1000项不以引用形式记载的权利要求。   3. 在日美中欧韩的专利局(世界五大知识产权局)中,美国、中国及韩国不允许多项引多项,日本未能与这三国相协调。此外,PCT国际申请也原则上不允许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的记载。   4.日本申请人向海外提交的申请中,向不允许多项引多项的国家提交的申请占总数的73%。   出处:产业构造审议会知识产权分科会基本问题小委员会《后新冠疫情时代知识产权政策的理想状态汇总》   *1引用形式权利要求必须是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或表示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定实施形态的从属权利要求。   *2原则上,各类别(产品、方法、装置、用途)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制。   *3如果至少有1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将在手续费上增加一定金额。   *4并非实质拒绝(rejection),而是形式拒绝(objection)。此外,在审查前,由专利申请管理局(The Office of Patent Application Processing)来对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进行相关确认及申请手续费的计算。   *5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限制多项引多项规定的,将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但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3条中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理由。   产业构造审议会知识产权分科会特许制度小委员会第16回审查基准专门委员会工作组讲义编辑   因此,从国际协调,第三方监视负担以及通过减少权利要求数量和不以引用形式记载的权利要求数量之间的差异来减轻过度的审查负担的角度出发,决定限制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记载。   该限制适用于特许(即发明专利)申请及实用新型注册申请。   此外,关于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记载没有设定例外情况。 关于审查基准的修改   《特许及实用新型审查基准》中,判断为违反特许法第36条6项4号(通商产业省令条件)及违反实用新型法第5条6项4号(通商产业省令条件)的类型中,新追加了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   此外,《特许及实用新型审查手册》中的相关部分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关于拒绝理由   多项引多项的权利要求记载是违反特许法第36条6项4号(通商产业省令条件)的拒绝理由。   此外,违反多项引多项权利要求记载并非无效理由及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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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 废除宽限期后允许续展申请的相关处理

2021年12月8日   在卡扎菲政权倒台后的内战动荡期间,利比亚知识产权局一直在接受超过法定6个月宽限期的续展申请,没有出现任何操作问题。事实上,2018年的省令正式允许在宽限期后提出续期申请。   现在,利比亚知识产权局已经撤销了这项2018年的省令。并发表意见称,所有商标,无论是正在审查还是已经注册的,都必须在续展截止日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续展。   最需要注意的不仅是对于即将到续展期限的案件,在宽限期6个月后提出续展申请且目前为待处理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已续展的),此次变更具有追溯效力。   利比亚从业人员对上述知识产权局的此次变更提出异议,称“追溯适用范围不应扩大到已经发出续展受理函并已缴费的情况”。遗憾的是知识产权局对这一请求没有作出反应。知识产权局目前已经开始了对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续展申请的无效判断程序。   因此,如果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未提交续展申请或在宽限期内未能获得续展注册的,则商标注册将无效或有无效的风险,可能需要考虑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有关更多详细内容,欢迎与我们咨询联络。

多家新闻网站登载了浅村专利事务所成立130年相关文章

2021年12月01日   2021年12月1日,共同通信社,雅虎新闻,BIGLOBE新闻等媒体网站登载了浅村专利事务所成立130年相关文章。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株式会社共同通信社(kyodo.co.jp)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OVO)- 雅虎新闻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2021年12月1日)| BIGLOBE新闻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mixi新闻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OVO(kyodo.co.jp)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b.(nordot.app)        在日本特许局(现在的日本特许厅)初任局长高桥是清(1854~1936年)的建议下成立的浅村专利事务所(位于东京都品川区)于10月25日迎来了成立130年。   1891年,当时任职特许局审查员的浅村三郎抱着“激发创造性思维,促进创造性智慧,以推动日本工业发展”的想法辞去职务,成立了浅村专利事务所。在事务所成立之初,高桥是清先生曾因为担心这日本首次的民间专利代理事务而不时来访。    除了担任首相外,高桥先生还担任过日本银行总裁和大藏大臣( 注:财务大臣),被称为 “日本财政的守护神”。在担任官职期间,高桥先生研究海外专利制度和起草专利法案等,以为建立日本专利制度所作出的努力为闻名。在担任大藏大臣期间,他在1936年2月26日的二二六事件中被一名反对高桥财政政策的青年军官领导的“反乱军”杀害。在浅村专利事务所中放有一张高桥先生和浅村先生的纪念照片,是于二二六事件发生前两年在大藏大臣办公室拍摄。   浅村专利事务所为延续创立之初的理念以及不辜负客户多年来的信任,将继续在多年的经验积累基础上提供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以及全面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等服务。 (出自株式会社共同通信刊登内容)

受邀于高桥是清, 成立130年,日本历史最悠久的专利事务所(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10月25日    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1年10月25日迎来了成立130年。  首先,诚挚感谢广大客户及合作伙伴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厚爱。  本所是浅村三郎在日本特许局(现在的日本特许厅)初任局长高桥是清先生的建议下,抱着“激发创造性思维,促进创造性智慧,以推动日本工业发展”的想法辞去该局审查员职务,于1891年成立,是日本历史最悠久的专利事务所。  在事务所成立之初曾有过一个插曲,高桥是清局长曾因为担心这日本首次的民间专利代理事务而不时来访本所。   这张照片摄于二二六事件发生两年前,为当时任职大藏大臣( 注:财务大臣)的高桥是清先生和浅村三郎于大藏大臣办公室拍摄。   高桥是清先生考虑到照片可能会从画框中被取出,于是不仅在衬纸,在照片上也留下了签名。  为延续创立之初的理念以及不辜负客户多年来的信任,本所将继续在多年的经验积累基础上提供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以及全面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等服务。  在今后的岁月里,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您的支持与信赖。                            高桥是清先生与浅村三郎

巴西 ANVISA向专利局退回超过1000件专利申请

2021年10月19日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对药品和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事先批准制度(根据巴西知识产权法第229-C条)于2021年8月26日起被废除(第14,195/21号法)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已从ANVISA收到1000多件专利申请。   此前,根据第229-C条,在巴西申请的药品和方法专利,需要先由ANVISA从药物伤害的风险等公共卫生的角度进行事先审查和批准,然后由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进行专利性条件的审查。虽然在2018曾决定在农药、兽药产品、食品及医疗设备等部分领域不再需要ANVISA的事先批准,但药品和方法的相关专利申请仍需经过ANVISA事先批准和INPI专利性条件审查的双重审查程序。   在这一制度废除约一个月后,INPI已收到来自ANVISA的1000多件专利申请,并在公报上公布了这些案件的如下通知, 因此INPI能够着手审查这些申请。 (i) 鉴于巴西知识产权法第229-C条的取消,专利申请不再需要ANVISA的事先批准;或 (ii)专利申请在新法出台前已被ANVISA批准。   在该制度废除前,由于ANVISA的事先批准需要一定时间因此造成了巴西专利申请审查的延误。现在,药品专利申请和其他领域的申请一样由INPI审查,而不需要送至ANVISA进行事先批准。从ANVISA退回给INPI的案件中,约74%已经开始了初步审查(Preliminary Official Action)。

韩国 国会通过专利法修正案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9月29日,韩国国会本会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并将于颁布之日起6个月后的2022年4月20日生效。   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再审查请求)期限的延长及适用对象的扩大(专利法第67条2第1项的修改)   为了在不延长期限的情况下为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准备申请,并改善目前花费金钱延长期限的情况,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再审查请求)期限从30天延长至3个月。此外,为了在专利被批准授权后仍能进行修改,专利法修正后可在专利被批准授权后请求再审查。   (2) 引入分离申请制度(专利法第52条2新增)   复审维持驳回决定后,没有被驳回的权利要求项可以进行分离申请。   (3) 分案申请优先权要求的自动认定(专利法第52条第4项新增)   如果在原申请中已合法要求优先权,则在分案申请中无需再次提交优先权要求,将被自动视为在分案申请中已合法取得优先权。   (4) 放宽恢复申请人权利的条件   放宽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导致程序无效(专利法第16条)、审查请求及再审查请求逾期(第67条3)、未缴纳专利费(注册费) (第81条3)的恢复条件,由现行法的“不可以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放宽至“正当理由” 注)。 注)“正当理由”包括因病住院、专利客户服务中心的错误指导或自动转账的错误。   (5) 通过权利转让保护共有人的非独占许可(专利法第122条修改)   当共有人的专利权份额由于通过拍卖等方式的分割要求而转让给另一方时,失去其专利份额的共有人被授予普通实施许可,以保护正在进行的业务。   (6) 扩大国内优先权要求的范围(专利法第55条第1项第4号的修改)   根据现行法律,一旦作出批准授权决定,在先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但根据修正案,   在可以在作出批准授权决定之后但在注册之前提出申请,对改进或增加的发明要求优先权。

日本 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等费用将于2022年4月1日进行调整

2021年10月1日       内阁会议决定了有关《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施行日期的政令。      该政令包括调整发明专利年费等规定(请参考 行业资讯 2021年9月16日 (3)②.),将于2022年4月1日施行。       具体为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等费用上调。       此外,本次预定的费用调整仅针对发明专利、商标、国际申请等,      不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调整。       影响较大的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的调整金额,请参阅下方表格。       目前正在等待有关费用调整的正式决定,但很可能是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另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相关费用、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预计也将进行      调整(上调)。       费用调整金额正式决定后,届时将另行通知。                  发明专利 项 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后金额 参考:权利要求项数为5的年费(1年) 调整前 调整后(上调金额) 年费 1年~3年 每年2,100日元+权利要求项数×200日元 每年 4,3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300日元 3,100日元 5,800日元(2,700日元) 年费 4年~6年 每年 6,400日元 + 权利要求项数×500日元 每年 10,3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800日元 8,900日元 14,300日元(5,400日元) 年费 7年~9年 每年 19,300日元 + 权利要求项数×1,500日元 每年 24,8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1,900日元 26,800日元 34,300日元(7,500日元) 年费 10年~25年 每年 55,4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4,3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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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有关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加坡专利制度的重要变化

2021年10月1日   新加坡专利制度的新规则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施行,其中包括第三方对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授权前异议(“Third Party Observation”,即“第三方意见”),以及授权后的专利说明书的复审请求(”Re-Examination” ,即“复审”)。   此外,新规定中也规定了对于在撤销程序中提出反驳,以及在专利注册薄中追加有关专利有效性注释的相关内容。 第三方意见书   第三方意见书可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报告(Examination Report)前提出。   第三方意见书提出后,注册处对专利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并发送向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书的副本。   审查中予以考虑的第三方意见书将在专利公开系统中公布。如果第三方希望对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见书可由代理人提交。   以前,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提出异议的唯一方法是(已注册)专利的撤销程序。此方法作为可向注册处提出申请的正式选项仍然有效,也是撤销的依据。 复审   对于已授权注册的专利,第三方可以基于以下撤销理由,向注册处提出专利说明书的复审请求:  1.发明没有可专利性  2.说明书不是以能够实现为准的明确并且完整的公开  3.有超出申请最初公开范围的事项  4.带来追加事项的修改,或扩大已授权的保护范围的修改  5.不应被批准的订正  6. 同一申请人于同优先权日申请的同一发明的两个以上专利的其中一个专利   除了向法庭或注册处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方法外,提出复审请求可能是唯一可用的程序。此外,如果提出的请求不符合要求,或注册处认为该请求不足以予以受理、或判断是对程序的滥用的,注册处可拒绝该请求。   复审请求书、意见书及复审程序相关的审查报告将在专利公开系统中公布。同样,提出复审请求的第三方希望保密的,复审请求可由代理人提出。 于撤销申请中提出反驳   根据新规定,专利权人应注意,当有撤销专利申请时,如果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驳,则必须批准撤销申请。初步来看,除非与注册处所掌握的其他文件不一致,否则对于撤销申请陈述中所述的各项事实,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专利注册的注释   其他的变化包括,该专利在法庭或注册处的程序被承认有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注册处提出附加注释的请求,记录法庭对有争议的有效性的认证。这将表明该专利已经在诉讼程序中得到检验,通常也是对专利有效性的最终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