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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 废除宽限期后允许续展申请的相关处理

2021年12月8日   在卡扎菲政权倒台后的内战动荡期间,利比亚知识产权局一直在接受超过法定6个月宽限期的续展申请,没有出现任何操作问题。事实上,2018年的省令正式允许在宽限期后提出续期申请。   现在,利比亚知识产权局已经撤销了这项2018年的省令。并发表意见称,所有商标,无论是正在审查还是已经注册的,都必须在续展截止日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续展。   最需要注意的不仅是对于即将到续展期限的案件,在宽限期6个月后提出续展申请且目前为待处理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已续展的),此次变更具有追溯效力。   利比亚从业人员对上述知识产权局的此次变更提出异议,称“追溯适用范围不应扩大到已经发出续展受理函并已缴费的情况”。遗憾的是知识产权局对这一请求没有作出反应。知识产权局目前已经开始了对在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续展申请的无效判断程序。   因此,如果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未提交续展申请或在宽限期内未能获得续展注册的,则商标注册将无效或有无效的风险,可能需要考虑提出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有关更多详细内容,欢迎与我们咨询联络。

多家新闻网站登载了浅村专利事务所成立130年相关文章

2021年12月01日   2021年12月1日,共同通信社,雅虎新闻,BIGLOBE新闻等媒体网站登载了浅村专利事务所成立130年相关文章。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株式会社共同通信社(kyodo.co.jp)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OVO)- 雅虎新闻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2021年12月1日)| BIGLOBE新闻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mixi新闻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OVO(kyodo.co.jp)   受邀于高桥是清, 浅村专利事务所迎来成立130年 | b.(nordot.app)        在日本特许局(现在的日本特许厅)初任局长高桥是清(1854~1936年)的建议下成立的浅村专利事务所(位于东京都品川区)于10月25日迎来了成立130年。   1891年,当时任职特许局审查员的浅村三郎抱着“激发创造性思维,促进创造性智慧,以推动日本工业发展”的想法辞去职务,成立了浅村专利事务所。在事务所成立之初,高桥是清先生曾因为担心这日本首次的民间专利代理事务而不时来访。    除了担任首相外,高桥先生还担任过日本银行总裁和大藏大臣( 注:财务大臣),被称为 “日本财政的守护神”。在担任官职期间,高桥先生研究海外专利制度和起草专利法案等,以为建立日本专利制度所作出的努力为闻名。在担任大藏大臣期间,他在1936年2月26日的二二六事件中被一名反对高桥财政政策的青年军官领导的“反乱军”杀害。在浅村专利事务所中放有一张高桥先生和浅村先生的纪念照片,是于二二六事件发生前两年在大藏大臣办公室拍摄。   浅村专利事务所为延续创立之初的理念以及不辜负客户多年来的信任,将继续在多年的经验积累基础上提供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以及全面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等服务。 (出自株式会社共同通信刊登内容)

受邀于高桥是清, 成立130年,日本历史最悠久的专利事务所(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10月25日    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1年10月25日迎来了成立130年。  首先,诚挚感谢广大客户及合作伙伴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厚爱。  本所是浅村三郎在日本特许局(现在的日本特许厅)初任局长高桥是清先生的建议下,抱着“激发创造性思维,促进创造性智慧,以推动日本工业发展”的想法辞去该局审查员职务,于1891年成立,是日本历史最悠久的专利事务所。  在事务所成立之初曾有过一个插曲,高桥是清局长曾因为担心这日本首次的民间专利代理事务而不时来访本所。   这张照片摄于二二六事件发生两年前,为当时任职大藏大臣( 注:财务大臣)的高桥是清先生和浅村三郎于大藏大臣办公室拍摄。   高桥是清先生考虑到照片可能会从画框中被取出,于是不仅在衬纸,在照片上也留下了签名。  为延续创立之初的理念以及不辜负客户多年来的信任,本所将继续在多年的经验积累基础上提供国内外知识产权的权利取得、以及全面的知识产权相关咨询等服务。  在今后的岁月里,希望能够继续得到您的支持与信赖。                            高桥是清先生与浅村三郎

巴西 ANVISA向专利局退回超过1000件专利申请

2021年10月19日   巴西国家卫生监督局(ANVISA)对药品和方法相关专利申请的事先批准制度(根据巴西知识产权法第229-C条)于2021年8月26日起被废除(第14,195/21号法)后,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已从ANVISA收到1000多件专利申请。   此前,根据第229-C条,在巴西申请的药品和方法专利,需要先由ANVISA从药物伤害的风险等公共卫生的角度进行事先审查和批准,然后由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进行专利性条件的审查。虽然在2018曾决定在农药、兽药产品、食品及医疗设备等部分领域不再需要ANVISA的事先批准,但药品和方法的相关专利申请仍需经过ANVISA事先批准和INPI专利性条件审查的双重审查程序。   在这一制度废除约一个月后,INPI已收到来自ANVISA的1000多件专利申请,并在公报上公布了这些案件的如下通知, 因此INPI能够着手审查这些申请。 (i) 鉴于巴西知识产权法第229-C条的取消,专利申请不再需要ANVISA的事先批准;或 (ii)专利申请在新法出台前已被ANVISA批准。   在该制度废除前,由于ANVISA的事先批准需要一定时间因此造成了巴西专利申请审查的延误。现在,药品专利申请和其他领域的申请一样由INPI审查,而不需要送至ANVISA进行事先批准。从ANVISA退回给INPI的案件中,约74%已经开始了初步审查(Preliminary Official Action)。

韩国 国会通过专利法修正案

 2021年10月8日   2021年9月29日,韩国国会本会议通过了专利法修正案。   该修正案于2021年10月19日颁布,并将于颁布之日起6个月后的2022年4月20日生效。   本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 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再审查请求)期限的延长及适用对象的扩大(专利法第67条2第1项的修改)   为了在不延长期限的情况下为申请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准备申请,并改善目前花费金钱延长期限的情况,驳回决定的审判请求(再审查请求)期限从30天延长至3个月。此外,为了在专利被批准授权后仍能进行修改,专利法修正后可在专利被批准授权后请求再审查。   (2) 引入分离申请制度(专利法第52条2新增)   复审维持驳回决定后,没有被驳回的权利要求项可以进行分离申请。   (3) 分案申请优先权要求的自动认定(专利法第52条第4项新增)   如果在原申请中已合法要求优先权,则在分案申请中无需再次提交优先权要求,将被自动视为在分案申请中已合法取得优先权。   (4) 放宽恢复申请人权利的条件   放宽因不符合形式要求而导致程序无效(专利法第16条)、审查请求及再审查请求逾期(第67条3)、未缴纳专利费(注册费) (第81条3)的恢复条件,由现行法的“不可以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放宽至“正当理由” 注)。 注)“正当理由”包括因病住院、专利客户服务中心的错误指导或自动转账的错误。   (5) 通过权利转让保护共有人的非独占许可(专利法第122条修改)   当共有人的专利权份额由于通过拍卖等方式的分割要求而转让给另一方时,失去其专利份额的共有人被授予普通实施许可,以保护正在进行的业务。   (6) 扩大国内优先权要求的范围(专利法第55条第1项第4号的修改)   根据现行法律,一旦作出批准授权决定,在先申请不能作为优先权要求的基础,但根据修正案,   在可以在作出批准授权决定之后但在注册之前提出申请,对改进或增加的发明要求优先权。

日本 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等费用将于2022年4月1日进行调整

2021年10月1日       内阁会议决定了有关《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施行日期的政令。      该政令包括调整发明专利年费等规定(请参考 行业资讯 2021年9月16日 (3)②.),将于2022年4月1日施行。       具体为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等费用上调。       此外,本次预定的费用调整仅针对发明专利、商标、国际申请等,      不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进行调整。       影响较大的发明专利年费、商标注册费、续展注册费的调整金额,请参阅下方表格。       目前正在等待有关费用调整的正式决定,但很可能是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另外,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国际申请相关费用、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预计也将进行      调整(上调)。       费用调整金额正式决定后,届时将另行通知。                  发明专利 项 目 调整前金额 调整后金额 参考:权利要求项数为5的年费(1年) 调整前 调整后(上调金额) 年费 1年~3年 每年2,100日元+权利要求项数×200日元 每年 4,3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300日元 3,100日元 5,800日元(2,700日元) 年费 4年~6年 每年 6,400日元 + 权利要求项数×500日元 每年 10,3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800日元 8,900日元 14,300日元(5,400日元) 年费 7年~9年 每年 19,300日元 + 权利要求项数×1,500日元 每年 24,8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1,900日元 26,800日元 34,300日元(7,500日元) 年费 10年~25年 每年 55,400日元+ 权利要求项数×4,300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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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有关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加坡专利制度的重要变化

2021年10月1日   新加坡专利制度的新规则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施行,其中包括第三方对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授权前异议(“Third Party Observation”,即“第三方意见”),以及授权后的专利说明书的复审请求(”Re-Examination” ,即“复审”)。   此外,新规定中也规定了对于在撤销程序中提出反驳,以及在专利注册薄中追加有关专利有效性注释的相关内容。 第三方意见书   第三方意见书可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报告(Examination Report)前提出。   第三方意见书提出后,注册处对专利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并发送向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书的副本。   审查中予以考虑的第三方意见书将在专利公开系统中公布。如果第三方希望对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见书可由代理人提交。   以前,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提出异议的唯一方法是(已注册)专利的撤销程序。此方法作为可向注册处提出申请的正式选项仍然有效,也是撤销的依据。 复审   对于已授权注册的专利,第三方可以基于以下撤销理由,向注册处提出专利说明书的复审请求:  1.发明没有可专利性  2.说明书不是以能够实现为准的明确并且完整的公开  3.有超出申请最初公开范围的事项  4.带来追加事项的修改,或扩大已授权的保护范围的修改  5.不应被批准的订正  6. 同一申请人于同优先权日申请的同一发明的两个以上专利的其中一个专利   除了向法庭或注册处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方法外,提出复审请求可能是唯一可用的程序。此外,如果提出的请求不符合要求,或注册处认为该请求不足以予以受理、或判断是对程序的滥用的,注册处可拒绝该请求。   复审请求书、意见书及复审程序相关的审查报告将在专利公开系统中公布。同样,提出复审请求的第三方希望保密的,复审请求可由代理人提出。 于撤销申请中提出反驳   根据新规定,专利权人应注意,当有撤销专利申请时,如果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驳,则必须批准撤销申请。初步来看,除非与注册处所掌握的其他文件不一致,否则对于撤销申请陈述中所述的各项事实,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专利注册的注释   其他的变化包括,该专利在法庭或注册处的程序被承认有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注册处提出附加注释的请求,记录法庭对有争议的有效性的认证。这将表明该专利已经在诉讼程序中得到检验,通常也是对专利有效性的最终检验。

关于浅村专利事务所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1年9月29日    随着日本新冠疫情的好转,从2021年9月30日起,东京都地区为期两个半月的紧急事态宣言将正式解除。   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公。   此外,在恢复正常办公后本所仍将继续实行约70%的远程办公的新工作形式。   衷心感谢在紧急事态宣言期间您的理解与支持,愿全球疫情能够早日结束。

韩国 专利法关于退还审查请求费的修改

   2021年9月29日   韩国专利法关于专利年费的退还等的第84条规定,对审查请求费退还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021年8月17日颁布)。   根据现行的韩国专利法第84条规定,在请求审查后,  -收到外包机构的现有技术检索结果通知、  -同一人就相同发明于相同日期提出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的,该专利申请人收到在规定期间内申报协议结果的协议结果申报要求、  - 审查意见通知、及  - 决定授予专利的副本送达   之前,撤回或放弃专利申请的,已缴纳的审查请求费可退还。   而在修改后的韩国专利法第84条中,  -收到现有技术检索结果通知后,取消或放弃专利申请的,审查请求费可全额退还、  - “协议结果申报命令发出后,但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或“审查意见通知发出后,但在审查意见答复截止日期之前”,取消或放弃专利申请的,可退还三分之一的审查请求费。   以上修改事项将根据附则,适用于颁布日起3个月后、于2021年11月18日以后撤回或放弃的专利申请。

浅村荣幸被The Lawyer Network评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 in Japan – 2021

2021年9月24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于2021年度The Lawyer Network Annual Awards中,荣幸被评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也是本年度日本唯一一家当选的事务所。  本次荣幸当选,也是世界各国对本所商标业务在日本最好的评价与肯定。 有关浅村专利事务所的相关内容请参阅下方链接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