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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成为《马德里协定》第100位成员国

2017年11月30日   2017年10月2日,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宣布印度尼西亚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下文简称为“《马德里协定》”)的第100位成员国(i) 。《马德里协定》将于2018年1月2日起在印度尼西亚生效。   实务上的变化:   ・由于印度尼西亚尚未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14条第5款(ii)作出声明,即对后期指定没有设定限制,因此在2018年1月2日以前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后期指定印度尼西亚(iii)。                 (i)  100 Members and Counting: Madrid System Welcomes Indonesia WIPO http://www.wipo.int/madrid/en/news/2017/news_0020.html (ii)   《马德里议定书》第14条 第14条 (1)-(4)省略 (5) 凡第(1)款所述的国家或政府机构,在递交本议定书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本协议书的加入书时,可以声明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以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不得向其延伸。 (iii)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名单 由日本专利局发布的材料 https://www.jpo.go.jp/tetuzuki/t_shouhyou/kokusai/files/madopro_kamei/members. pdf

泰国 《马德里议定书》生效

  2017年8月7日,泰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了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下文简称为“《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并将于2017年11月7日起生效。泰国为《马德里协定》的第99位成员国(i) (ii)。   实务上的变化:   ・由于泰国尚未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14条第5款(iii)作出声明,即对后期指定没有设定限制,因此在2017年11月7日以前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后期指定泰国(iv) 。             注: (i) 泰国加入《马德里协定》 日本专利局2017年8月7日 https://www.jpo.go.jp/tetuzuki/t_shouhyou/kokusai/madopro_thailand.htm (ii) Thailand Joins the Madrid System WIPO 2017年8月7日 http://www.wipo.int/madrid/en/news/2017/news_0015.html (iii) 《马德里议定书》第14条 第14条 (1)-(4)省略 (5) 凡第(1)款所述的国家或政府机构,在递交本议定书的批准书,接受书或同意书,或本协议书的加入书时,可以声明在本议定书对其生效之日以前根据本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不得向其延伸。 (iv)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名单 由日本专利局发布的材料 https://www.jpo.go.jp/tetuzuki/t_shouhyou/kokusai/files/madopro_kamei/members. pdf

英国D Young & Co LLP代表来访浅村(2017年11月17日)

2017年11月17日,英国D Young & Co LLP代表来访浅村。 ・ Mr. James Turner (合伙人) ・ Dr. Doug Ealey     (合伙人)   (从左起)

中国CCPIT(中国国际贸易存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表来访浅村(2017年11月15日)

2017年11月15日,中国CCPIT(中国国际贸易存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代表来访浅村。 ・ 副所长 专利代理师 龙 传红 先生 (右四) ・ 专利代理师 李 英 女士              (左三) ・ 专利代理师 刘 日华 先生           (左二) ・ 专利代理师 何 杨 先生              (左一)

智利Sargent & Krahn代表来访浅村(2017年11月10日)

2017年11月10日,智利Sargent & Krahn代表来访浅村。    ・ Mr. Pablo Cariola

阿根廷Marval, O’Farrell & Mairal代表来访浅村(2017年11月9日)

2017年11月9日,阿根廷Marval, O’Farrell & Mairal代表来访浅村。  ・Mr. Juan M. López Mañán (合伙人)  ・Mr. Martín G. Chajchir      (合伙人)    (从左起)

ASEAN ASEAN PATENTSCOPE启动

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8月29日,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rtal宣布开始提供ASEAN PATENTSCOPE服务(i)。同时宣布自8月30日起,WIPO可以通过PATENTSCOPE从ASEAN了解各国知识产权相关信息(ii)。 ◇ ASEAN PATENTSCOPE ◆URL: http://ipsearch.aseanip.org/ (注:2017年10月目前、网页仍处于很难打开的状态) ◆覆盖范围 ・ASEAN成员国专利逾50万件 ・专利家族数据 ◆功能 ・搜索书目数据 ・显示已发布的专利文献信息 ・搜索结果报告输出功能(可定制) ・翻译成各国语言 ・ASEAN内专利家族的搜索 ◇WIPO公告文件(2017年4月26日) http://repository.umy.ac.id/bitstream/handle/123456789/13854/ASEAN%20PATENTSCOPE. pdf                 注: (i)  AS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rtal https://www.aseanip.org/News-Events/Latest-News-Events/ctl/Details/mid/1956/aid/52 (ii)  WIPO August 30, 2017 http://www.wipo.int/patentscope/en/news/pctdb/2017/news_0006.html

美国 AFCP 2.0及QPIDS延期

2017年9月30日   2017年9月28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将AFCP 2.0和QPIDS试点计划的申请期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i)。   迄今为止,AFCP 2.0和QPIDS试点计划已经延期两次,该项目可能会应大众期望改为永久实施。   ◇什么是AFCP 2.0? (ii)   AFCP 2.0(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是申请人收到终审意见(Final Office Action)通知时,根据履行所规定的手续(提交AFCP Response Form (PTO-2323)),并非请求继续审查,而可以接受再次调查及审查的项目。   ◇什么是QPIDS? (iii)   例如,如果有必要披露(IDS)在美国完成审查并缴纳专利发行费(Issue Fee)之后在其他国家审查的之前未发现的现有技术文件,需要撤回专利发行同时提出继续审查请求(RCE)或者继续申请(Continuation Application)手续。在继续审查中,如该现有技术文件对专利性没有影响,则再次发行专利许可通知,浪费了申请人RCE等手续的费用。   而QPIDS (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则在缴纳专利发行费(Issue Fee)后在其他国家审查的之前未发现的现有技术文件时,不需要提出继续审查请求,而是由审查员审查该现有技术文件的公开内容,认定对专利性是否有影响。如果认定对专利性没有影响,即无需再次审查时,将由审查员发出Notice of Allowability。           注: (i)  USPTO Subscription Center 2017/9/28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accounts/USPTO/bulletins/1ba0087 (ii) 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 —USPTO https://www.uspto.gov/patent/initiatives/after-final-consideration-pilot-20 (iii)  Qu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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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 更改专利驳回的答复期限延长申请制度

2017年9月29日 自2017年10月1日起,韩国对专利驳回(驳回决定)的答复期限延长申请制度将发生变化。 ◇现行制度及其问题 在现行制度下,外国人(韩国以外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将答复期限延长60天。但与此同时,韩国国内的申请人一次申请仅能将应答期限延长30天,这造成了公平性的问题。 ◇修改后的制度 在修改后,外国人可以一次申请延期30天,最多可申请两次。虽然外国人可以申请延长的期限最长仍为60天,但首次申请的官方费用(Official Fee)为20,000 韩元,第二次申请的费用则为30,000韩元。   对象  现行制度  修改后制度  延长天数  Official Fee  延长天数  Official Fee  韩国国内  30天  20,000  30天  20,000  韩国国外  60天  20,000  30天(首次申请)  20,000  30天(第二次申请)  30,000  

菲律宾 修改商标细则・有义务在续展注册申请后1年内提交使用声明书

2017年8月30日   2017年7月7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No. 17-010 (i)号通知,并公布了《商标细则2017》,并于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修改要点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续展申请人有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提交日起1年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Declaration of Actual Use : DAU)》的义务。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可作为“实际使用证据(Evidence of Actual Use : EAU)”的内容定义。   此外,追加了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使用声明书》及使用证据的义务。   同时,在商标注册后第5年或续展注册后第5年的同日期起1年内,商标权人有义务提交该期间的使用声明书或有正当理由的说明书。   ◇修改后标细则的适用条件   续展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菲律宾直接申请案件及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案件。   ◇细则修改内容(节选・本所翻译)   细则204.(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的提交期限)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并没有要求在提交申请书时提交商业使用证明。所有申请人或注册人在记录相关证据并缴纳指定费用后,应在下一个期间内提出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DAU)。   (a)商标注册申请日起3年内   (b)注册日5年后的1年内   (c)商标注册续展日起1年内   (d)第5年、10年、15年的各续展日起1年内   如未提交DAU,则续展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或者该注册商标会被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从注册薄中撤销。   细则210.(实际使用的证据)   以下内容可作为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a)使用商标时的商标标签;   (b)从网站下载的能够明确表明商品已在菲律宾销售或进行了服务交易的页面;   (c)实用商标被印在商品上,或被印记,或被标记在商品容器上,或提供服务的设施的照片(包括用普通纸印刷的数码照片);   (d)在菲律宾销售的商品或能够表示服务商标实际使用的宣传册或其他广告文件;   (e)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据或发票等同类型使用证据,即能够表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或在菲律宾使用的证据;   (f)显示该商标使用的服务合同副本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可随时发布可用证据清单及该局不接受的证据。             注: (i)  IPOPHL Memorandum Circular No. 17-010 http://www.ipophil.gov.ph/images/2017Uploads/IPOPHL-Memorandum-Circular-No.-17-010-Rules-and-Regulations-on-Trademarks-Service-Marks-Trade-Names-and-Marked-or-Stamped-Containers-of-2017.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