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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最高法院判决表明双方复审程序(IPR)不违反宪法

2018年5月15日   2018年4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下简称为“最高法院”)判决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即“IPR”)不违反美国宪法。     什么是双方复审程序?   美国的双方复审程序是针对授权后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程序,相当于日本专利制度中的无效审判程序。专利无效请求被受理后,将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下属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即“PTAB”)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理。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多会挑战原告该项专利的有效性,并提出双方复审程序请求。     此次判决概要   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LLC(以下简称为“Oil States”)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Greene’s Energy Group, LLC(以下简称为“Greene’s Energy”)侵犯其专利权。   对此,Greene’s Energy向地方法院就Oil States该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并向PTAB提出双方复审程序请求。   尽管地方法院作出了对Oil States有利的裁决,但PTAB作出书面决定,因Oil States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而认定所述权利要求无效。   Oil States则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除坚持其专利有效性的立场外,还就IPR程序本身的合宪性提出异议。   在该案件被保留期间,在另一起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驳回与Oil States所提出的相同的宪法争议的决定。   Oil States遂就IPR程序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三条及修正案第七条,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判决概要   Oil States认为专利权是私有产权,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专利无效。此外,IPR的决定并非由陪审团裁定,这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所规定的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定IPR符合美国宪法第三条及修正案第七条,具体陈述内容如下。   ―IPR落入“公共权利原则”(public rights doctrine)的范畴内,IPR程序可以仅视为是对专利授权的“再议”。   ―专利权的授予并不属于司法决定,而是行政机构或立法机关能够实施的宪法规定的功能之一。   ―IPR及专利的无效性,国会可以将其正确地委托给PTAB这样的行政机构,并不属于违反宪法第三条的情况。     总结   该判决表明双方复审程序并不违反美国宪法,这意味着双方复审程序将继续被视为挑战美国专利有效性的重要一步。   但是,最高法院表示“该判决仅为针对Oil States所提出理由作出的判断”,强调此判断的适用范围狭窄。因此,根据Oil States所提出的理由(追溯申请,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等),双方复审程序仍有被视为违宪的可能性。  

中国 公布《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

2018年5月15日   目前,在中国,从保护药品创新所需的知识产权角度出发,正在考虑完善与药品注册有关的相关法律。2018年4月,CFDA(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1   以下为该办法规定的受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保护内容,数据保护的申请手续等的相关概述。     受保护的数据范围及要件   本办法中试验数据是指,药品上市申请人根据要求所提交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文件数据包中与药品有效性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试验数据,但是与药品安全性相关的数据除外,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为目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资料中所要求提交的数据;   ―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前未公开披露;   ―未依赖他人的试验数据或已公开发布的研究成果自行取得。     数据的保护期限及保护内容   (1)数据保护期限   根据药品的种类,数据保护期限规定为以下几种。 药品种类 保护期限 创新药 6年 罕见病治疗药品/儿童专用药 6年 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 12年     1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   2国内外没有上市的药品     但是有关创新药和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数据保护期限,进一步针对临床试验数据取得的地点,注册申请的国家及时间作出了以下规定。 取得临床试验数据的地点 注册申请的国家及时间 数据保护期限 中国 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在中国境内申请上市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同步申请上市 创新药为申请日起6年, 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为12年 利用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在中国申请上市时间晚于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上市 根据情况给予申请日起1至5年数据保护期 (新药申请晚于6年的不再给予数据保护期。) 海外 同上 对于使用境外数据但无中国患者临床试验数据申请新药上市的,给予上述计算方法1/4时间的数据保护期;补充中国临床试验数据的,给予1/2时间的数据保护期。     (2)保护内容   在保护期内,未经数据保护权利人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药品上市申请,但申请人依赖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或获得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数据保护相关流程     (1)申请及审查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数据保护的,应在提交上市许可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并说明申请保护的期限和理由。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审评部门应对申请人的试验数据保护申请予以公示30天。之后在进行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时,对申请人提出的数据保护申请同时进行审评。     (2)授权公示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权利在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批准公示时生效,数据保护信息与药品批准信息同时公示。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信息至少应包含药品的试验数据保护理由、数据保护起始和截止日期等信息,并由《上市药品目录集》收载并公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届满后,《上市药品目录集》中应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3)监管部门不披露    除下列情形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主动披露受保护的相关试验数据:   ―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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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利用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贷款

2018年5月14日   信州一家地方银行宣布利用专利局制度下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对地方机械制造企业实行了贷款(2018.04.12)。   通过有效利用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客观评估的制度,成功贷款3亿日元。   我所为所参与的评估报告能够带来此成果,深感荣幸。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MZO29324270S8A410C1L31000/                         (来自日经新闻电子版) https://www.82bank.co.jp/file.jsp?id=release/2018/pdf/news20180412. pdf                       (来自株式会社八十二银行)     九州一家地方银行宣布,将专利局制度下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作为对地方建造业企业的贷款判断文件签订了贷款合同(2018.03.16)。   贷款合同金额为3000万日元,贷款似乎是从去年12月下旬开始发放。   我所为所参与的评估报告能够带来此成果,深感荣幸。    http://www.ohishinet.co.jp/publics/index/1/detail=1/c_id=233/page233=1/type014_233_limit=10/#page1_233 202                      (来自大石建设株式会社主页) https://www.18bank.co.jp/news/topics/2018/2018_008.html                      (来自株式会社十八银行主页)    

美国Wenderoth, Lind & Ponack, LLP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4月26日)

2018年4月26日,美国Wenderoth, Lind & Ponack, LLP代表来访浅村。 ・ Mr. Andrew B. Freistein ・ Ms. Aya Ryuno

浅村研讨会的有关安排:2018年6月

2018年4月23日 有关计划于2018年6月举行的研讨会相关信息,请确认以下内容。 商标及外观设计(工业设计)的国际专利申请制度研讨会 摘要 商标的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外观设计的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修改协议)的国际专利申请 活动日期 6月15日(星期五)  时间 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4:30~17:00(入场 14:00) ■ 第一部分 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1小时10分钟) ・・・・・・・・・・・・ 休息 10分钟 ・・・・・・・・・・ ■ 外观设计: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修改协议)的国际专利申请            (50分钟) ■ 答疑                                              (20分钟) ■ 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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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所代理的龟甲万株式会社的立体商标已成功注册

2018年4月17日   更多详情请从下方龟甲万株式会社官方网站确认。  https://www.kikkoman.co.jp/news/18025.html

德国Dr. SCHÖN, Neymeyr & PARTNER 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4月17日)

2018年4月18日,德国Dr. SCHÖN, Neymeyr & PARTNER代表来访浅村。  ・ Dr. Christoph Schön  (中央)    ・ Mr. Ulrich Neymeyr   (左侧)    ・ Ms. Satomi Kudo    (右侧)

科威特 专利局开始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2018年4月16日   据科威特专利局称,通过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以下为“GCC”)专利局合作,目前所有在处理中的科威特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已完成,并计划对在2008年以后提交专利申请的进行实质审查。此外,审查机构为GCC专利局。   此外,根据几家外国代理机构提供的消息,自2018年3月27日起,科威特专利局将开始受理以科威特为指定国的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科威特专利局于2016年4月采用了《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建议需在科威特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GCC专利,科威特已停止受理新的专利申请。此外,科威特于2016年6月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于同年9月正式生效。   但是,即使想通过国际专利申请在科威特获得专利权,仍有以下令人困惑的情况。   1)GCC不是PCT的成员,不可以通过PCT进入GCC国家阶段。   2)可以通过国际专利申请,但科威特专利局并不受理之后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根据此次科威特开始受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消息,迄今为止的混乱状态也许将有望得到改善。   科威特目前正在整理和完善有关进入国家阶段的实施程序及指南。   如有最新消息,将另行通知。       1)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成员国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及沙特阿拉伯。 2)“根据几家外国代理机构提供的消息”,参考了以下链接。    AGIP: http://www.agip.com/news.aspx?id=14399    Saba IP: http://www.sabaip.com/en/News/Kuwait-Country-Update

台湾Yuso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4月13日)

2018年4月13日,台湾Yuso International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代表来访浅村。 ・Mr. Ray Chen ・Mr. Chaohung Chen  (从右起)

加拿大Marks & Clerk Canada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4月11日)

2018年4月11日,加拿大Marks & Clerk Canada代表来访浅村。 ・ Mr. Jean-Charles Grégoi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