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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专利等案件二审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6日,中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决定》。该决定通过将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审理权限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目前分布在31个地方的第二关下法院(上级法院)的职能,以实现统一和规范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尺度。   将来,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此外,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目前,有消息表明已有约30名具有丰富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官正在被选拔,未来还需持续关注有关该决定实施的最新消息。   该决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该决定施行满3年,将由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2018年11月1日

俄罗斯Patent & Law Firm YUS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10月31日)

2018年10月31日,俄罗斯Patent & Law Firm YUS代表来访浅村。  ・ Ms. Maria Lovtsova (法务部主管)    ・ Mr. Andrey Svistov  (执行董事)  ・ Mr. Denis Levchuk   (发明部主管)        (从左起)

荷兰Octrooibureau Vriesendorp & Gaade B.V. 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10月31日)

2018年10月31日,荷兰Octrooibureau Vriesendorp & Gaade B.V. 代表来访浅村。 ・ Mr Bas Peters

印度尼西亚 知识产权总局发表公告将对年金未缴纳者采取严厉措施

2018年10月30日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于2018年8月16日,向仍有未缴年费的在旧法下已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发出了强烈敦促缴费通告。   具体为已放弃专利如有未缴纳年费的(年费缴纳期限为现行法的施行日2016年8月26日之前的),(原)专利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将未缴纳年费和滞纳金全额缴清。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表明,如专利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缴清费用,将不受理该专利权人的新专利申请,直至费用全部缴清。   旧法规定,原则上,须在授予专利起1年内一次性缴清自申请日起算的累计年费。由于缴纳累计年费并非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因此即使申请人在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后希望放弃专利权,仍不能免除累计年费的缴纳义务。   此外,初始累计年费及授予专利权后的年费两者都有3年的缓缴期限,在缓缴期限到期前,专利权并不失效。因此,专利权人不仅积累了因未缴纳年费而被动放弃专利权的年份,还积累了之后缓缴期间中年份的年金缴纳义务。此外,如专利权人主动积极地提交放弃书放弃专利权,则可避免之后(缓缴期)的年费缴纳义务。   根据此次通告,上述未缴纳年费的情况,如未在2019年2月15日前缴清费用的,则新的专利申请可能将不被受理。   在此方面,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于2018年9月至10月上旬开始向属于上述未缴纳年费对象的专利权人发出正式通知(有关有未缴纳年费及如未能在截止日期前缴清费用则新的专利申请将不被受理的相关内容通知),但据消息表明并非全部属于该通知对象的专利权人都收已到通知。   另一方面,也有关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是否有正确更新年费记录,及是否能够确保全部属于该通知对象的专利权人都能在截止日期前收到正式通知的质疑。   需要注意的事,已收到正式通知的专利权人应在2019年2月15日前缴清费用。此外,尽管未收到该通知,但如有因未于2016年8月26日前缴纳年金而被动放弃专利权的,应考虑与当地代理人联系确认该已放弃专利的状态并采取必要措施。

英国Mewburn Ellis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10月29日)

2018年10月29日,英国Mewburn Ellis代表来访浅村。 ・ Ms. Dydra Donath ・ Ms. Tanis Keirstead ・ Ms. Satoe Takeda      (从左起)

英国Williams Powell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10月23日)

2018年10月23日,英国Williams Powell代表来访浅村。 ・ Mr. Ian Tollett

中国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10月23日)

2018年10月23日,中国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来访浅村。  ・ 许 凯 先生    (右三)  ・ 傅 文浩 先生 (左三)  ・ 渡边 彩 女士 (左二)

英国Marks & Clerk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10月16日)

2018年10月16日,英国Marks & Clerk代表来访浅村。 ・ Mr. Tom Farrand (商标部主管) ・ Mr. Aidan Clarke (合伙人) ・ Mr. Jason Chester

英国Slingsby Partners LLP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10月11日)

2018年10月11日,英国Slingsby Partners LLP代表来访浅村。 ・ Mr. Stephen Turner

乌拉圭 从2019年1月起将可撤销不使用商标

2018年9月12日   乌拉圭根据2014年的修订法引入了注册商标的不使用撤销制度。因不使用而撤销的商标为五年以上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因此从修订法施行以来第五年,即2019年1月1日起将可请求撤销不使用商标。   乌拉圭的不使用撤销制度概要如下。 注册商标因不使用而被撤销的对象为   A)商标权人或任何合法授权方自商标授权或续展之日起连续五年内未使用商标   B)商标的使用连续中断五年以上。 如商标权人能证明商标是因为不可抗力而未使用的,该撤销将被驳回。 请求撤销不使用商标的必须为利害关系人。 相关方不能提起撤销部分商标的请求,即如果有关商标用于相应说明书中提到的某些商品或服务,那么因不使用而撤销商标的诉讼将被驳回。 商标权人有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   此外,续展时不需要提交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