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BIRD & BIRD代表来访浅村(2018年7月10日)
2018年7月10日,西班牙BIRD & BIRD代表来访浅村。 ・ Mr. Mariano Santos
2018年7月10日,西班牙BIRD & BIRD代表来访浅村。 ・ Mr. Mariano Santos
2018年6月18日,韩国Lee International IP & Law Group 代表来访浅村。 ・ 商标/外观设计部 专利代理师 任 瑞英 女士 (右二) ・ 商标部 次长 城冢 教生 先生 (中央)
2018年5月31日,德国Hoefer & Partner Patentanwälte mbB代表来访浅村。 ・ Mr. Thomas J. Hager
2018年5月22日,美国Crowell and Moring, LLP代表来访浅村。 ・ Mr. Omar A. Galiano ・ Dr. Brian Paul Gearing ・ Mr. Michael H. Jacobs (从左起)
2018年5月21日,美国Birch, Stewart, Kolasch & Birch, LLP代表来访浅村。 ・ Mr. John W. Bailey (高级合伙人)
2018年5月17日,国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来访浅村。 ・ 傅 文浩 先生 (中央) ・ 渡边 彩 女士 (左二)
2018年5月16日,韩国法务法人(有)和友代表来访浅村。 ・ 洪 东午 律师 (右三) ・ 丁 海旺 律师 (左三)
2018年5月15日 2018年4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以下简称为“最高法院”)判决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即“IPR”)不违反美国宪法。 什么是双方复审程序? 美国的双方复审程序是针对授权后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的程序,相当于日本专利制度中的无效审判程序。专利无效请求被受理后,将由美国专利商标局下属的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即“PTAB”)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审理。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多会挑战原告该项专利的有效性,并提出双方复审程序请求。 此次判决概要 Oil States Energy Services, LLC(以下简称为“Oil States”)向联邦地方法院起诉Greene’s Energy Group, LLC(以下简称为“Greene’s Energy”)侵犯其专利权。 对此,Greene’s Energy向地方法院就Oil States该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并向PTAB提出双方复审程序请求。 尽管地方法院作出了对Oil States有利的裁决,但PTAB作出书面决定,因Oil States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而认定所述权利要求无效。 Oil States则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除坚持其专利有效性的立场外,还就IPR程序本身的合宪性提出异议。 在该案件被保留期间,在另一起案件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了驳回与Oil States所提出的相同的宪法争议的决定。 Oil States遂就IPR程序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三条及修正案第七条,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判决概要 Oil States认为专利权是私有产权,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只有法院有权判定专利无效。此外,IPR的决定并非由陪审团裁定,这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七条所规定的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定IPR符合美国宪法第三条及修正案第七条,具体陈述内容如下。 ―IPR落入“公共权利原则”(public rights doctrine)的范畴内,IPR程序可以仅视为是对专利授权的“再议”。 ―专利权的授予并不属于司法决定,而是行政机构或立法机关能够实施的宪法规定的功能之一。 ―IPR及专利的无效性,国会可以将其正确地委托给PTAB这样的行政机构,并不属于违反宪法第三条的情况。 总结 该判决表明双方复审程序并不违反美国宪法,这意味着双方复审程序将继续被视为挑战美国专利有效性的重要一步。 但是,最高法院表示“该判决仅为针对Oil States所提出理由作出的判断”,强调此判断的适用范围狭窄。因此,根据Oil States所提出的理由(追溯申请,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等),双方复审程序仍有被视为违宪的可能性。
2018年5月15日 目前,在中国,从保护药品创新所需的知识产权角度出发,正在考虑完善与药品注册有关的相关法律。2018年4月,CFDA(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1 以下为该办法规定的受保护对象,保护期限,保护内容,数据保护的申请手续等的相关概述。 受保护的数据范围及要件 本办法中试验数据是指,药品上市申请人根据要求所提交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文件数据包中与药品有效性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试验数据,但是与药品安全性相关的数据除外,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以获得药品上市许可为目的提交药品注册申请资料中所要求提交的数据; ―提交药品注册申请前未公开披露; ―未依赖他人的试验数据或已公开发布的研究成果自行取得。 数据的保护期限及保护内容 (1)数据保护期限 根据药品的种类,数据保护期限规定为以下几种。 药品种类 保护期限 创新药 6年 罕见病治疗药品/儿童专用药 6年 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 12年 1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31日。 2国内外没有上市的药品 但是有关创新药和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的数据保护期限,进一步针对临床试验数据取得的地点,注册申请的国家及时间作出了以下规定。 取得临床试验数据的地点 注册申请的国家及时间 数据保护期限 中国 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在中国境内申请上市或在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同步申请上市 创新药为申请日起6年, 创新治疗用生物制品为12年 利用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在中国申请上市时间晚于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上市 根据情况给予申请日起1至5年数据保护期 (新药申请晚于6年的不再给予数据保护期。) 海外 同上 对于使用境外数据但无中国患者临床试验数据申请新药上市的,给予上述计算方法1/4时间的数据保护期;补充中国临床试验数据的,给予1/2时间的数据保护期。 (2)保护内容 在保护期内,未经数据保护权利人同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药品上市申请,但申请人依赖自行取得的试验数据或获得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同意的除外。 数据保护相关流程 (1)申请及审查 药品注册申请人在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数据保护的,应在提交上市许可注册申请的同时提交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申请,并说明申请保护的期限和理由。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品审评部门应对申请人的试验数据保护申请予以公示30天。之后在进行药品注册技术审评时,对申请人提出的数据保护申请同时进行审评。 (2)授权公示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权利在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批准公示时生效,数据保护信息与药品批准信息同时公示。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信息至少应包含药品的试验数据保护理由、数据保护起始和截止日期等信息,并由《上市药品目录集》收载并公示。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期届满后,《上市药品目录集》中应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3)监管部门不披露 除下列情形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主动披露受保护的相关试验数据: ―公共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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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4日 信州一家地方银行宣布利用专利局制度下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对地方机械制造企业实行了贷款(2018.04.12)。 通过有效利用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客观评估的制度,成功贷款3亿日元。 我所为所参与的评估报告能够带来此成果,深感荣幸。 https://www.nikkei.com/article/DGXMZO29324270S8A410C1L31000/ (来自日经新闻电子版) https://www.82bank.co.jp/file.jsp?id=release/2018/pdf/news20180412. pdf (来自株式会社八十二银行) 九州一家地方银行宣布,将专利局制度下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作为对地方建造业企业的贷款判断文件签订了贷款合同(2018.03.16)。 贷款合同金额为3000万日元,贷款似乎是从去年12月下旬开始发放。 我所为所参与的评估报告能够带来此成果,深感荣幸。 http://www.ohishinet.co.jp/publics/index/1/detail=1/c_id=233/page233=1/type014_233_limit=10/#page1_233 202 (来自大石建设株式会社主页) https://www.18bank.co.jp/news/topics/2018/2018_008.html (来自株式会社十八银行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