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 商标法实施的最新消息
2020年9月2日 2020年8月28日,缅甸商务部正式宣布,商标法的过渡阶段(Soft Opening阶段)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启。 有关具体详情,会在收到最新消息的第一时间更新。
2020年9月2日 2020年8月28日,缅甸商务部正式宣布,商标法的过渡阶段(Soft Opening阶段)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启。 有关具体详情,会在收到最新消息的第一时间更新。
2020年9月2日 由日本专利厅发布的面试指南《商标审查》已与2020年8月24日修订。 为方便审查员及申请人之间的沟通,特进行了此次修订。 主要修订项目为: 1.可进行网络面试 除之前通过电视会议系统进行的“电视面试”外,还可通过网络应用程序(Skype for Business)进行“网络面试”。 2.明确申请人等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补正方案等。 如申请人一方希望希望发送补正方案等, ・可通过电子邮件代替传真发送补正方案等※ ・关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补正方案,请由申请人一方负责。 ・除例如联系面试时间及地点的调整,面试的参加人等简单文书交流,审查员不会主动通过电子邮件联系。 ※收件人的邮件地址(每个审查室)将预计在拒绝理由通知的“联系方式”中记载。 ※关于手续补正书的确认程度,可通过电子邮件来代替电话或传真发送。需注意,发送该电子邮件并不代表该手续已经完成,还需另外正式提交手续补正书。 关于已修订的面试指南《商标审查》已发布在JPO官网,可点击下方链接确认详细信息。 面试指南《商标审查》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trademark/mensetu_guide_syohyo.html
1.关于专利发明未实施期限的延迟申请 根据《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专利权人有义务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实施专利发明,如三年以上未履行该义务(未实施),则将被强制许可或撤销专利。原则上该未实施期限可在专利授权后三年内申请延长至五年。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部发布的新法规第30号(No.30 /2019)(2019年12月9日发布),在2019年12月9日前授权的专利,专利未实施期限延长申请推迟至2022年12月8日。 2.目前为止我所的处理方法 在去年2019年4月,我所曾在官网发布了有关作为过渡措施的印度尼西亚专利发明未实施期限延长申请相关内容。 目前运作方式为将在2016年8月25日以前注册的(旧法下的)专利权视为至2019年8月26日为止可进行延长申请,针对符合该条件的我所客户进行通知,并询问是否需要申请。 此外,对于2016年8月26日以后注册的(新法下的)专利权,延长申请的期限将从2019年8月26日开始陆续到期,届时我们将为客户提供指导(但仅限于继续委托我所管理专利年金缴纳的客户*1)。部分案件我们已在去年2019年4月时联系了客户,就(新法下的)专利权进行了指导介绍。 *1如已将专利年金缴纳管理转移至其他事务所,并希望管理延长申请期限,请单独于我们联系。 3.今后我所的处理方法 根据新法规第30/2019号,在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授权的专利,原来的延长申请期限(注册起三年)原定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现统一延至2020年12月8日。但我所将不拖延个别适用的专利,继续按照将原则上注册起三年作为延长申请期限进行管理(将按照原始截止日期届满前3至5个月进行提醒)。因此,在统一期限2022年12月8日前,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与客户联系。
2020年8月25日 2020年10月1日起,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将计划上调专利、商标及外观设计相关费用(部分费用有一定下调)。 具体内容如下。 有关专利相关费用的调整 调整的部分主要为通过电子支付的标准专利的超额权利要求费用及续展费/年费的上涨。 专利的超额权利要求费用 变更前 (AUD) 变更后 (AUD) 许可时 权利要求数量在20以上,未满30 110/权利要求 125/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数量超过30 110/权利要求 250 /权利要求 许可后 权利要求数量超过20 110/权利要求 250/权利要求 标准专利续展费/年费 变更前(AUD) 变更后(AUD) 第4年 300 无变动 第5年 300 315 第6年 300 335 第7年 300 360 第8年 300 390 第9年 300 425 第10年 550 490 第11年 550 585 第12年 550 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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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 2020年7月21日,日本内阁会议正式决定了《专利法等的一部分改正的法律案》的部分实施日期。 于2019年通过的专利法部分修正案已从2020年4月1日起生效,有关部分延缓实施的规定,此次会议正式决定了其实施日期。 1.专利法(特许法) 2020年10月1日 实施 (1)查证制度(新一百零五条2 ~ 新一百零五条2.10) ・ 创建中立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制度(查证)。 ・在专利权可能受到侵犯时,允许中立的技术专家在侵权嫌疑人的工厂等现场,对侵权行为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的制度 2.外观设计法(意匠法) 2021年4月1日 实施 (1)多个外观设计同时申请(7条)・・・一份申请书中可包含多个外观设计申请。 (2)重新修改有关物品区分的规定・・・废止物品区分表,根据经济产业省条例制定外观设计的标准(7条)。 (3)手续救济规定(第六十条10第2项,专利法第五条比照适用于第六十八条)
2020年7月8日 香港特区政府于2020年6月19日公布,《2020年商标(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刊宪,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日后适用于香港,提供本地法律基础。 如果《马德里议定书》在香港实施,则意味着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时可以指定香港地区。虽然现阶段具体内容尚未明了,但据JETRO消息表明,预计将最早于2022年至2023年实施。
2020年6月4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商标外观设计部门现有多名专注于商标领域的专利代理师,在全球范围内基于高度专业知识提供从商标检索、申请到注册及纠纷处理等知识产权服务。 本次为浅村继2018年以来第三次荣幸获选此项大奖。 能够连续荣幸当选是全球客户及合作伙伴对浅村不变的信任与支持,更是对浅村全体成员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专业服务的褒奖与肯定。 Asia IP trademark Survey
2020年6月1日 因目前日本基于《新型流感等对策特别措施法》而发布的紧急事态宣言已全面解除,专利业务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与浅村法律事务所现于6月1日起,恢复正常办公。 我所将基于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新冠环境下的“新生活方式”等内容指导开展日常业务,具体安排如下。 ・事务所部分员工将继续实行居家远程办公及弹性工作时间制,因此烦请尽量通过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可通过网络会议的形式交流咨询。 ・访客来所时建议佩戴口罩,与此同时,我所工作人员也将确保佩戴口罩接待。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日本已于今日,即2020年5月25日,宣布解除基于新冠疫情而在东京等地区发布的紧急事态宣言。 专利业务法人 浅村专利事务所及浅村法律事务所全员的远程居家办公将持续至5月29日,将于6月1日起全面恢复正常办公。 有关截止至5月29日的事务所业务安排,具体详情烦请确认以下内容。 1.事务所全员实行居家远程办公 本所全部专利代理师、律师及办公人员均在安全的环境下实行居家远程办公。此外,由于向日本专利局在线提交的手续均可居家远程操作办理,本所业务将照常进行,不受影响。如有任何相关业务咨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2.有关联系方式的请求 (1)请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 由于在此期间将关闭事务所办公室,因此事务所的电话将无法接通。如需同本所专利代理师或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烦请选用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此外,如有需要也可通过在线会议进行咨询。 (2)有关邮寄的请求 由于派送和接收频率降低,事务所关于邮寄文件和快递的接收可能会比以往有所延迟,请谅解。此外,烦请尽量避免在此期间向本所邮寄文件。 对于有提交截止日期等,需向本所邮寄的资料原件,烦请在邮寄前联系本所相关负责人员确认和安排派送日期,以确保文件的查收。 此外,在6月1日恢复正常办公后,事务所将基于厚生劳动省公布的新冠环境下的“新生活方式”等内容指导,开展日常业务。 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衷心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020年4月3日,日本专利局(JPO)在其官网主页发布了《有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手续的处理》的通知。该通知中公布了对在日本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申请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未能在指定和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手续的相关安排。通知内容概况如下(截止本文发布止该通知的最新内容更新时间为2020年5月8日)。 1.指定期间 有关向日本专利局提交的手续,若因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相应手续的,则根据以下示例,在得到日本特许厅认可的情况下,即使超过指定期限,也依然被视为履行了有效的手续。 专利局下达的有关形式审查等的指令或通知事项相对应的手续(审判待定的除外),即使已经超过指定期限,在一定期限之内(大致为申请延长期限的期限+α*),尽管未提交延长期限申请,仍可被视为有效手续(申请方法及理由的填写示例,请参见以下内容。)。 *「+α」表示应紧急事态宣言而实行紧急事态措施的期间。将来在判断时会考虑各种因素,如该期间被延长或者是海外的情况。 此外,关于对驳回理由通知的回应,如提出如下任一申请,则即使超过期限仍会对其进行灵活处理。 申请方法 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申请: 在申请书的“申请内容”栏内填入申请理由。 在一定期限内(大致为申请延长期限的期限等)提交带有说明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履行该手续原因的文件: 在意见书等的“其他”栏内填入无法履行该指定手续的原因 原因描述示例 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申请人在职的“○○○○有限公司”或代理人在职的“○○○○事务所”于2020年○月○日起(2020年○月○日为止)关闭,因此无法履行指定手续。因从2020年○月○日起才能够履行该手续,望允许该手续有效。 有关延长审判案件手续的指定期限等,请从以下链接确认。 https://www.jpo.go.jp/news/koho/saigai/covid19_sinpan.html 2.法定期限 如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律或政府部门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手续的,可以在相应救济手续期限内采取救济手续。 救济手续须提交说明因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而未能履行手续的理由的文件。如得到专利局认可,则相关手续将被视为有效。 有关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手续的法定期间的救济,目前将对其灵活应对。 注: 以上信息均来自日本专利局官方主页公布内容。 如需确认是否为救济的适用对象,请与我们联系咨询。 日本专利局官网通知原文链接: 日文:https://www.jpo.go.jp/news/koho/info/covid19_tetsuzuki_eikyo.html 英文:https://www.jpo.go.jp/e/news/koho/saigai/covid19_procedur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