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东京市品川区东品川2-2-24
联系电话: +81-3-5715-8651(总机)

Created with Sketch.

日本 “收紧对进口仿冒品的规定”、“废除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手续费分两阶段缴纳的规定”等施行日期已决定

  2021年5月14日,第204回通常国会上正式通过了《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并于2021年5月21日作为法律第42号予以公布  《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中部分尚未决定的施行日期目前已经决定。  此次决定的施日期为如下一至四项内容,至此,《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中相关规定的施行日期已全部确定。  此外,还更新了有关预付的相关信息。 1.收紧对进口仿冒品的规定(外观设计法、商标法)【施行日期 2022年10月 1日】   规定由在国外的人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商品带入国内的行为包含在《商标法》和《外观设计法》规定的“进口”行为中,明确了该行为如果是商家在没有正当权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则应受到管制。 2.专利权等的恢复条件放缓【施行日期 2023年4月 1日】    对恢复因手续期满而失效的专利权等的条件,从 “有正当理由 “放宽到 “非故意”。  此外,将向希望适用恢复权利规定者收取恢复费用。  3. 有关国际外观设计及商标注册申请相关的授权副本送达的修改【外观设计法 施行日期 2021年10月 1日】 【商标法 施行日期 2023年4月 1日】   将通过电子数据通知WIPO国际局有关海外申请人的予以授权的副本及预计注册日期的声明。 4.将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关手续费从两阶段缴纳改为一次性缴纳(商标法)【施行日期 2023年 4月 1日】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手续费的两阶段缴纳已被取消,改为一次性缴纳。 5.有关预付的修改 (1) 废除专利费的印纸预付制度【2021年10月 1日】  此外,作为过渡性措施,从2021年10月1日起,通过专利印纸预付的做法将继续有效,期限不超过两年,直至政府法令规定的日期。  预计可能将在2023年上半年彻底废除专利印纸的预付。 (2) 开始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预付(现金缴纳)【2021年10月 1日】 (3) 开始在特许厅窗口通过信用卡缴纳【2022年 4月 1日】 (4) 开始通过线上申请软件预付(通过电子现金预付)【2023年 1月】   此外,更多详情请参阅经济产业省官方网站相关页面。   以下为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改的相关内容概要。 (1) 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扩大,在数字化手续方面的完善 ① 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口头审理的线上化(专、实、外、商)【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 ② 废除专利费的印纸*预付制度、扩充缴费方式(工)【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③ 外观设计及商标国际申请程序的数字化(外、商)【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有关商标国际申请手续的施行日期将由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的相关政令决定,目前在此次发布的政令中施行日期尚未决定。】 ④ 制定了因新冠病毒感染扩大或灾害等导致专利费逾期缴纳的,可免除一定期限的追加费用的规定。(专、实、外、商)【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 (2) 针对数字化进程中企业行为的变化,作出权利保护方面的修改 ①为应对由于数字技术发展而愈发复杂化的专利权许可形式,权利人在进行专利权订正等程序时,将不再需要一般被授权人(即获得许可的人)的同意。(专、实、外)【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3) 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加强 ①引入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广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并允许专利代理师在该制度中提供咨询。(专、实、代)【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②重新调整专利费等的费用结构,应对审查负担的加重及程序的数字化,确保收支平衡。(专、实、外、商、国)【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③在专利代理师制度方面,考虑增加能够以专利代理师名义开展的农林水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植物的新品种及地理标志)咨询等业务,以及变更法人名称及引入一人法人制度等措施。(代)【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专利法*(专),实用新型法(实),外观设计法(外),商标法(商),工业产权相关手续等的特例相关法律(工),专利合作条约下的国际申请相关法律(国),专利代理师法(代) *此处的专利法即特许法,“特许”相当于国内的发明专利。 *印纸即特许印纸,目前在日本专利局缴纳专利费等费用时,需要通过购买等额的特许印纸来缴纳。

浅村荣幸被The Lawyer Network评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 in Japan-2022”

 2022年7月5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被The Lawyer Network评选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 in Japan-2022”,这是本所继去年之后再次作为日本唯一一家获奖事务所荣膺该项称号。  本所商标外观设计部向国内外提供的高品质商标注册服务,在国际上获得了高度认可。

台湾 2022年8月1日起需按WIPO标准ST.26提交序列表

 台湾虽未加入PCT,但从2022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WIPO标准ST.26,要求所有含有含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的专利申请需提交符合WIPO标准ST.26的序列表*1。  这一要求旨在促进全球数据交换和搜索。  此外,为了方便国际申请,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对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间提交的专利申请,使用现行的序列表或按照WIPO标准ST.26的序列表都将予以受理。  旧序列表的提交  2022年8月1日以后,对于按照现行的序列表(旧序列表)以txt文件格式提交序列表或按照ST.25标准提交序列表的,将被通知按照WIPO标准ST.26以XML文件格式提交序列表的修改期限,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提交符合WIPO标准ST.26的序列表。  此修改不影响申请日。  对于分案申请的处理  在8月1日以后进行分案申请,并且母案的申请日在7月31日前的,如母案是按照旧序列表申请的,则该分案可按照旧序列表进行申请。 *1 自2022年7月1日起,PCT规则及实施及PCT实施细则的相关修改正式生效。因此,所有的WIPO成员国从2022年7月1日起,需按照WIPO标准ST.26的规定以XML文件格式提交序列表。 有关WIPO标准ST.26的规定提交序列表的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WIPO官方链接。 有关基于WIPO标准ST.26的规定提交序列表

WIPO  关于根据WIPO标准ST.26规定提出序列表

   2022年7月1日,有关PCT规则及实施及PCT实施细则的修改正式生效。  因此,2022年7月1日起,含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的国际专利申请及日本国内申请*的序列表需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标准ST.26的规定进行提交。  不仅是日本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等也于2022年7月1日起,要求含有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的专利申请序列表根据WIPO标准ST.26进行提交。  此外,在2022年7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无需符合WIPO标准ST.26  WIPO标准ST.26与以前的规定(标准ST.25)的主要区别如下。   ・禁止包括少于4个氨基酸或10个核苷酸的序列的选项(以前的ST.25允许包括)   ・申请人项目中只能包括一个申请人(以前的ST.25可以共同申请)   ・优先权申请的项目中只能包括最早的优先权申请(以前的ST.25可以包括所有优先权申请的信息)   ・“t” 代表RNA 序列中的尿嘧啶和DNA 序列中的胸腺嘧啶(以前的ST.25为“u ”代表核苷酸序列中的尿嘧啶)   ・必须包括D 氨基酸(以前的ST.25仅要求包括L-氨基酸,D-则不作要求)   ・必须包括支链序列的线性部分及核苷酸类似物(以前的ST.25不作要求)   ・氨基酸序列用一个字母的缩写来表示(以前的ST.25为三个字母)   ・序列表必须以“XML”文件格式提交(以前的ST.25为“txt”文件格式)  更多详细内容,请从下方链接确认  链接   注*:此处日本国内申请包括分案申请、变更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申请改为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

浅村荣获2022年度健康优良企业“银牌认证”

2022年 5月19日  专利业务法人浅村专利事务所与全国健康保险协会东京分会合作启动了“健康企业宣言”,致力于改善所员整体健康水平,增强所员的身体素质。  自2020年以来我所每年均获得了“银牌认证”,今年也荣幸于2022年4月30日获得了健康优良企业“银牌认证”。  今后,浅村也将继续推进健康的工作环境建设,为进一步提高所员的健康水平及职场活性化而努力。

新加坡 新申请系统导入及手续、费用调整

2022年 4月26日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导入新申请系统“IPOS Digital Hub”来代替传统的电子服务平台(EOS:Electronic Online System)。   随着“IPOS Digital Hub”的导入,手续及费用将进行调整。 过渡措施   在向新系统过渡期间,将实行以下过渡措施。 ESO将于2022年4月29日00:00停止使用,IPOS将于2022年5月4日00:00起正式运行。 期限届满之日落在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8日之间的,将自动延长到下一个工作日,即2022年5月9日。 发明专利 修改概要 1.废除国际申请公开的英语表格和费用   当国际申请以英语以外的语言提交和公开时,不再需要在新加坡国家阶段的英语译文的公开请求的表格和费用。   如果在要求进入国家阶段时同时提交了英语译文,则将以英语进行公开,并自公开日起将被付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等的临时权利。   此项修改将适用于法律修改的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以后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所有国际申请。   对于在生效日期前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必须单独支付费用。另外,在生效日期前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需要另外请求英语译文的公开以及支付费用。 2. 要约附图最多两幅   要约中的附图最多只能附两幅。 3. 取消专利审查程序中因规定情况而提交规定文件的义务   如果已经提交了在先相关申请相关的文件,在规定情况下,申请人不需要提交在先相关申请的副本或英语译文。 4.序列表(Sequence List)格式的改变   WIPO成员国已经同意,从2022年7月1日起,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包含的所有序列表必须符合WIPO标准ST.26。因此,2022年7月1日以后的申请需要符合WIPO标准ST.2。   序列表包含专利申请中公开的核苷酸序列或氨基酸序列,构成描述性说明的一部分,并包含有关每个序列的描述性信息。 5. 实质审查中引入轻微修改的新运用-要求对申请书进行修改   如果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通过对说明书进行轻微修改申请可以获得授权的,审查员可以向申请人发出通知,邀请其在两个月以内进行该修改。这类轻微修改的一个例子是仅对权利要求项从属性错误的处理。   如果进行了这种轻微修改仍不能解决有关问题的,审查员可以按照现有惯例发出初步或进一步的意见。   申请人可以选择提交规定的表格并主动拒绝修改的要求,或将修改的要求置之不顾直到答复期间过后。   在这两种情况下,审查员都可以根据现有惯例发出初步或补充意见。   此项新运用的适用对象为如下申请。 a)  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时实质审查已经开始并尚未完全结束的全部发明专利申请 b)  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以后提出的全部实质审查请求。   但是,正在接受补充审查的现有申请或接受补充审查的新申请,此项新运用不适用。 6.将审查对象限定为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第一项发明的情况   在实质审查中,明确申请包含两个以上发明时,审查可能仅限于权利要求中描述的第一项发明,届时申请人也将收到相应通知。 7.申请内容只能通过IPOS Digital Hub查看   在生效日期(2022年4月29日)以后提出的申请阅览请求仅适用于持有IPOS数字中心账号的请求人。 8. 取消根据第34条请求书面授权的新加坡地址要求   新加坡居民可以在生效日期后请求在新加坡国外提交或为了在新加坡国外提交专利申请的书面授权,无需IPOS数字中心账号。IPOS通过电子邮件联系该申请人。 9. 官费(摘抄)   申请费             170  SG$ (调整前 …
Read more

中国CCPIT(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驻日本工业产权联络所)代表来访浅村(2022年 4月25日)

2022年 4月25日,中国CCPIT(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驻日本工业产权联络所)代表来访浅村。 ・ 代 表    吴 越 先生 (左二) ・ 新代表 专利代理师 何 杨 先生  (中央)

日本 2022年4月1日 修正法施行

2022年4月1日   2022年4月1日起,日本专利法(即特许法,特许即为国内的发明专利)等多项法律修正已正式施行。   相关内容,请查阅以下概要。 1.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 1.1  可在特许厅窗口使用信用卡缴费   一直以来信用卡缴费仅可在线上付款时使用,现调整为在特许厅专利申请窗口也可使用信用卡缴费。即可在特许厅窗口,使用信用卡支付相应官费。   可使用的信用卡为VISA、MasterCard、JCB、American Express。 (上图根据特许厅相关网页《特许厅窗口使用信用卡支付已开启》编辑制作而成) 具体详情请参阅特許庁窓口でクレジットカード納付を開始します | 経済産業省 特許庁 (jpo.go.jp) 1.2  对放弃、订正审判、订正请求中需要通常实施权人同意的要求的调整(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 ① 发明专利权的放弃不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另外,发明专利权的放弃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此外,对于专用实施权的放弃及临时专用实施权的放弃,仍需要其设定许可的通常实施权人或临时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对于基于实用新型注册而变更的发明专利申请,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临时专用实施权的放弃则为临时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② 请求订正审判,以及在异议程序或无效程序中提出订正请求的,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另外,仍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3)实用新型法   实用新型权的放弃及订正,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但仍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4)外观设计法   外观设计权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仍需要专用实施权人及质权人的同意。 (5)商标法   商标权的放弃,仍需要通常实施权人的同意。 (上图根据特许厅相关网页产业构造审议会 专利制度小委员会:新冠及后新冠时代的专利制度情况(提案)编辑制作而成) 1.3 创设专利侵权诉讼中第三方意见征求制度(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在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的时代,专利侵权诉讼预计将变得越发复杂。   因此导入该制度,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法律界、学术界、行业或组织,海外组织或公司等第三方征求意见。 (1)导入该制度的相关法律领域   首先在比较有需要的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权的侵权诉讼中导入了该制度。   未来必要时将扩大至其他领域(外观设计权及商标权等)和诉讼类型(如对审理决定等的申诉),但此次尚未导入。 (2)对应审级   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以及具有一审专属管辖权的东京地方裁判所,及大阪地方裁判所。   有关第三方意见征求制度更多详情,请参阅如下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网站   ( https://www.ip.courts.go.jp/tetuduki/vcmsFolder_1615/vcms_1615.html ) (3)专利法也导入了补偿金请求权诉讼 (4)裁判所による第三者意見募集制度に関する弁理士の対応業務の追加   增加了专利代理人在裁判所第三方意见征求制度方面的业务   准备提交第三方意见的公司在考虑意见内容时,通过与专利代理师沟通,利用专利代理师的知识和专长,将有利于向裁判所准确第传达第三方意见。   因此追加了该项规定,当企准备提交上述意见的公司等在考虑第三方意见的内容时,可以与专利代理师进行沟通。 (上图根据特许厅相关网页产业构造审议会 第十五回知识产权分科会编辑制作而成) 1.4 专利年费等的调整                …
Read more

我所被评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

2022年3月24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被东京都评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 (テレマーク・マスター企業)”。   Telemark Master Company是指为防止疫情传播和平衡经济活动,以及对人流进行有效控制而设立居家远程办公,在Telemark的设立试行期(一至三个月)内实现了“每周三次、七成以上员工”进行远程办公,被东京都产业劳动局认定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的企业。   浅村专利事务所自2021年以来一直积极推行远程办公,并在三个月的试行期内实现了每周三次且七成以上员工实行居家远程办公,此次荣幸被评为“Telemark Master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