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
2022年12月27日 本文总结了计划于2023年6约1日生效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相关内容。此外,本文内容也可通过浅村专利事务所网站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欧洲)EPO页面查阅。 1.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 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制度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制度是欧洲单一(Unitary Patent:UP,也称为“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的结合。 单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单一专利下,经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在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国家(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时的十七个国家:成员国)的登记及年费缴纳将实现一体化。因此,单一专利将在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此外,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也将统一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其判决结果将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另外,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过渡期内,通过已设立的过度措施,申请人可以选择利用现行的传统欧洲专利制度(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或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制度。 2.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 (1)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时的17个成员国(UPCA in Force) 在27个欧盟成员国EPO –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中,具体有以下17个国家。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2)已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尚未批准(UPCA Signatory States)的7个国家 预计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加入的国家 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3)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非成员国 是EU成员国但未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3个国家(Other EU Member States) 西班牙、波兰、克罗地亚(克罗地亚正在考虑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非EU成员国(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 英国、瑞士、阿尔巴尼亚、马其顿(前南斯拉夫)、冰岛、 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挪威、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土耳其 (1)成员国可以选择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制度或是传统欧洲专利制度,但仅限于后述的“选择退出期”。 (2)(3)的国家由于只能利用传统欧洲专利制度,因此为了在各国获得权利必须进行专利生效程序(Validation)。 出处 :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 Un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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