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 Wӓchtershӓuser & Hartz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2023年 3月 7日)
2023年 3月 7日 德国 Wӓchtershӓuser & Hartz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负责人森、田続专利代理师、Dr. Nikolai F. Hartz、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和田律师、井上专利代理师
2023年 3月 7日 德国 Wӓchtershӓuser & Hartz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左起分别为,我所 负责人森、田続专利代理师、Dr. Nikolai F. Hartz、我所 所长 浅村专利代理师・律师、和田律师、井上专利代理师
2023年3月6日 2023年2月17日,德国提交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批准书。 由于该批准书的提交时间比原预期的2022年下半年较迟,受此影响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生效日期也将由原定的2023年4月1日延至6月1日。 随着德国批准书的提交,欧盟国家的批准手续已正式完成,UPCA将于德国提交批准书4个月后的月份首日,即2023年6月1日起生效(UPC协议89条*¹)。 此外,日出期已于2023年3月1日开始。 更多详情,请参阅EPO的发表EPO – The Unitary Patent is to become a reality,以及UPC新闻Practical information on the upcoming launch of the Sunrise period | Unified Patent Court (unified-patent-court.org)、 Sunrise period kick-off | Unified Patent Court (unified-patent-court.org)。 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说明,请参阅我所官网相关页面欧洲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 *¹ UPC协议89条(Article 89 Entry into force) 1. This Agreement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1 Januar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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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6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今年再次荣幸被Global Law Experts评为“Trademark Law Firm of the Year in Japan – 2023”。 此项荣誉称号是根据客户评估、处理的案件内容、法律排名、整体声誉、出版记录、我所及我所专利代理师的表现等进行审查评选而出。 这是我所自2020年以来连续第四年获奖。 我所商标外观设计部向国内外提供的高品质商标注册服务,继续在国际上获得了高度认可。
2023年3月3日 从2023年4月1日起,根据日本特许法第54条第1项规定,如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对于专利母案在前置审查或复审待审中的分案申请,在母案申请的前置审查或复审结果确定前,暂停对该分案申请的审查。 通过此项实施的开始,预计将有可能根据前置审查或复审的结果来考虑如何处理分案申请,从而建立更有效的申请策略。 1.符合条件的申请 专利申请需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在2023年4月1日以后提出审查请求且在审查开始前提交(分案)申请; (2)申请是在母案申请被驳回后进行分案的分案申请; (3)已就母案提出复审请求,且母案申请尚在前置审查或复审的待审中 (4)处于等待母案申请的前置审查或审判结果较为方便的情形*1 *¹ ① 原则上按满足(4)的要求处理。 ② 但是,当分案申请的申请书中权利要求的陈述“明确不包括具体的发明特定事项”时,则按不满足(4)的要求处理,该分案申请不属于此项暂停审查规定的应用范围。 ③ “明确不包括具体发明的特定事项”的示例 如“【权利要求1】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以提交分案申请后再进行主动修改为前提的权利要求陈述等)。 2.申请 (1)申请期限 相关分案申请的审查请求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 (2)申请手续 办理以下①和②两项手续 ①提交说明根据特许法第54条第1项符合该分案申请情况的呈报书 ②递交专用表格来说明该分案申请的情况符合特许法第54条第1项 3. 申请提出后的流程 (1)根据申请内容判断该分案申请是否符合该项应用条件后,将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结果,并生成相关记录。 (2)如该分案申请符合该项应用条件,该分案申请的审查将暂停至其母案申请中出现以下三项中任何一项情况的三个月后。 ① 在前置审查中向申请人送达特许查定的副本(相当于“授权通知书”) ② 在复审中向申请人送达最初的审决 (即由复审委做出的判决(授权或者驳回)) 副本*2 ③ 审判请求被撤回或驳回 *2 不包含因审决取消诉讼而重新开启的复审的审决。 (3)如根据上述三项中任何一项所进行的中止审查期结束时,将通过电子邮件进行通知并生成相关记录。 (4)申请人在暂停审查期结束前根据母案的前置审查或审判结果提交在相关链接:“关于分案申请时对申请人的说明文件的要求”中所示呈报书。 (5)暂停审查期结束后,以上述第(2)项中①~③任何一项的发生日起算,该分案将与普通分案申请一样将在经过等待审查期后开始审查。 4. 关于该分案申请通过延长登记申请其专利权可以得到延长的期间 该分案申请的审查暂停期间可以依照特许法第67条2项规定相应延长其专利权的保护期,该期间适用于特许法第67条3项10号规定中的“该专利申请中依据特许法令的规定手续中断的,则该手续所中断的期间”,可从“基准日*3起至专利权登记日为止的期间”中扣减相应的期间。 基准日*3 :(分案申请的)专利权登记在专利申请(分案申请)日起5年届满之日,或审查请求日起3年届满之日中任一较迟的日期(第67条2项)。 更多详情,请参照特许厅官网相关页面。
2023年 2月28日 欧洲专利局(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宣布将于2023年 4月 1日起对官费(Official fee)进行调整。 欧洲专利局一般每两请注意,与上一次调整(2022年4月1日)相比,此次调整幅度较大,价格涨幅约为一倍(4%-6%)。 此外,欧洲专利局通常每两年对官费进行一次调整,而此次却是在上次调整一年后再次进行了调整。 1.实施与应用 根据2022年12月14日修订的官费相关规则第二条规定,调整后的费用将于2023年 4月 1日起实施。 该调整将适用于2023年 4月 1日后缴纳的费用。此外,关于国际申请相关手续费,也将适用于2023年 4月 1日以后缴纳的费用。 因此请考虑尽早提交申请以及尽早办理手续。 2. 特例 如果在2023年 4月 1日起的6个月内,即至2023年 9月30日之前,按调整前的费用缴纳官费的,如果在EPO通知按调整前的费用付款后的2个月内支付调整后费用差额的,则视为有效付款。 3.EPO官费表 截至2023年 2月28日 1欧元:145日元 费用项目 至2023年3月31日调整前费用 2023年4月1日之后调整后费用 上涨差额 申请费用(Article 78, paragraph 2) l 基于字符代码格式(XML)在线提交l 在线提交文件l 通过在线提交以外的方式提交文件 100€130€270€ 105€135€285€ 5 515 说明书超出35页,每页附加费(Rule 38, paragraph 2) 16€/页 17€/页 1 权利要求项附加费(加在申请费中)(Rule 45,paragraph 1, Rule 71, paragraph 4, Rule 162, paragraph 1) (第16项至第50项)(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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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3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及商标外观设计部部长大冢一贵被评选为2023年度“Trademark Law experts in Japan”并在《The 2023 Global Law Experts Handbook》上发表。 此次也是日本地区唯一当选的商标部门。 被纳入该手册必须有数千家企业的推荐,浅村专利事务所此次能够荣幸获得此项荣誉称号是广大客户对浅村的信任与支持,更是国际上对浅村在商标注册方面的优质服务的高度评价与肯定。 Global Law Experts – Finding the right expert for your business solution P187
2023年 2月 9日 英国 Marks & Clerk LLP 事务所代表来访我所。 右起分别为,Ms Kiko Kondo、我所 篠田专利代理师、Mr Jason Chester、我所 大塚专利代理师、松宮专利代理师
2023年1月26日 2021年 5月14日,第204回通常国会上正式通过了《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并于2021年 5月21日作为法律第42号予以公布。 同年 9月14日,内阁会议上决定了《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的施行日期。目前,修正案中所修改的规定的施行日期已确定,现将本文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请见下文,所对应的施行日期均标注在结尾的中括号【 】内。 (1)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扩大,在数字化手续方面的完善 ①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口头审理的线上化(专、实、外、商)【施行日期:2021年10月 1日】 ②废除专利费的印纸*预付制度、扩充缴费方式(工) 【通过银行等汇款预付(现金预付) 开始日期:2021年10月 1日 在窗口通过信用卡缴费 开始日期:2022年 4月 1日 通过线上申请软件预付(电子现金预付) 开始日期:2023年 1月 废除专利费的印纸预付 开始日期:2023年 3月31日】 ③外观设计及商标国际申请程序的数字化(外、商)【外观设计法施行日期:2021年10月 1日 商标法施行日期:2023年4月 1日】 ④制定了因新冠病毒感染扩大或灾害等导致专利费逾期缴纳的,可免除一定期限的追加费用的规定。(专、实、外、商)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 1日】 (2)针对数字化进程中企业行为的变化,作出权利保护方面的修改 ①为应对由于数字技术发展而愈发复杂化的专利权许可形式,权利人在进行专利权订正等程序时,不再需要一般被授权人(即获得许可的人)的同意。(专、实、外)【施行日期:2022年 4月 1日】 (3)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加强 ①引入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广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并允许专利代理师在该制度中提供咨询。(专、实、代)【施行日期:2022年 4月 1日】 ②重新调整专利费等的费用结构,应对审查负担的加重及程序的数字化,确保收支平衡。(专、实、外、商、国)【施行日期:2022年 4月 1日】 ③在专利代理师制度方面,考虑增加能够以专利代理师名义开展的农林水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植物的新品种及地理标志)咨询等业务,以及变更法人名称及引入一人法人制度等措施。(代)【施行日期:2022年 4月 1日】※专利法*(专),实用新型法(实),外观设计法(外),商标法(商),工业产权相关手续等的特例相关法律(工),专利合作条约下的国际申请相关法律(国),专利代理师法(代) *此处的专利法即特许法,“特许”相当于国内的发明专利。 *印纸即特许印纸,目前在日本专利局缴纳专利费等费用时,需要通过购买等额的特许印纸来缴纳。
2023年1月23日 浅村专利事务所商标外观设计部部长大冢一贵专利代理师所编著的《重要判例分析及品牌战略推进 商标的法律实务》已于2023年1月19日由中央经济社正式出版。 本书从学术及实务两个方面对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解释和运用要点进行了阐述,此外还附有30个重要判例的概要及要点的解释说明,有助于企业品牌战略的构建。 具体详情请参阅中央经济社商业类书籍在线,Amazon。 目录 第一章 本书的创作背景及本书的构成1 原始商标时代-“瓦馒头”和“亘馒头”2 原始商标时代判例法的意义3 随后商标周围环境的变化4 本书主要研究对象的时期(2013至2018年)5 本书第二章至第四章的构成 第二章 商标法的当前问题 第一节 商标法的当前问题-从研究者的角度1 引言2 商法制度宗旨之争:混淆论与检索成本论3 商标的相似性4 基于与专利制度宗旨的不同的解释理论——以损害赔偿的计算为例 第二节 从从业者的角度1 商标功能论相关案例(商标的本质与功能) 2 商标的相似性3 商标侵权诉讼中对侵权主张的抗辩 4 损害赔偿请求(商标法38条的推定规定)5 涉及数字网络环境使用模式的案例 6 对商标上诉途径的答复案例 第三章 关于“商标及周边法律”的实务问题 第一节 商标与不正竞争1 商标法中的“相似”与不正竞争防止法中的“相似”2 商标法与不正竞争防止法中的在先使用3 商号的保护 第二节 外观设计与商标1 对同一主体的重叠保护2 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的冲突3 在外观设计权期限届满后的商标注册 第三节 商标与著作权1 可受著作权保护的商标2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商标法29条及其相关问题) 第四节 商标及独占禁止法1 商标法与独占禁止法的关系 2 独占禁止法的本质3 独占禁止法的特点4 两件涉及商标或品牌的案件 第五节 个别研究1-a 对时尚的保护:通过商标和外观设计进行保护1-b 根据《不正竞争防止法》对形状进行保护、作为商品等的标识进行保护。1-c 时尚设计的著作权保护2-a 商店外观和空间设计的保护:通过商标保护2-b 商店外观和空间设计的保护:通过外观设计保护2-c 商店外观和空间设计的保护:通过不正竞争防止法保护2-d 商店外观和空间设计的保护:通过商标保护 第四章 2013年以来商标相关判决解说——30选
2022年12月27日 本文总结了计划于2023年6约1日生效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相关内容。此外,本文内容也可通过浅村专利事务所网站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欧洲)EPO页面查阅。 1.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 Unified Patent Court Agreement)制度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制度是欧洲单一(Unitary Patent:UP,也称为“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的结合。 单一专利是一种“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单一专利下,经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在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国家(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生效时的十七个国家:成员国)的登记及年费缴纳将实现一体化。因此,单一专利将在全部成员国的领土范围内具有统一效力。此外,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也将统一在统一专利法院进行,其判决结果将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另外,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过渡期内,通过已设立的过度措施,申请人可以选择利用现行的传统欧洲专利制度(Classical European Patent)或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制度。 2. 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成员国 (1)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时的17个成员国(UPCA in Force) 在27个欧盟成员国EPO –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rganisation中,具体有以下17个国家。 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2)已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尚未批准(UPCA Signatory States)的7个国家 预计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加入的国家 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 (3)统一专利法院协议非成员国 是EU成员国但未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3个国家(Other EU Member States) 西班牙、波兰、克罗地亚(克罗地亚正在考虑加入统一专利法院协议。) 非EU成员国(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 英国、瑞士、阿尔巴尼亚、马其顿(前南斯拉夫)、冰岛、 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挪威、圣马力诺、塞尔维亚、土耳其 (1)成员国可以选择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制度或是传统欧洲专利制度,但仅限于后述的“选择退出期”。 (2)(3)的国家由于只能利用传统欧洲专利制度,因此为了在各国获得权利必须进行专利生效程序(Validation)。 出处 :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 Un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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