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0日
2017年7月7日,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发布No. 17-010 (i)号通知,并公布了《商标细则2017》,并于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修改要点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商标续展申请人有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申请提交日起1年内提交《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Declaration of Actual Use : DAU)》的义务。
本次修订还明确了可作为“实际使用证据(Evidence of Actual Use : EAU)”的内容定义。
此外,追加了商标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使用声明书》及使用证据的义务。
同时,在商标注册后第5年或续展注册后第5年的同日期起1年内,商标权人有义务提交该期间的使用声明书或有正当理由的说明书。
◇修改后标细则的适用条件
续展日期在2017年1月1日以后的所有菲律宾直接申请案件及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案件。
◇细则修改内容(节选・本所翻译)
细则204.(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的提交期限)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并没有要求在提交申请书时提交商业使用证明。所有申请人或注册人在记录相关证据并缴纳指定费用后,应在下一个期间内提出商标实际使用声明书(DAU)。
(a)商标注册申请日起3年内
(b)注册日5年后的1年内
(c)商标注册续展日起1年内
(d)第5年、10年、15年的各续展日起1年内
如未提交DAU,则续展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或者该注册商标会被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从注册薄中撤销。
细则210.(实际使用的证据)
以下内容可作为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a)使用商标时的商标标签;
(b)从网站下载的能够明确表明商品已在菲律宾销售或进行了服务交易的页面;
(c)实用商标被印在商品上,或被印记,或被标记在商品容器上,或提供服务的设施的照片(包括用普通纸印刷的数码照片);
(d)在菲律宾销售的商品或能够表示服务商标实际使用的宣传册或其他广告文件;
(e)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收据或发票等同类型使用证据,即能够表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或在菲律宾使用的证据;
(f)显示该商标使用的服务合同副本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可随时发布可用证据清单及该局不接受的证据。
注:
(i) IPOPHL Memorandum Circular No. 17-010
http://www.ipophil.gov.ph/images/2017Uploads/IPOPHL-Memorandum-Circular-No.-17-010-Rules-and-Regulations-on-Trademarks-Service-Marks-Trade-Names-and-Marked-or-Stamped-Containers-of-2017.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