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9日
2017年3月15日,台湾专利局宣布了《台湾专利法》的修正案,并于5月1日起生效(ii)。
本次修订主要将发明及实用新案主张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宽限期从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本次修订条例发布在以下URL(繁体字PDF)。
https://www.tipo.gov.tw/site/UipTipo/public/Attachment/72211472770. pdf
修改要点及目的
1.延长宽限期
宽限期由原来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不再仅限于申请人的公开行为。为促进技术的公开和普及,无论申请人有意或无意公开的发明或实用新案,宽限期都将适用。
2.专利公布公告不适用于宽限期
专利公布公告是以避免技术研发上的重复研究及重复投资,公开已授权权利要求的正确范围为目的而发行的。另一方面,宽限期是为了在判断发明的新颖性及创造性时,确保不考虑在申请前例外的公开而设定的。由于在专利公布公告上公开技术与申请人的有意公开行为明显不同,因此如该技术已在专利公布公告上公开,将不适用于涉及宽限期的相关规定。
3.删除了有关专利申请前申请人公开行为的要求
为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删除了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必须提出适用宽限期的相关条款。
注:
(i) 台湾专利局 2017年3月15日(英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18069&ctNode=6687&mp=2
(ii) 台湾专利局 2017年5月4日(英文)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622335&ctNode=6687&mp=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