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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 专利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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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30日

  2017年3月23日,以色列专利局公布了No. 034/2016及No. 035/2016两个修正案。新的审查意见,将适用于2017年3月27日后已发出最初实质性审查意见的所有专利申请(1) 。

  1.专利审查

  虽然一项专利申请可能包括不止一项发明,但规定权利要求的范围仅限于一项发明。如专利申请中的多项发明缺乏统一性,则审查员在原则上对权利要求范围描述中显示的第一项发明进行审查,但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人可向审查员申请选择接受审查的发明。

  不允许审查员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将已经在接受审查的发明替换为另一项发明。

  此外,尚未选择进行审查的发明,仅能通过分割申请来进行审查。

  2.用途发明

  根据本次修改将不再允许使用物质X在制备治疗疾病Z的药物中的应用等描述方法的瑞士型的用途权利要求,制造方法本身是发明除外。

  3.延长期限

  目前专利审查中每个中间环节的答复可延长的期限为4个月,经过本次修改,审查整体的总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此项不包括对初步审查意见书的答复最大可延长的6个月。(*编者注:可能指在实质审查前的有关其他事项的审查意见)

 

 

 

 

 

 


注:

(1)根据当地代理人提供信息,有关新的审查意见,由于已经发行的两个审查意见存在分歧,以色列专利局已补充修改,新的审查意见生效日为201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