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9日

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印度尼西亚对部分专利法及规则进行了修订。
1. 专利的实施及实施义务
・进口或许可也被视为专利的实施
根据《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专利权人有义务在3年内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实施专利发明。以往专利发明的实施仅限于专利产品的制造及方法的使用,通过此次修订,进口或许可也被视为专利的实施。
・废除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程序
根据以往规则,原则上专利发明的未实施期间可以通过在专利授权后3年内提出申请而延长至5年。此外,根据以往规则,在2019年12月9日之前授权的专利,申请延长专利发明的未实施期间的期限已延长至2022年12月8日。
但是,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程序已被废除。
以往,我所会向持有印度尼西亚专利并委托我所管理年费的客户询问是否需要在授权后3年内提交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由于本次修订已废除该程序,我们也将相应地不再进行该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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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取得授权起3年内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对制造专利产品、使用方法(专利法13/2016第20条)。但许多专利权人无法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制造产品或使用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如在授权起3年内提交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该期限可宽限至5年(规则15/2018/规则30/2019)。另一方面,也被指出不承认进口是专利的实施违背了TRIPS协定,因此根据综合法11/2020第107条(2020年11月2日施行),对专利法13/2016第20条进行了修改,进口及许可也被视为专利的实施。今年发布了规则14/2021(2021年2月3日施行),删除了专利实施期间的延迟申请规定,申请程序被取消,无法再提交该申请。另外,已经提交了的申请将按照原规则30/2019的规定处理。
2.小发明的实质审查请求
小发明(类似日本的实用新型)的实质审查请求必须与申请同时提交。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未提交实质审查请求或未缴费的,视为该小发明无效或被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