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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从审查意见答复看颜色商标的审查标准 –鸡汤拉面的颜色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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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村专利事务所 中国律师
郑 欣佳


 
一.注册的第九个颜色商标
 
 2022年3月25日,日清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申请的仅由颜色组成的商标(下称 【颜色商标】)在日本成功注册(注册编号6534071)。其指定商品为方便面。这是第九个在日本成功注册的彩色商标。
 

  

 商标申请信息显示,在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发出了两份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两份审查员通知(其他通知)。 针对这些通知,申请人进行了四次答复。
 本次,我们将从申请人提交的主要答复中一窥颜色商标的审查标准。


二. 审查意见
 
 特许厅最初提出的审查意见如下:
【……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的颜色,包括颜色的组合,往往是为了提高商品的吸引力,不能被认定为表明商品来源和区分自己和其他商品的标志。
 因此,有理由认为,即使该商标使用在了与本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指定商品上,接触到该商标的商家和消费者也只能认识到它代表了商品或商品包装上通常使用或可能使用的一种颜色,而该商标只是以一种常用的方式表明商品的特征。】
 随后,特许厅依据日本商标法的第3条第1项第3号为理由拒绝了商标的注册。


 
三.答复
 
针对上述审查理由,申请人提交了一份由下述三部分组成的书面答复

(1)与商标注册申请有关的商标(以下简称 【申请商标】);
(2)申请人和 【鸡汤拉面】;
(3)申请商标已经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

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出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相关手续费的两阶段缴纳已被取消,改为一次性缴纳。
 

 针对商标,申请人详细解释了商标中的颜色和组合的比例,并指出了商标本身的独创性。
 在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方面,申请人主要引用了一份问卷调查的结果。该调查结果表明,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时的回忆率超过80%,不指定商品时的回忆率也超过60%。此外,申请人还列举了申请商标在电视节目、报纸广告等宣传活动中的使用、获奖经历、相关书籍、支持活动、以及在方便面以外的商品和节日中的使用。


四.结论
 
 颜色是商标和设计中常用的元素,因而很难获得显著性,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说也难以为一家所垄断。颜色商标的申请常因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项第3号的规定而难以获得注册。因此,要想获得注册,必须是商标能适用第3条第2项。而能够适用第3条第2项的关键点则在于提交的问卷调查结果,能表明该商标为消费者所熟知。
 从指定商品的角度来看,鉴于颜色的半永久性垄断,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仅限于那些可被识别的商品和服务,不能延伸扩展。
 此外,颜色本身和颜色组合的比例记载必须准确无误,不能有矛盾。
 目前的注册实例表明,成功注册的颜色商标主要通过使用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足够的辨识度,且仅限于由颜色组合组成的商标。

【鸡汤拉面】商标在提交答复,并经历了几次补正之后成功注册了。
于此相对,2022年6月以下颜色商标因复审而无法注册。

  

 此商标的申请人是一家名为 【Christian Louboutin】的法国公司,商标的描述是 “女式高跟鞋鞋底部分的红色”。
 复审中,申请人以同样的方式提交了问卷调查的结果:以自由回答方式回忆并回答品牌的受访者比例为43.35%,以自由回答和选择性回答相结合时,回忆并回答品牌的比例为53.99%。审查员最终判断,只有不到50%的受访者能认出该品牌,其余一半以上的受访者无法想起该品牌,该品牌未能为消费者所熟知。
 此外,鉴于大量企业都在生产销售具有与涉案商标同样特征,鞋底为红色的商品(鞋),将像此商标这样仅由单一颜色组成的商标独家授予特定人或企业使用的决定,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是有害的(独占适当性)。
 事实上,该红鞋底颜色商标在日本之外的国家已多次成功注册。
 在日本,单一颜色的商标注册申请虽然有过几例,但目前成功注册的案例仍然为零,可见注册难度十分之高。

 综上,我们认为,在申请颜色商标时,能够注册的关键是避免申请单一颜色,并通过问卷调查证明其已获得高度的显著性。


注释:
 ① 日本商标法
第3条
(第一项)
 与自己业务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商标,除以下所述商标外,可以获得注册。
  ……
(3) 仅以一般方式表示商品产地、销售地、品质、原材料、功能、用途、形状(包括包装的形状)、 生产或使用方法或时期等其他特征、

数量或价格;又或者服务提供的场所、质量、提供服务所需的物品、功能、用途、样态、提供方法或时期等其他特征、数量或价格的标识形成的商标;
 ……
 
② 日本商标法
第3条
(第二项)
即使属于前一项第(3)号到第(5)号的商标,如果通过使用能使消费者认识到该商标是何人所经营业务 的商品或服务,尽管有前一项的规定,仍可以获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