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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有关2021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加坡专利制度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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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日

  新加坡专利制度的新规则于 2021 年 10 月 1 日施行,其中包括第三方对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授权前异议(“Third Party Observation”,即“第三方意见”),以及授权后的专利说明书的复审请求(”Re-Examination” ,即“复审”)。

  此外,新规定中也规定了对于在撤销程序中提出反驳,以及在专利注册薄中追加有关专利有效性注释的相关内容。

第三方意见书

  第三方意见书可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报告(Examination Report)前提出。

  第三方意见书提出后,注册处对专利申请人进行书面通知并发送向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书的副本。

  审查中予以考虑的第三方意见书将在专利公开系统中公布。如果第三方希望对其身份保密的,第三方意见书可由代理人提交。

  以前,对专利或专利申请提出异议的唯一方法是(已注册)专利的撤销程序。此方法作为可向注册处提出申请的正式选项仍然有效,也是撤销的依据。

复审

  对于已授权注册的专利,第三方可以基于以下撤销理由,向注册处提出专利说明书的复审请求:

 1.发明没有可专利性

 2.说明书不是以能够实现为准的明确并且完整的公开

 3.有超出申请最初公开范围的事项

 4.带来追加事项的修改,或扩大已授权的保护范围的修改

 5.不应被批准的订正

 6. 同一申请人于同优先权日申请的同一发明的两个以上专利的其中一个专利

  除了向法庭或注册处对专利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方法外,提出复审请求可能是唯一可用的程序。此外,如果提出的请求不符合要求,或注册处认为该请求不足以予以受理、或判断是对程序的滥用的,注册处可拒绝该请求。

  复审请求书、意见书及复审程序相关的审查报告将在专利公开系统中公布。同样,提出复审请求的第三方希望保密的,复审请求可由代理人提出。

于撤销申请中提出反驳

  根据新规定,专利权人应注意,当有撤销专利申请时,如果在三个月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驳,则必须批准撤销申请。初步来看,除非与注册处所掌握的其他文件不一致,否则对于撤销申请陈述中所述的各项事实,应被视为已获批准。

专利注册的注释

  其他的变化包括,该专利在法庭或注册处的程序被承认有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向专利注册处提出附加注释的请求,记录法庭对有争议的有效性的认证。这将表明该专利已经在诉讼程序中得到检验,通常也是对专利有效性的最终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