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6日

2021年5月14日,第204回通常国会上正式通过了《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并于2021年5月21日作为法律第42号予以公布。
9月14日,内阁会议上决定了《专利法等部分法律修正案》的施行日期。主要施行日期为2022年4月1日,部分规定为2021年10月1日。此外,目前还有部分规定的施行日期尚未决定。
有关各项修正案的具体日期,请见下文,所对应的施行日期均标注在结尾的中括号【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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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扩大,在数字化手续方面的完善
①行政救济程序中的口头审理的线上化(专、实、外、商)【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
②废除专利费的印纸*预付制度、扩充缴费方式(工)【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③外观设计及商标国际申请程序的数字化(外、商)【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有关商标国际申请手续的施行日期将由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的相关政令决定,目前在此次发布的政令中施行日期尚未决定。】
④制定了因新冠病毒感染扩大或灾害等导致专利费逾期缴纳的,可免除一定期限的追加费用的规定。(专、实、外、商)【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
(2)针对数字化进程中企业行为的变化,作出权利保护方面的修改
①为应对由于数字技术发展而愈发复杂化的专利权许可形式,权利人在进行专利权订正等程序时,将不再需要一般被授权人(即获得许可的人)的同意。(专、实、外)【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3)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的加强
①引入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广泛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制度,并允许专利代理师在该制度中提供咨询。(专、实、代)【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②重新调整专利费等的费用结构,应对审查负担的加重及程序的数字化,确保收支平衡。(专、实、外、商、国)【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③在专利代理师制度方面,考虑增加能够以专利代理师名义开展的农林水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植物的新品种及地理标志)咨询等业务,以及变更法人名称及引入一人法人制度等措施。(代)【施行日期:2022年4月1日】
※专利法*(专),实用新型法(实),外观设计法(外),商标法(商),工业产权相关手续等的特例相关法律(工),专利合作条约下的国际申请相关法律(国),专利代理师法(代)
*此处的专利法即特许法,“特许”相当于国内的发明专利。
*印纸即特许印纸,目前在日本专利局缴纳专利费等费用时,需要通过购买等额的特许印纸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