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关于专利发明未实施期限的延迟申请
根据《印度尼西亚专利法》,专利权人有义务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实施专利发明,如三年以上未履行该义务(未实施),则将被强制许可或撤销专利。原则上该未实施期限可在专利授权后三年内申请延长至五年。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和人权部发布的新法规第30号(No.30 /2019)(2019年12月9日发布),在2019年12月9日前授权的专利,专利未实施期限延长申请推迟至2022年12月8日。
2.目前为止我所的处理方法
在去年2019年4月,我所曾在官网发布了有关作为过渡措施的印度尼西亚专利发明未实施期限延长申请相关内容。
目前运作方式为将在2016年8月25日以前注册的(旧法下的)专利权视为至2019年8月26日为止可进行延长申请,针对符合该条件的我所客户进行通知,并询问是否需要申请。
此外,对于2016年8月26日以后注册的(新法下的)专利权,延长申请的期限将从2019年8月26日开始陆续到期,届时我们将为客户提供指导(但仅限于继续委托我所管理专利年金缴纳的客户*1)。部分案件我们已在去年2019年4月时联系了客户,就(新法下的)专利权进行了指导介绍。
*1如已将专利年金缴纳管理转移至其他事务所,并希望管理延长申请期限,请单独于我们联系。
3.今后我所的处理方法
根据新法规第30/2019号,在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12月8日期间授权的专利,原来的延长申请期限(注册起三年)原定为在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12月8日期间,现统一延至2020年12月8日。但我所将不拖延个别适用的专利,继续按照将原则上注册起三年作为延长申请期限进行管理(将按照原始截止日期届满前3至5个月进行提醒)。因此,在统一期限2022年12月8日前,我们将有足够的时间与客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