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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与美国签署协议,加强对药品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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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

  1月1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与中国副总理刘鹤签署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在此协议中,还包含了中国加强对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

  中国允许专利申请人为保证创造性与充分公开(sufficient disclosure)提交补充数据,并约定建立专利链接、专利期间调整(PTA)及专利期间延长(PTE)制度。

◇有关补充数据

  药品的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第一条十项)。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自2014年以来,放宽了补充数据可接受性的标准,例如在2019年有关专利有效性的纠纷中,CNIPA首次通过专利持有人提出的补充数据认可了药品专利的创造性。但是,中国有关补充数据处理的标准仍比美国严格许多。将来,可以预计CNIPA将根据协议规定放宽对补充数据的要求。

◇ 有关专利链接

  规定通知专利权人,其他人正在已获批产品或其获批使用方法所适用的专利有效期内寻求上市该产品,在专利权人请求包括临时禁令在内的救济时,为专利权人解决侵权或有效性的纠纷提供时间和机会(第1.11条)。在此协议达成前,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即以前的CFDA),在2017年公开了专利链接制度草案,但尚未有后续进展。现通过此协议的达成,可期待专利链接制度立法化的加速。

◇ 有关专利期间调整

  中国在专利权人的请求下,应延长专利的有效期, 以补偿在专利授权过程中并非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就本条规定而言,不合理延迟应至少包含,自在中国提交申请之日起4年内或要求审查申请后3年内未被授予专利权,以较晚日期为准(第1.12条的第2段落(a))。现在,CNIPA有关专利申请审查要求后的审查期为平均约22.5个月。药品相关的申请则审查期可能更长。目前中国的专利法没有包含PTA相关内容,但可以预计专利将对此作出修改。

◇ 有关专利期间延长

  对于在中国获批上市的新药产品及其制造和使用方法的专利,应专利权人的请求,中国应对新药产品专利、其获批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有效期或专利权有效期提供调整,以补偿由该 产品首次在中国商用的上市审批程序给专利权人造成的专利有效期的不合理缩减。任何此种调整都应在同等的限制和例外条件下,授予原专利中适用于获批产品及使用方法的对产品、其使用方法或制造方法的专利主张的全部专有权。中国可限制这种调整至最多不超过5年,且自在中国上市批准日起专利总有效期不超过14年(第1.12条的第2段落2(b))。此项内容基本包含在于2019年初发布的中国专利法草案中,该专利法草案有望即将通过。

◇ 有关数据保护

  中美达成协议,要求保护为获审批而提交的非公开测试或其他数据(在第1章C节的序言)。NMPA(即以前的CFDA),于2018年初发布了一项有关药理测试数据保护的法规草案,该草案项规定,针对创新药品及孤儿或儿科药物的六年间测试数据予以保护,针对创新的治疗生物制剂长达12年间的测试数据予以保护,该草案有望即将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