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5日
2019年6月14日,越南国会公布了于2005年公布2009年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即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的修订法律No. 42/2019 / QH14。此举旨在将现行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与2019年1月14日施行的CPTTPP(1)中的规定相一致。
2019年《知识产权法》中条款的重要修改如下。
专利申请中丧失新颖性的例外
修改的《知识产权法》中,将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期限从当前法律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并且扩大了适用的公开范围。
根据修改后的《知识产权法》,当专利申请人或直接或间接从专利申请人处获得信息的一方将发明公开时,在公开日起12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将根据公开情况判定为不丧失新颖性或创造性。
此外,如果工业产权局错误地公开了工业产权的申请或者注册,或由无权申请者提出申请,则该规定也同样适用。
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适用的公开对象仅限于几种情况,但如上所述,通过此次修改已将适用范围扩大。
商标使用要求
通过此修正案,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情况也被视为是商标权所有者用于维持商标注册的商标使用。
商标许可注册
有关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情况,即使未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注册仍可反对第三方。(但是对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注册仍为反对第三方的要求条件。)
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在此修正案中,如名称或标志在“越南境内的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第80条第1款新增概念)中,被认为是通用名称的情况,将作为地理标志不受保护。
此外,在地理标志与已注册商标或先前提交过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使用此类地理标志的产品即为“可能导致混淆商业来源”的情况,此类地理标志在越南不被视为受保护对象。
取得地理标志权
除了目前在越南知识产权局施行的注册程序以外,地理标志的权利还可通过越南为缔结国的国际条约取得。
该草案还明确了对于根据国际条约认证地理标志或保护的请求,该地理标志的公开、异议、或审查的程序遵循适用于越南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的相同步骤。
行使知识产权
在此修正案中,如果法院判定被告未实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那么被告可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来支付其律师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此外,根据该修正中对“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程序”的定义,被权利滥用所侵害的个人或企业可采取行动对抗滥用方。他们可提出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
关于量化侵犯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的依据,不仅为原告的销售损失或利润,还包括被告的利益(双重补偿则无),合理的版税,及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可用的法律损害赔偿方式以外,知识产权所有者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
在此修正案中,如果海关程序暂停执行,海关必须在行政措施决定日起30天内向知识产权所有人提供有问题商品的发货人、出口商、收货人、进口商的地址及名称、产品说明、数量、原产国(如果有)。
效果
该《知识产权法》的修改,将于2019年11月1日施行,但适用将追溯至2019年1月14日(越南CPTPP生效日期)。
经修改的《知识产权法》具体适用于以下情况。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交的工业产权申请。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交申请的专利及地理标志注册的无效请求。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交申请的撤销商标注册请求。
在2019年1月14日以后提出的侵权诉讼。
(1)CPTPP:“the 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的简称,即《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