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

在之前公布的文章中,曾对在11月修订的EPO专利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中,关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选择发明)进行了相关概述。本文将对有关使用参数描述权利要求明确性的Part F Chapter VI-4.11进行介绍。
修订前的审查指南中规定,使用参数对物品的权利要求进行定义属于例外情况。例如,在修订前,规定“当发明是物品相关时,权利要求可以用各种方法,即作为根据化学公式的化学产品,作为(如果没有其他更明确定义)加工产品,或例外的根据其参数用各种方法进行定义。”,此外,还规定“只有在发明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适当定义的情况下,才允许主要通过参数来表征产品。但是,该参数必须可以通过说明书中的指导或通过所属技术领域惯用的客观手段清楚并且可靠地加以确定。”(* 1)
在修订版的审查指南中,删除了该项规定。
但不论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指南中,都规定了“当物品特征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可以通过惯用的顺序清楚并可靠地确定时,可以通过有关该物品物理构造的参数进行表征。当产品通过参数间的数学关系进行表征时,各参数必须清楚且可靠地加以确定。同样适用于与用参数定义的方法相关的特征。”
通常参数测量方法需要在权利要求中进行描述,可能至少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如果因未对其进行描述而出现问题的情况,可以以该测量方法为技术常识的一部分,或该用技术领域已知的任何测量方法进行测量得到的结果都相同来进行反驳,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