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3日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公布了专利发明未实施的期间延长请求的相关内容。
根据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义务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实施专利发明(专利法第20条),如3年以上未履行该义务(不实施)的,将被设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权(第82条(1)(a)、第83条(1))或由检查官指控撤销专利权(第132条(1)(d)(e)(4))。根据去年7月公布的实施细则规定,该未实施期间如在授予专利权后3年内提交申请,可延长至5年。此外,据从部分代理人处得到的消息表明,似乎还可能申请延长至5年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为“专利发明的实施”,而并非像印度那样需要定期报告实施情况。专利发明的实施情况,如据利害关系人所称被设置了实施强制许可,或被检查官等指控撤销专利权的,可提出要求或证明来反驳。
请注意在现行法规施行后授予的专利权,将从今年8月26日开始陆续到达延长申请的期限(注册起3年)。
此外,根据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以前的解释,在现行专利法中所追加的基于未实施而撤销专利权或未实施期限的延长申请不适用于在2016年8月25日以前旧法下注册的专利权(旧法下的专利权)。但是,最近已经变更为旧法下的专利权,作为过渡措施,延期请求可于2019年8月26日前提交。
未实施期间的延长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文件(新/旧法下的专利权共通)。
(1)公司成立的官方证明(例:带有领事认证的注册副本译文)
(2)向印度尼西亚代理人发出的委托书
(3)已缴专利权年费的收据
(4)如下例所示,可证明专利权人有延长实施期限资格(不实施的正当理由)的书面证明文件。
・印度尼西亚国内没有生产材料,必须从国外进口
・专利发明的实施需要一种特殊技术,但印度尼西亚国内尚未有该技术
・专利发明的实施需要特定专业技术人才,但这种人才在印度尼西亚国内十分有限
・发明专利实施的成本与产品的需求量不符合实施的经济条件
・印度尼西亚国内实施发明专利所需生产力不足
・专利产品或工艺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或精确性。
・与保护商业机密有关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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