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3日
捷克修订《商标法》,并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主要修订内容。
(1)商标的定义
在旧法中,商标被定义为能够区别的文字或图形等的标志。修订后,将其定义为通过能够让主管部门或需要者明确并准确地识别出对象的方法表示的标志。
因此,这实际上是扩大了商标的定义。在传统的文字和图形的商标组成基础上,添加了诸如声音商标、立体商标及动态商标等新型商标。
(2)商标专利申请的审查
在旧法中,提交专利申请的商标如与在先商标相同或包含其组成部分,并且与在先商标指定相同产品或服务的,原则上不允许注册。
但是在修订后,废除了有关在先商标的审查,改为仅针对商标是否有显著性的审查。经审查判定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将在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后予以注册。
因此,商标权人须关注商标公告。商标权人在为期3个月的公告期内可通过提出异议来反对该公告商标的注册。
(3)商标使用的举证责任
根据修订后的法律,在商标权人行使商标权,或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时,对方可要求其证明该注册商标正在被适当使用。
商标权人为能够在行使商标权时,从最开始便向主管部门或法院证明该注册商标实际上有按照法律规定被适当使用的事实,须准备好相关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