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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2024年 1月 1日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概览

日本 2024年 1月 1日实施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概览

2024年 1月22日

  

  
本文整理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等部分修改法案》中于2024年 1月 1日起实施的相关内容。

特许法等  线上提交巴黎优先权证明书方面规定的完善

外观设计法 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

商标法   通过Madrid e-Filing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的修改

  

1. 特许法等  线上提交巴黎优先权证明书方面规定的完善(特许法第43条②、实用新型法第10条⑧、外观设计法第10条之2③、商标法第10条③等)

  在根据《巴黎公约》提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 “申请人等”)对于提出优先权要求所依据的申请的知识产权局(第一局)所发行的优先权证书、①原则上将原件提交给特许厅(特许法第43条②),②*如果使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等进行了电子交换,则视为已向特许厅提交了优先权证书(特许法第43条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优先权文件数字接入服务(DAS):这是一项在参加 DAS 的知识产权局之间能够以电子方式交换优先权证书并无需提交证书文件的服务。(在无法进行电子交换的情况下,如第一局未参加 DAS 或商标注册申请不在 DAS 的覆盖范围内,根据该原则,优先权要求证明必须仅以书面形式提交原件。)

 但是,在2024年 1月 1日之前,法律上并不承认申请人等以电子方式提交第一局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证明书(副本),以及提交第一局以电子方式出具的证明书。

  因此,为顺应快速发展的数字社会,进一步提高行政手续的便利性,对与专利等有关的要求优先权的手续文件的电子提交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还允许提交以书面形式发行的优先权证明书的复印件,以及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优先权相关证明文件的书面打印版本(在线提交优先权证书)。

  此外,也可以接受以第一国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方式提供的优先权文件。

特许法第43条

2 依前款之规定要求优先权者,必须将最初提交的申请或依巴黎条约第四条C(4)的规定被视为已最初提交的申请或依同条A(2)的规定被承认为最初提出的申请的有巴黎公约同盟国认证的记载了申请提交年月日的文件,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的范围或实用新型注册要求的范围及图纸或与其相当的内容的滕本或由该同盟国政府发行的具有同样内容的公报或证明书(包括以电子方法(指电子方法、磁性方法以及其他人类感官无法识别的方法。第5项及第44条第4项与其相同)提交的文件)或其副本(以下简称 “优先权证明文件等”),在下列各号所列日期中最早的日期起一年零四个月内在提交申请时向特许厅提交。

① ~③ (略)

3~4 (略)

5 在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等中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电磁方式与巴黎公约同盟国的政府或有关工业产权的国际组织间交换的情况下,根据第1项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人在第2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作为记载着根据经济产业省令规定事项的文件的记载了申请号及其他为了交换所规定的必须事项的文件的情况下,视为已提交了适用前两款的优先权证明文件等。


2. 外观设计法 放宽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外观设计法第4条③ 但书)

  在申请适用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规定时,很难管理和把握与所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所有已公布事实,而且申请人要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提交与所有已公布外观设计有关的适用于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证明书,这对申请人来说负担很重。

  此外,在新颖性丧失的例外的证明书中所描述的已公布外观设计并不足以满足要求时,也会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申请。

  因此,对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适用条件有所放宽,在公布日之后公布的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也可以适用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条件是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包括所有权继承人)的行为而公布的外观设计只需向特许厅提交一份证明,证明 “最近公布日的任何公布行为”。

  不再需要管理把握与所申请外观设计有关的所有公布事实,只需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就最早公布日期的已公布的外观设计提交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的适用证明即可,由于”最早公布日期的任何已公布行为”的要求,如果同一天有两个或多个已公布行为,只需就当天的任何一个行为提交证明即可(即使是同一天但时间较晚的行为)。

  例如,如果全国各地在同一天同时发生了公布行为,则无需了解同一天的最早的公布行为时间。

  由于这些立法修改,大幅地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丧失新颖性的例外适用于符合以下要求的外观设计

① 外观设计因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的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第4条②)

  此外,与过去一样,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情况不适用于因在与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有关的公报上发表而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

②为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书所证明的外观设计的同天及该外观设计公布日之后公布的外观设计。

③为与在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提交之日起30天内提交证明书所证明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如果外观设计与证明书中描述的外观设计不同,则可能因不满足创作非容易性的条件而被驳回申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单独的证明。


运用

  ① 对于证明书中记载的外观设计是最早公布的外观设计,不需要特别的证明、宣誓等。

  ② 可以为一个以上已公布的事实提交证明书,重复提交不会造成任何特别的不利。

  ③ 即使在审查或审判的过程中以外观设计的公布者不明确为由驳回申请的情况下,如果公布的外观设计是由于有权获得外观设计注册的人的行为而公开的,则有可能就其适用于丧失新颖性例外规定进行主张和举证,进而作出反驳。

  ④ 基于所提交证明书的例外规定不适用于早于证书中所述外观设计公布日期发布的外观设计。

  ⑤ 如果公布了几件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只需在证书中提及其中一件即可

外观设计法第4条第3项 但书

  但是,如果有权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注册的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导致了属于第3条1项1、2号范围内的相同或近似外观设计,只需就这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中最早发生的一个行为提交证明即可。


3. 商标法 通过Madrid e-Filing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的修改(商标法第68条之2⑤)

  如果日本的申请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可以使用马德里协定议定书规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国际注册申请制度)。

  但是,在国际申请制度下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以日元向日本特许厅支付本国官厅手续费*¹,以瑞士法郎向 WIPO 支付基本手续费*²、个别手续费*³等,使付款方不同,程序复杂。

  因此,为了能够用瑞士法郎向WIOPO支付本国官厅费用和其他费用而进行了修改,在国际注册申请是以Madrid e-Filing*⁴进行的情况下,可以向WIPO国际局支付本国官厅手续费(商标法第68条之2⑤*、工业所有权特例法第8条等)。

*¹ 本国官厅手续费:本国官厅进行本国认证等的费用

*² 基本手续费:WIPO进行形式审查和国际注册的费用

*³ 个别手续费:日本特许厅等指定国的审查费+10年注册费

*⁴ Madrid e-Filing :WIPO提供的商标的国际注册在线申请服务

* 商標法68条の2⑤(新设)

  拟以电磁方式(政令规定的除外)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者,应根据议定书第2条(1)的规定,在考虑实际费用后,向国际局缴纳相当于政令规定数额的费用。

  2024年 1月 1日或之后提交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应向 WIPO 国际局支付瑞士法郎,数额相当于 9,000 日元的本国官厅手续费,以及与国际注册申请有关的其他费用。



需缴纳的费用

  可在Madrid e-Filing上计算并确认手续费。

  详细操作请参阅Madrid e-Filing 使用指南( madrid_efiling_user_guide_jpo_2024.pdf )的4.14手续费计算(P69)及4.17手续费缴纳(P73)。


注意事项

■  通过Madrid e-Filing进行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无法向特许厅缴纳本国官厅手续费。

  从Madrid e-Filing的 ” Attachments “画面提交带有电子现金支付编号的文件的方法也不可用。

■  在向WIPO缴纳的手续费及9,000 日元的本国官厅手续费均缴纳完之前,本国官厅不会对已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进行本国认证。

■  如未完成向WIPO的手续费的缴纳,本国官厅不会将申请向WIPO发送。

■  为应对提供Madrid e-Filing服务的WIPO一侧或利用该服务的申请人一侧因某些事由无法利用该服务的情况,在进行提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或答复不规范通知时,需预留出充足的时间。

  如果无法利用该服务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则需要改为通过提交MM2文件来进行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本国官厅受理申请之日,原则上为国际注册日。

■  对于通过Madrid e-Filing提交的申请,将不发送根据商标法第68条之3第三项规定已向国际局发送的国际注册申请的申请文件副本。

  因此,需在Madrid e-Filing进行确认,必要时下载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