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
2023年6月29日
2023年4月1日起,修订后的日本特许(即:发明专利)法生效,本文总结了关于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的相关内容。
1.概要
关于权力恢复的要求,修订后的特许法将其由原来的“有正当理由”放宽至“非故意标准”。
此外,需留意此种情况需要缴纳相应的手续费(5.参考)。
【 过渡措施 】
在2023年4月1日之后超过程序期限的将为此次放宽权力恢复要求的适用对象,即程序期限届满日的次日在2023年4月1日之后的情况。在2023年3月31日前超过程序期限的,相应的救济条件则为修订前的“有正当理由”。
因此,即使期限的届满日在2023年3月31日,但届满日的次日在2023年4月1日的情况,其救济条件则为此次的“非故意标准”。
2. 放宽对权力恢复的要求的理由
① 在其他国家,恢复权利申请的受理率超过90%,而日本的受理率明显偏低,约为10-20%。因此,如果要在多个国家获得权力,则有可能出现只有在日本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② 在手续方面,日本在要求提交书面证据这一点也比其它国家更为严格。
因此,为提高对权力恢复的受理率、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权力恢复的可预见性,放宽了对对权力恢复的要求。
3. 涉及的权利恢复程序
(1) 外语文件申请的翻译文件提交(特许法)
关于外语文件申请,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外语书面、外语摘要书面的翻译文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翻译文(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六项)。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所规定的翻译文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四项所规定期限一年后的,则为特许法第三十六条之二第四项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2)用外语提交的PCT申请的翻译文提交(专利法、实用新型法)
关于用外语提交的PCT申请,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说明书的翻译文、附图及摘要的翻译文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翻译文。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四第三项(实用新型法第四十八条之四第四项)所规定的翻译文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国内书面提出期限(或翻译文提出特例期限)一年后的,则为国内书面提出期限(或翻译文提出特例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3)要求国内优先权、巴黎优先权(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专利法)
关于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在优先权期限内未能提交专利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2个月)内要求国内优先权、巴黎优先权(特许法第四十一条一项一号、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实用新型法第八条一项一号、第十一条一项比照适用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十五条一项比照适用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特许法第四十三条之三第三项)。
(4)专利审查请求(特许法)
关于专利审查请求,在期限内未提出请求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该请求(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五项)。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的审查请求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期限一年后的,则为特许法第四十八条之三第一项所规定期限届满后一年之内。
(5)通过补缴专利费恢复专利权(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
关于专利费的补缴,未能在期限内补缴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缴(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实用新型法第三十三条之二第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四十四条之二第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缴纳(补缴)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至六项所规定的专利费及附加专利费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二第一项做规定的补缴专利费期限1年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1年之内。
(6)放宽对商标权等权力恢复的要求(商标法)
① 商标权的恢复
未能在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之日期间对商标权保护期进行续展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商标权保护期续展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三项所规定的商标保护期申请续展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② 通过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的商标权恢复
未能在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5年过后的6个月内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三第一项)。
*一定期限:能够补缴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五项)及附加注册费的(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之二第五项规定的后期分期缴纳商标注册费及附加注册费补缴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③ 防御性商标注册续展申请
未能在防御性商标的商标权保护期届满前6个月起至届满日期间进行续展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续展申请(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三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防御性商标的续展申请之日(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一项)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第六十五条之三第二项规定的续展申请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④ 改写注册申请(日语:書換登録の申請)
未能在改写注册申请期限内进行申请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改写注册申请(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三项)。
*一定期限:能够进行改写注册申请之日(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一项)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商标法附则第三条二项规定的期限6个月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6个月之内。
(7)在外者的专利管理人特例(特许法、实用新型法)
关于PCT申请的特许管理人选任文件的提交,未能在所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如符合非故意标准,可在一定期限*内提交(特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一第六项、实用新型法第四十八条之十五第二项比照适用特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一第六项)。
*一定期限:能够提交特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一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管理人选任文件之日起2个月。
但是,该期限届满日在特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十一第四项所规定的期限1年后的,则在该期限届满后1年之内。
3.恢复理由书的提交期限(总结)
在程序期限内未能进行相应程序属于“非故意标准”的,在该期限届满后能够完成该程序之日起2个月内,且该期限届满后1年以内(商标则为6个月)(救济程序期限),在进行相应程序的同时提交恢复理由书。
(下图为恢复理由书的提交期限,敬请参考。)
要求优先权的逾期程序
专利申请必须在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提交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交。
要求PCT申请或国际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并将日本特许厅作为受理局的,申请恢复优先权的恢复理由书的提交期限
国内书面提交期限(适用于翻译文特例期限的,则为翻译文提交特例期限)届满时所属之日后1个月(在国内书面提出期限内提出审查请求的,则为该提交请求日起1个月)以内。
4. 回复程序
提交回复理由书(样式三十六条之三)
提交恢复理由书,并在其中说明未能进行相应程序的理由。
提交恢复理由证明文件
特许厅对于在恢复理由书中所记载的事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命令提交恢复理由证明文件。
提交申请书(日语:申出書)
属于“不责事由”的,将表明该意愿及不责事由申请书(记载不责事由理由的文件)与恢复理由书同时提交。此外,如已在恢复理由书里记载,则申请书的提交可以省略。
不责事由证明文件的提出
不责事由证明文件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提交。但是,如特许厅认为没有提交必要的,则无需提交。
5.恢复手续费
在提交恢复理由书时必须缴纳恢复手续费。
(特别表(第一百九十五条关系)十一,实别表(第五十四条关系)七,意别表(第六十七条关系)三,商别表(第七十六条关系)五)
权力恢复手续费(每件) | |
特许法相关手续费 | 212,100日元 |
实用新型法相关手续费 | 21,800日元 |
外观设计专利法相关手续费 | 24,500日元 |
商标法相关手续费 | 86,400日元 |
申请恢复在一件申请中要求多个优先权权力的,需按照申请恢复优先权要求的数量缴纳手续费。
5.1 恢复手续费减免相应手续
如因不责事由未能在程序期限内未能进行相应程序的,且所提交的事实证明文件经确认的,恢复手续费可以免除。
申请不责事由救济的,需要在提交恢复理由书的同时,在申请书的“申请内容”栏中具体详细地说明未能进行程序的理由属于不责事由的情况并提交,或在恢复理由书的“恢复理由”栏之后的“其他”一栏中填写相应理由并提交。
此外,需留意对不责事由的救济的审查相对严格,不被承认的情况较多。
6.PCT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恢复制度要求的变更
关于PCT国际申请的优先权恢复制度的要求,同样放宽至“非故意标准”。
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或国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无论是否要求优先权,如在优先权期限内未提交国际申请的,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提交国际申请时,将特许厅作为受理局的可向其请求恢复优先权,但被认为是故意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情况除外(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等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第二十八条之三)。
关于具体的手续详情请参考特许厅官网2023年4月1日以后优先权期限届满后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恢复(关于非故意标准)。
7. 受新冠疫情影响程序的不责事由救济
请参照受新冠疫情影响程序的“不责事由”、“正当理由” 、“非故意标准”的救济
8.救济不被承认的参考事例
逾期未能进行相应程序的理由有可能被判断为是“故意未进行程序”因而救济不被承认的事例请参考如下内容。
此外,即使不符合如下事例,并不保证能够获得救济,请知悉。
事例1. 期限届满后公司内部方针政策的改变
审查请求程序
提交了专利申请,但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为止一直在进行公司内部讨论并最后决定不请求审查的。
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后由于改变了公司内部方针政策决定请求审查,提交了恢复理由书的。
事例2. 当地代理人逾期付款
进入国内程序
国外代理人(当地代理人)在向海外申请人介绍办理进入日本程序时,由于申请人过去往往逾期支付费用,作为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委托给指定国代理人的条件,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要求对方在委托期限届满前提前支付费用进行委托的。
当地代理人受理了申请人表达了“如决定不进行进入国家程序,则在委托期限届满为止不支付费用”意思的电子邮件。
由于在委托期限届满为止未收到支付费用,因而没有将包含提交翻译文在内的进入国家程序委托给指定国代理人。
之后,申请人提交恢复理由书,在进入国家阶段程序期限届满后想要进行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申请权力恢复的。
事例3. 决定放弃权力后收到来自其他公司的询问
专利费缴纳程序
经公司内部商讨认为没有继续保护专利权的必要不继续维持权力,因而未缴纳及补缴专利费。
在补缴期限届满后,收到来自其他公司关于专利权消灭的询问,继而改变方针选择继续维持权力提交恢复理由书的。
事例4. 基于财务状况的管理决策
专利费缴纳程序
由于经营困难,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但未被批准。
企业由于为了优先雇佣员工,决定不维持专利权并且不缴纳专利费。在补缴期限届满后,收到了来自金融机构的贷款经营情况得到改善,改变了方针决定维持专利权,提交了恢复理由书的。
事例5. 停业后有了继任者重新恢复营业
商标权续展程序
申请人(服务行业从业者)虽拥有商标权,但由于没有继承人,决定关闭业务。
由于即将停业,没有必要申请商标权的续展注册,因此没有进行相关续展程序。
在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期限届满后有了继任者重新恢复营业,于是提交了恢复理由书。
事例6. 由于缺乏与共有人的协调,导致逾期
专利费缴纳程序
A和B两个权利人共同拥有的一项专利权,双方在协调权利维持方面存在困难,最终决定放弃对专利权的维持。
在专利费补缴期限届满后,A和B改变了对专利权维持的方针,就缴纳程序等达成了详细的协议,并提交了恢复理由书。
事例7. 对有关缴纳书不完整的指令不作对应,最终程序不予以受理
专利费缴纳程序
因专利费的缴纳书内容存在缺陷收到补充指令,但由于不再需要维持权力所以没有进行补充程序,最终缴纳书被不予以受理。
在补缴期限届满后改变了想法决定维持权力,并提交了恢复理由书。